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薦讀|深度解讀5月1日生效的日本加密貨幣法規修正案

為加強對加密資產的投資者保護,日本對《支付服務法》(PSA,PaymentService Act)和《金融工具與交易法》(FIEA,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Act)的修正案於2020年5月1日生效。修正案標誌著日本金融廳(FSA,FinancialServices Agency)對加密貨幣運營商的相關業務活動的監管方式發生重大變化,包括對加密貨幣託管服務提供商和加密貨幣衍生品業務的監管。

金色薦讀|深度解讀5月1日生效的日本加密貨幣法規修正案

該修正案由日本金融廳(FSA)於2019年3月提出,於2019年5月31日通過國會,於2019年6月3日正式公佈[i]。2020年4月3日,日本金融廳公佈了最終修訂和公眾意見答覆[ii]。在起草擬議修正案之前,日本金融廳(FSA)於2018年3月成立了虛擬貨幣兌換服務研究小組,該小組於2018年12月21日發佈了有關其建議的報告[iii]。擬議修正案總體上與報告中提出的建議相符。

日本目前有23個經日本金融廳(FSA)批准的加密貨幣交易所。隨著新法規的生效,未經許可的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會修改其服務條款,將日本用戶排除在外以遵守新法律。例如,全球加密貨幣交易所Bitmex宣佈將從4月30日晚上11點開始停止向日本居民提供服務。此外,日本金融廳(FSA)於4月30日宣佈,已批准了加密行業的兩個自監管組織(SRO),即日本STO協會和日本虛擬與加密資產交換業協會(JVCEA,The Japan Virtual Currency ExchangeAssociation)。這些組織將與日本金融廳(FSA)緊密合作,以對該國的加密行業實施嚴格的標準。[iv]

一、修正案之前的加密貨幣監管制度:沒有明確規定

在日本從事提供虛擬貨幣兌換服務的任何個人或實體必須根據《支付服務法》(PSA)由日本金融廳(FSA)許可。要申請註冊,申請人必須是日本株式會社(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或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具有與《支付服務法》(PSA)所授予的許可在同一級別的執照或註冊的外國公司,並在日本具有註冊的分支機構(有足夠的最低規定資本)和日本常駐代表。

註冊為虛擬貨幣兌換服務提供商的申請人還必須是日本金融廳(FSA)認為足以“適當且確定地”運營虛擬貨幣兌換服務並遵守《支付服務法》(PSA)規定的組織。但在《支付服務法》(PSA)或相關法規中沒有詳細規定確定組織是否足夠“適當且確定地”的標準。在2018年10月日本金融廳(FSA)的一份長達86頁的問卷,為目前要求申請人提供的組織誠信水平提供了指導。[v]

此外,虛擬貨幣兌換服務提供商還必須滿足其他幾個條件,包括:

1. 將與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相關的託管客戶資產與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商的自有資產分開,並進行定期審計(由CPA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以確認該資產;

2. 遵守其他各種義務,包括維護準確的賬簿,向FSA提交年度業務報告,安排與客戶的糾紛解決,適當地監督可以將任何虛擬貨幣兌換服務的一部分外包給的第三方等;和

3. 符合AML / CFT法規,包括《防止犯罪收益轉移法》中的KYC驗證要求。

儘管日本金融廳(FSA)在2017年10月27日曾發表聲明,警告說首次代幣發行(ICO)可能構成受《金融工具與交易法》(FIEA)條款約束的證券發行,或出售加密貨幣需要根據《支付服務法》(PSA)註冊為虛擬貨幣兌換服務提供商。但日本在修正案之前尚無專門針對首次代幣發行(ICO)的法規或監管規定,同樣也沒有明確規定以現金結算的加密貨幣衍生品或保證金交易的法規。

二、修正案內容:PSA規則修正案和FIEA相關規定的修正案

《支付服務法》(PSA)將“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納入其他實體範圍,定義為包括從事出售、購買加密資產,或作為中介出售、購買加密資產,或提供加密資產託管服務的個體。沒有參與出售和購買加密資產,或沒有作為中介出售、購買加密資產的託管服務提供商之前不受《支付服務法》(PSA)監管,但2020年5月1日的PSA修正案將其納入監管範圍之內。

《金融工具與交易法》(FIEA)及其有關規定修訂,加密資產相關衍生品業務現在由《金融工具與交易法》(FIEA)監管,要求在《金融工具與交易法》(FIEA)下注冊以從事此類衍生品業務。之前通過交付加密資產進行結算(而不是通過支付現金進行結算)的加密資產衍生品交易處於《支付服務法》(PSA)監管之下,而於2020年5月1日起將根據《金融工具與交易法》(FIEA)進行監管。然而,如果加密資產相關衍生品服務的提供者還持有其客戶的託管資產,那麼這種服務提供商也可以被認為從事加密資產託管服務提供,這也要求這種服務提供商在2020年5月1日之後註冊為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

(一)《支付服務法》(PSA)規則修正案概要

《支付服務法》(PSA)規則修正案有以下8點關鍵改變,包括1)從事提供加密資產託管服務的個體定義;2)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註冊申請的某些附加要求;3)與客戶資產相關的要求;4)最佳委託執行原則;5)禁止行為;6)融資融券交易規則;7)廣告和營銷的限制;8)穩定幣等其他問題。

1.從事提供加密資產託管服務的個體定義

修改後的行政指導方針(第3冊:關於金融服務公司;第16章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即(《支付服務法》(PSA)指南)”在I1-2-2中提出,以下服務在修改後的《支付服務法》(PSA)中被定義為“從事第三方加密資產管理的業務”,如果服務提供商持有足夠的私鑰用於轉移客戶的加密資產本身或與其分包商或相關的服務提供商一起進行這項操作,或者可以主動轉移客戶的加密資產而不需要客戶參與,則服務提供者被視為從事第三方加密資產管理的業務。

日本金融廳(FSA)就此定義對公眾意見進行回覆,如果在用於維護客戶的加密資產的系統下,採用多重簽名系統或以其他方式將私有密鑰分為片斷,服務提供商與其分包商或子託管人一起不持有或控制私人密鑰的所有必要部分,則此類服務提供者將不被視為“管理”加密資產,因此不需要在《支付服務法》(PSA)中下注冊(除非從事銷售、購買、中介,或提供作為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的其他形式的服務)。

2.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註冊申請的某些附加要求

申請方中擁有10%或更多投票權的持有人需要向日本金融廳(FSA)披露。

在資本化和淨資產方面,如果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持有客戶資產,則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將需要保持不低於客戶在熱錢包中託管的加密資產總價值的淨資產。這是對現有要求的附加條件,現有要求是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的規定的最低資本至少為1000萬日元,淨資產總額為正(總資產減去最近資產負債表上的總負債)。

3.與客戶資產相關的要求

《支付服務法》(PSA)修正案對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與客戶資產相關的要求進行了重大改變,包括1)客戶現金必須在信託賬戶中持有的義務,以及2)在冷錢包或其等價物中持有加密資產的義務;3)由註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要求;4)應急計劃安排要求。

(1)客戶現金必須在信託賬戶中持有的義務

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為客戶持有的任何現金必須與自己的現金分開,並保存在由持牌受託人開立的信託賬戶中,服務提供商的客戶被指定為受益人。

受益人的代理人必須由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指定,其中至少有一名代理人必須是律師、律師公司、註冊會計師、會計公司、稅務會計師、稅務會計師公司或FSA指定的其他專業人士。

信託資產可投資於某些低風險金融工具,但受到嚴格限制。

如果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者喪失其許可資格或其執照被吊銷、破產或退出業務,信託資產將置於指定代理人的控制下。

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需要將每一個營業日所持有的此類實體的客戶現金總額與未償信託資產的金額進行比較,如果存在任何不足,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調整信託資產的數量,以使其相當於或大於持有的客戶現金。

(2)在冷錢包或其等價物中持有加密資產的義務

客戶的加密資產必須與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自己的資產分開,並保持在冷錢包和等價物中,除非在有其他必要情況上可促進交換服務的順利運行,但客戶的加密資產可以保留在冷錢包和等價物之外的部分(也必須隔離)不超過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託管下的所有客戶加密資產總值的5%。

對於不保存在冷錢包和等價物中的那部分加密資產,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必須將其自己的加密資產(相同種類和相同數量)保持在單獨的冷錢包和等價物中,從而其客戶將優先於其他債權人。

根據修訂後的《支付服務法》(PSA)指南,“冷錢包及等價物”的定義為,“通過始終不連接互聯網,在電子設備、電磁記錄介質或其他記錄介質(可包括紙和其他物體)上記錄信息的方式,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來管理這些信息,並實施等效安全級別的技術安全措施,管理加密資產交換服務中用戶的加密資產所必需的信息。”

(3)審計要求

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必須對以上(1)和(2)所指的資產進行管理,由註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至少每年一次。

(4)應急計劃安排要求

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必須採取和實施政策和計劃,以準備緊急情況,如該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無法根據其與客戶的合同要求向客戶提供加密資產的情況。

4.最佳委託執行原則

《支付服務法》(PSA)修正案也對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提出了附加要求,類似於適用於證券經紀人/經銷商或根據FIEA(及其中的規則)的外匯產品經銷商的要求。

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必須向其客戶提供關於其為其他客戶執行訂單的最新(最近)價格的信息,以及自監管協會(目前是日本虛擬貨幣交換業協會,JVCEA)所引用的價格;

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必須採取適當的程序和政策來實現“最佳執行”,並公佈這種政策。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必須通知客戶,如果服務提供者充當交易中的對手方,並解釋為什麼與具有支持信息的最佳執行策略一致;

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必須採用一種系統和策略來檢測和監控交易中的利益衝突;

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必須採取措施來檢測和暫停不適當的交易(即欺詐行為、市場價格操縱等);

同時,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者需要採取規避高風險加密性資產的措施,管理非公開材料信息的措施,披露其向財務會計準則提交的會計報表。如果借入了加密性資產,應向對方通報有關風險和措施,以避免過度借款。

5.禁止行為

禁止行為要求類似於適用於證券經紀人/經銷商和/或根據FIEA的外匯產品的經銷商(以及其中的規定),一般包括提供非合理理由或支持證據的加密資產或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者的信息,不披露信息收集,接受客戶可能從事或進行其他不正當目的的交易,進行或協助市場價格操縱等。

6.融資融券交易規則

關於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者進行的任何保證金交易,《支付服務法》(PSA)修正案規定了與目前適用於外匯交易者的規則相似但更嚴格的規則。這些規則包括1)有關交易條款的適當披露和解釋的要求;2)有關擔保存款和附帶風險;3)收取擔保存款的強制性義務(最低限額應不低於交易價值的50%,或者根據公司客戶的比例以日本金融廳(FSA)的命令所規定的方法計算的百分比),以及4)實施損失削減規則等。

7.廣告和營銷的限制

在修改後的《支付服務法》(PSA)中,禁止在廣告中表明任何僅為了實現資本收益而促進加密資產交易的表達,而不是使用加密資產作為支付方法的目的。《支付服務法》(PSA)修正案將“根據內閣辦公室條例的規定”對廣告信息做以下要求:

公司/商號;

廣告客戶是註冊的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

加密資產不是“貨幣”的事實;和

加密資產的性質是否適用,可能是客戶決定是否進行交易的依據,所以《支付服務法》(PSA)條例所規定的“加密資產的性質”必須在廣告中註明:

客戶可能由於加密資產價值的波動而遭受損失的事實以及客戶可能遭受損失的原因;

只有當對方同意接受加密資產作為支付時,加密資產才可用於支付。

8.穩定幣等其他問題

1. 關於所謂的“穩定幣”是否被認為是《支付服務法》(PSA)修正案下的加密資產。日本金融廳(FSA)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2. 對於投資加密資產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註冊為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金融服務管理局答覆說,假設他被授權購買和出售代表基金的加密資產,則基金經理可能需要註冊。

(二)《金融工具與交易法》(FIEA)相關規定的修正案概要

《金融工具與交易法》(FIEA)修正案除其他事項外修訂了三方面內容,包括1)將加密資產包括在“金融工具”的定義中;2)通過區塊鏈可轉讓的合夥企業的投資權益等,被視為有價證券(即以非電子方式轉讓的普通合夥證券),以及3)禁止欺詐和欺騙行為、市場操縱和其他與加密資產有關的不當行為,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將加密資產包括在“金融工具”的定義中

由於加密資產相關衍生品包含在《金融工具與交易法》(FIEA)的“衍生工具”的定義中,提供或作為中介提供加密資產相關衍生工具的業務屬於1類金融工具業務。因此,從事與加密資產相關衍生工具的投資諮詢或管理業務,構成投資諮詢業務或投資管理業務。從事任何此類業務需要在《金融工具與交易法》(FIEA)下進行相應登記。

2. 通過區塊鏈可轉讓的合夥企業的投資權益等,被視為有價證券

通過區塊鏈可轉讓的合夥企業的投資權益等,被視為有價證券,則涉及證券代幣的經紀/經銷商業務活動(持有者將參與對代幣收益進行投資的業務的利潤/損失)構成1類金融工具業務(而不是2類金融工具業務,這是一種與一般合夥利益相關的經紀/經銷商業務,並受到較不嚴格的監管要求);除非這些代幣對除了有限類別的投資者以外的人是不可轉讓的(在這種情況下,處理此類證券代幣將構成2型金融工具業務)。此外,經營此類代幣交易市場將被視為從事證券交易市場的運作,這需要更嚴格的許可證和操作要求。

現有已註冊金融工具從事衍生工具業務的經營者若也從事加密資產衍生金融業務,應當對已經備案的文件進行修改,因為加密資產相關衍生品業務有不同於其他衍生品的要求。此外,1類金融工具經營者須通知金融廳所從事加密資產相關衍生業務及有關此類業務的某些細節。已註冊的投資顧問和投資經理如果從事加密資產相關業務,也會受到同樣的要求。

3. 禁止與加密資產有關的不當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金融工具與交易法》(FIEA)修訂案的規則,若干適用於與加密資產衍生工具有關的1類金融工具經營商的許多行為規則,與適用於貨幣衍生工具業務經營商的行為規則相似,包括要求提供有關加密資產和伴隨風險的信息,實施檢測和防止違反欺騙或欺詐交易、市場價格操縱和其他不當行為的交易規則和程序,這也適用於《支付服務法》(PSA)修正案的加密資產交換服務提供商。[vi]

參考資料:

[i]與修訂《資金清算法》等相關的內閣命令和內閣辦公室條例的公告,
https://www.fsa.go.jp/news/r1/sonota/20200114/20200114.html

[ii]有關修訂《資金清算法》等的公眾意見的結果,
https://www.fsa.go.jp/news/r1/sonota/20200403/20200403.html

[iii] Publication of Report from Study Group on Virtual Currency ExchangeServices, https://www.fsa.go.jp/en/refer/councils/virtual-currency/20181228.html

[iv] Japan Implements Significant Changes to Cryptocurrency RegulationToday, https://news.bitcoin.com/japan-changes-cryptocurrency-regulation/

[v]關於加密資產交換業務的註冊審查的問卷調查,
https://www.fsa.go.jp/news/30/virtual_currency/20181024-2.pdf

[vi] Japanese Cryptocurrency Update: New Amendments to Crypto AssetRegulations Take Effect May 1,Morrison Foerster, https://www.mofo.com/resources/insights/200423-japanese-cryptocurrency-update.html#_ftn6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