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跟團出行,在酒店衛生間摔傷,旅遊公司該買單嗎?

一名廣東遊客在跟團出行中,不慎在酒店衛生間摔傷,向旅遊公司索賠24萬多元,旅遊公司該賠嗎?日前,東莞第一法院審理了該案。

2017年年底,原告姚某兒子所在的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旅遊,允許攜帶家屬,姚某便和兒子一同乘坐旅遊公司大巴開始了清遠、佛岡兩日遊。

當天行程結束後,旅行社安排遊客入住到一家溫泉度假酒店,次日凌晨一點鐘左右,姚某在酒店發生意外,導致摔傷。

經當地醫院診斷,姚某右肱骨上段骨折,經過處理之後,姚某結束行程回東莞治療,後來經鑑定為九級傷殘。

遊客跟團出行,在酒店衛生間摔傷,旅遊公司該買單嗎?

事故發生後,旅行社也幫姚某聯繫了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原告家屬認為,姚某在旅遊過程中受傷,旅遊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應該進行賠償。

旅遊公司負責人表示,當時他們與景區酒店進行了溝通,對方也表示願意給予一定的補償,旅遊公司以及姚某兒子所在單位都希望能協調解決這件事。

但由於補償數額和原告的預期相差太遠,各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於是姚某就以承接出遊服務的旅遊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24萬多元。

遊客跟團出行,在酒店衛生間摔傷,旅遊公司該買單嗎?

對於原被告雙方是否構成旅遊合同關係,法庭認定,即便姚某本人沒有在旅遊合同上簽名,也不影響原告作為旅遊者和旅遊公司之間存在旅遊合同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有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針對這種集體旅遊合同,除了集體一方作為合同的一方可以起訴旅遊公司之外,單個的旅遊者也可以基於這份旅遊合同來起訴旅遊公司。”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劉秋霞說。

經過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定:被告已按合同提供了旅遊服務,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存在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

原告是自身在淋浴過程中弄溼衛生間地板導致滑倒摔傷,而且酒店在衛生間內也設置了“小心地滑”的提示標識,原告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因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導致不慎摔倒,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最終依法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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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1.這個案例給我們哪些警示?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郭芹表示,遊客在簽訂旅遊合同時,就要仔細看清楚條文,看清楚合同的約定,跟旅遊公司明確旅遊服務的內容,包括行程的安排、酒店的住宿、餐飲、旅遊景點的安排等各個方面。

因為在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就是審理整個案件的基礎,在出遊前,將雙方的約定以書面的形式在合同寫明,這樣才可以避免後續發生的糾紛。

同時旅遊公司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為遊客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務,也是避免此類糾紛的一個關鍵。

2.是否只要遊客在旅遊期間發生意外,旅遊公司就難辭其咎?

郭芹表示,跟團旅遊,旅遊公司有義務保障遊客的出行安全,包括人身以及財產安全,但是並不意味著旅遊公司要為遊客所有的意外買單。

遊客與旅遊公司之間本質上就是一個合同法律關係,若旅遊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過錯,比如說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理應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若旅遊公司已盡到了告知、警示等相關義務,而因遊客自身原因,未合理避免意外的發生,則由此產生的後果應由遊客自行承擔。

郭芹提醒,旅遊中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時,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是好事,但是一定要做到在法律、公共道德的範圍內合理合法的主張。

此外,遊客若存在損害旅行社、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客合法權益的過激行為,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尚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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