廣漢:首例妨害疫情防控案宣判,拔刀刺傷防疫人員大膽男子獲刑六個月

廣漢:首例妨害疫情防控案宣判,拔刀刺傷防疫人員大膽男子獲刑六個月

資料圖片

  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以暴力行為致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犯罪。

  


  本報訊(記者 姚金幫)4月16日下午,廣漢法院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通過與廣漢市看守所遠程視頻連線,以非接觸方式“隔空”審理當地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遊某在廣漢市看守所線上參加庭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3月4日上午10時30分許,被告人遊某在未佩戴口罩的情況下欲進入廣漢市向陽鎮向興路綜合菜市場,被受廣漢市向陽鎮政府委託履行防疫職責的民兵賴某阻止,雙方為此發生爭執。在此過程中,遊某遂掏出隨身攜帶的管制刀具將賴某左肩部刺傷,隨即群眾報警,被告人遊某在現場等待民警抓捕,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經鑑定,民兵賴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本報曾作報道)。

  案件發生後,廣漢法院立即指派法官提前介入偵查,與相關單位座談會商聽取案件進展,依法提出偵查意見。在瞭解到遊某有精神病史後,立即建議公安機關對遊某行為時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鑑定。後經鑑定,遊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對其當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廣漢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為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考慮到遊某孤身一人,無家屬,又系精神病人,且被害人的醫療費已由政府承擔,政府還額外予以了補償。承辦法官多次與向陽鎮政府、被害人對接溝通,主持賠償調解工作,被害人表示不再對遊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庭審中,遊某一再對自己的錯誤行為表示悔意,當庭認罪表示接受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遊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持械將履行疫情防控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刺傷,阻礙其依法落實防疫措施,妨害了防疫工作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遊某犯罪後明知他人報警,留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反抗行為,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決定從輕處罰。遊某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決定從輕處罰。故依法對遊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提醒,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是國家賦予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公民應當自覺配合疫情防疫工作,遵守社會管理秩序。在疫情防控期間,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防疫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依法應當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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