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榆林母女捲入命案遭錯關八百餘天 19年後各獲賠25萬

母女捲入命案遭錯關八百餘天,19年後各獲賠25萬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發佈了朱招與王小林無罪逮捕國家賠償決定書。陝西高院決定駁回榆林市中院不予賠償的決定,分別賠償朱招和王小林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25萬餘元。

1996年7月,陝西榆林母女朱招、王小林因涉嫌故意殺人被抓,兩年後,檢方撤銷批捕決定,兩人獲釋。隨後兩人均申請國家賠償,榆陽區、榆林市兩級檢察院和榆林市中院均以兩人案發後向公安人員故意作虛偽供述,誤導偵查方向為由決定不予賠償。

陝西高院表示,兩人雖然作過對自己不利的供述,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兩人想要欺騙、誤導司法機關,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擔刑事責任,亦不能證明申訴人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定罪量刑。申訴人沒有故意作虛偽供述的目的和動機,故不能認定申訴人故意作虛偽供述。

被關800余天,偵查階段供認殺人

朱招1954年出生,其女兒王小林1975年出生,兩人均為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劉千河鄉的農民。1996年,這對母女捲入了一場命案當中。

陝西高院作出的賠償決定書顯示,1996年7月6日,榆林市劉千河鄉康家灣米家溝小隊14歲的女孩米某某被家人發現吊死在自家窗戶上,口鼻出血,榆林市榆陽區公安局分局接到報案後展開排查,同年7月9日,榆陽公安分局詢問朱招時,朱招供認其夥同女兒王小林實施殺害米某某,並詳細供述了作案情形。

1996年7月榆林市榆陽公安分局以朱招、王小林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其收容審查。1997年1月31日,榆陽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朱招、王小林批准逮捕,1997年4月24日,該案由榆陽公安分局移送榆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6月11日,榆陽區檢察院報送榆林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榆林市檢察院以該案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1998年11月17日,榆林市檢察院以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米某某之死系朱招、王小林所為,撤銷對兩人的批准逮捕決定,1998年11月21日,榆陽公安分局將朱招、王小林釋放。這個過程中,朱招被羈押865天,王小林被羈押866天。

之後,朱招與王小林向榆陽區檢察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榆林法檢均駁回兩人國家賠償申請

榆陽區檢察院於2016年3月28日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書稱,朱招、王小林在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前做過有罪供述,誤導偵查方向,致使公安機關依其供述決定對其採取收容審查措施,直至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榆陽區檢察院認為,根據上述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朱招與王小林不服榆陽區檢察院不予賠償的決定,向榆林市檢察院提起復議,榆林市檢察院於2016年7月4日作出駁回朱招與王小林國家賠償申請的決定。

二人不服,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在申請理由中,朱招表示,“筆錄中的所有簽字均其非本人所籤,且在首份有罪供述的筆錄中,無罪陳述部分和有罪供述部分呈現截然不同的兩種字體,顯系不同的人員記載,很難說明談話筆錄是當時談話內容的客觀記載,能夠真實、清晰、準確反映的意思,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存在誘導、誘供、刑訊逼供的嫌疑。”

“榆陽區人民檢察院與辦理朱招與王小林涉嫌故意殺人案的原榆陽公安分局辦案人員進行了調查,查明在詢問、訊問朱招與王小林時,均未對朱招與王小林採取威脅、引誘、欺騙、刑訊逼供行為。”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決定書中稱,從本案情況看,在偵查階段,朱招與王小林故意向公安機關偵查人員作有罪供述,使自己成為被追訴對象,其故意行為誤導了司法機關,屬故意作虛偽供述,駁回了朱招母女的賠償申請。

兩人不服榆林中院決定,向陝西高院提出申訴。

兩人各獲賠25萬餘元

2017年12月22日,陝西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撤銷榆林中院的賠償決定。

陝西高院認為,該案的焦點是申訴人朱招與王小林是否故意作虛偽供述。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是指其為欺騙、誤導司法機關,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擔責任而主動作出與事實不符的供述。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應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舉證責任。

陝西高院認為,雖然,朱招和王小林作過對自己不利的供述,但該案中並無證據證明申訴人朱招和申訴人王小林想要欺騙、誤導司法機關,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擔刑事責任,亦不能證明申訴人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定罪量刑。申訴人沒有故意作虛偽供述的目的和動機,故不能認定申訴人故意作虛偽供述。

陝西高院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榆林市榆陽區檢察院對無罪逮捕賠償請求人(申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朱招被無罪羈押865天,應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為:865×258.89=223939.85元。王小林被無罪羈押866天, 應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為:866×258.89=224198.7元。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朱招和王小林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身心受到了一定傷害,應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朱招和王小林被長期羈押造成的精神損害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文件精神,榆陽區檢察院分別支付兩人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澎湃新聞記者 王選輝 實習生 許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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