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醉酒小區內吵鬧,住戶提醒發生衝突打傷醉酒小夥,誰來擔責?

本案例來自於某刑事判決案件,為了引發不必要的麻煩,案例中的人名均為化名,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小王今年32歲,大車司機,婚後育有一女,案發時孩子出生6個月。一天夜晚小區內有突然一陣吵鬧聲,因為小王的房子位於一樓,所以很快熟睡的女兒就被吵醒,大哭不止。小王於是打開窗戶提醒吵鬧著小聲一些,不要影響住戶休息。兩位醉酒小夥拉著音響放著流行音樂,對於小王的提醒依然置之不理,我行我素,當時另外幾家鄰居也提醒醉酒小夥要小聲一些。

小夥醉酒小區內吵鬧,住戶提醒發生衝突打傷醉酒小夥,誰來擔責?


窗外醉酒小夥的音響聲音沒有小一些,反而聲音越來越大,女兒在家中大哭不止。於是小王就出去再次勸阻醉酒小夥不要吵鬧,把聲音關閉。就這樣,雙方發生了爭執動手,在這個過程中,小王拿起路邊的木棍將兩個年輕小夥打倒。打鬥過程中,鄰居報警。警方將兩位年輕人送到醫院,經檢查,都為輕傷。之後警察將小王帶走。

在這個案件中,如何評價小王和醉酒小夥的行為?如何定罪判刑?

第一,醉酒小夥的行為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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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件中,兩位年輕小夥醉酒後在小區內大吵大鬧,已經嚴重影響到小區住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7款:“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所以兩位年輕小夥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按照規定應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分。

第二,小王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

在這個案件中,雖然兩位年輕小夥是有過錯在先,小王是為了阻止兩位小夥擾民而發生爭執。但是,對於小王的行為,確實存在不妥行為。遇到此類事情,應該最先聯繫物業或者報警處理,而不是簡單粗暴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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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小王的行為已經傷害到兩位醉酒青年的身體健康權,所以屬於故意傷害。但是考慮到只是輕傷,並沒有太大的傷害,而且兩位青年的過錯在先,所以在這個案件處理中往往會從輕處罰。所以這個案件最終的處罰是判處小王故意傷害罪拘役六個月,緩刑兩個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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