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勞動糾紛中釘釘公司會不會提供考勤信息給法院

【原告訴求】

2019年10月員工喬某起訴釘釘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1、釘釘公司向員工喬某提供起所在深圳公司的註冊信息和喬某的考勤信息;

2、要求釘釘公司向喬某提供,深圳市公司邀請喬某加入公司釘釘的信息。


【釘釘公司答辯】

一、釘釘用戶,應遵守《釘釘隱私權政策》約定。企業用戶信息/數據及企業控制的數據的使用、處理權歸屬於企業。釘釘的註冊用戶,在註冊時與釘釘公司簽署《釘釘服務協議》、《釘釘隱私權政策》。根據《釘釘隱私權政策》條款的約定:

1、釘釘企業/組織用戶:指通過企業或其他組織授權管理員或直接通過法定代表人註冊成為釘釘用戶,並以管理員身份通過釘釘管理平臺上傳企業/組織員工通訊錄搭建企業組織架構後,代表企業組織開通、管理和使用釘釘服務。

2、個人信息控制者:有權決定個人信息處理目的、方式等的組織或個人。本協議釘釘服務中的部分個人信息控制者為釘釘企業/組織用戶。”

3、如您作為釘釘企業組織管理員選擇開通、管理釘釘服務的,我們會收集您所在釘釘企業組織用戶的釘釘個人用戶使用釘釘相關功能/應用過程中提交或產生的信息和數據(下稱“企業控制數據”),企業控制數據可能包括:

4、您所在企業組織分配給您的職位、隸屬部門、主營行業、辦公郵箱賬號、辦公電話等信息,以及您為完成企業組織日常經營管理開通的考勤、審批、簽到、日誌功能而要求提供或產生的指紋底圖、指紋特徵、人臉識別底圖、面部特徵、簽到人臉照片、地理位、地理位置等個人信息以及考勤打卡信息錄、發佈日誌信息、日程信息、釘盤文件信息等。您理解並同意,企業組織用戶為上述企業控制數據的控制者,釘釘公司僅根據企業組織用戶管理員選擇開通、管理和使用上述應用服務處理您的個人信息/數據。


「以案說法」勞動糾紛中釘釘公司會不會提供考勤信息給法院


二、喬某最核心的訴請是要求釘釘向其提供在深圳公司企業群釘釘考勤打卡信息,但目前尚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存在其所稱的相關考勤打卡信息。

三、喬某提出的深圳公司邀請加入公司釘釘的信息、在深圳公司企業群釘釘考勤打卡信息以及釘釘註冊信息等,均屬於企業用戶控制數據。即使該等信息真的存在,根據《釘釘隱私權政策》上述約定,釘釘公司也僅能根據該企業用戶管理員的選擇進行處理,未經權利人授權,釘釘公司無權查詢或披露。

四、釘釘公司對企業用戶的信息/數據及企業控制的數據負有保密義務。根據《釘釘隱私權政策》條款的約定:公開披露用戶信息時需要徵得用戶的授權同意。本案並不屬於《釘釘隱私權政策》規定的披露信息徵得用戶授權同意的六種例外情形。因此,釘釘公司無權在未徵得企業用戶的授權同意下披露企業用戶的信息/數據及企業控制的數據。

五、目前為止,釘釘向用戶提供的是免費服務。喬某稱企業用戶需繳納服務費而個人用戶免費的說法不符合客觀事實。《釘釘隱私權政策》是對所有用戶同樣有效適用的,釘釘僅根據隱私權政策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並非喬某主觀揣測的保護企業用戶損害個人用戶從而維護釘釘利益關係。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喬某自願註冊為釘釘用戶,同意接受《釘釘服務協議》、《釘釘隱私權政策》的內容,喬昱、釘釘公司已就上述協議的適用形成合意。而上述協議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喬某起訴要求釘釘公司向其提供在深圳市公司工作期間的釘釘打卡考勤信息,其前提是在釘釘公司處有相對應的考勤信息存在。但從本案現在證據來看,喬某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喬某加入深圳公司釘釘企業群進行打卡考勤。

退一步來講,即使有釘釘打卡考勤信息存在,根據《釘釘隱私權政策》的約定,喬某在公司的考勤信息屬企業控制數據,信息控制者為企業,釘釘公司沒有義務向喬某提供。同時,喬某的主張也不屬於《釘釘隱私權政策》中約定的共享、披露信息的例外情形,故喬昱要求釘釘公司向其提供在深圳公司工作期間的釘釘考勤信息等請求依據不足,釘釘公司沒有義務向喬某提供。


「以案說法」勞動糾紛中釘釘公司會不會提供考勤信息給法院


【法院判決】

駁回喬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喬某負擔。


【律師點評】

隨著使用釘釘的企業越來越多,釘釘在勞動糾紛中的作用越來越多,企業老闆非常擔心使用釘釘後,釘釘公司會不會提供考勤信息給法院,會不會帶來更多的勞動糾紛。

本案是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正如阿里釘釘CEO無招說過: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是釘釘的生命線。如果釘釘不能保護好企業的信息,那麼它就失去了生命線。

因此我認為,釘釘公司是不會輕易提供員工的考勤信息給法院,企業是可以放心大膽使用釘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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