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起非現場交通安全違法罰款可全國範圍內實施異地繳納

為提高執法效率,方便群眾辦事,自2020年5月1日起,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形成的交通違法罰款(以下簡稱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跨省異地繳納工作。


2020年5月1日起非現場交通安全違法罰款可全國範圍內實施異地繳納


2020年5月1日起非現場交通安全違法罰款可全國範圍內實施異地繳納


2020年5月1日起非現場交通安全違法罰款可全國範圍內實施異地繳納


2020年5月1日起非現場交通安全違法罰款可全國範圍內實施異地繳納


、跨省異地繳納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的內容

(一)跨省異地繳納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

1.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異地處理工作規範(試行)》(公交管〔2019〕543號),機動車駕駛人可在全國任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發生地處罰標準,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處理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稱省)。

2.違法行為發生地與處理地在同一省範圍內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以下簡稱繳款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在處理地所在省繳納罰款,罰款收入按處理地省級財政部門規定及時繳入國庫。

3.繳款人在違法行為發生地以外的省接受處理的,可在處理地所在省繳納罰款,也可按本通知規定跨省異地繳納罰款,罰款收入按處理地省級財政部門規定及時繳入國庫。

(二)在代理銀行營業網點跨省異地繳納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

1.各省在同時具備中央和省級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資格的銀行範圍內,選定銀行代收跨省異地繳納的罰款。省級財政部門要與選定的代理銀行總行或總行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通過同行匯劃清算系統接收罰款的銀行賬戶、繳庫方式、信息傳遞方式和要求等。

2.在違法行為發生地以外的省接受處理後,繳款人可持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到處理地所在省選擇的代理銀行在全國任意地的營業網點繳納罰款。代理銀行營業網點通過行內系統訪問全國省際交通違法處罰和繳款信息交換平臺查詢違法信息,與繳款人確認後收取罰款,並向繳款人出具繳款憑據。

3.代理銀行總行將收取罰款的電子信息及時傳遞至全國省際交通違法處罰和繳款信息交換平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罰款收繳信息及時將對應的違法記錄變更為“已繳款”。

4.代理銀行按照與處理地省級財政部門簽訂的協議,通過同行匯劃清算系統將罰款資金匯劃至處理地省級財政部門指定銀行賬戶,並將相關賬戶信息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備。代理銀行應按要求將罰款收繳信息傳遞到處理地省級財政部門指定銀行,代理銀行總行每日將收繳信息彙總後導入財政部。

5.各省指定接收罰款資金的銀行收到資金信息後,按規定將信息導入到本省的非稅系統。各地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資金及時繳入各級國庫。

6.各地財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銀行、代理銀行按規定進行對賬。

(三)通過其他方式跨省異地繳納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

繳款人使用代理銀行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自助服務終端等方式繳款的,由繳款人自行使用計算機、手機、銀行自助服務終端等登錄繳款界面,錄入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確認無誤後繳款。後續業務流程與通過代理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繳款的流程一致。

(四)收入退付。

因行政處罰被撤銷、變更或者繳款人因疏忽出現多繳款、重複繳款、錯誤繳款等情形,需要按規定辦理退付的,繳款人向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處理地非稅收入退付的有關規定辦理。為進一步方便繳款人,退付流程應逐步做到網上申請、網上審核。

二、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完成實施工作。

各省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財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銀行、代理銀行之間有效的工作協調機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確保完成實施工作。

(二)有關方面要各負其責,保證業務暢通。

1.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制定本省跨省異地繳納罰款工作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應逐步擴大代收跨省異地繳納罰款的代理銀行範圍,拓展繳款渠道,方便繳款人繳納罰款。

2.公安部應確保全國省際交通違法處罰和繳款信息交換平臺運行穩定,確保代理銀行可實時查詢到跨省異地處罰和應繳款信息,即時將罰款收繳信息傳遞到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法律文書製作管理,按規定及時、準確地核對、錄入、轉遞、變更交通違法信息,要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建立公安交通管理系統與非稅系統數據傳遞接口和對賬機制,將已繳納罰款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信息按日分地區傳遞給同級財政部門。

3.人民銀行要加強對代理銀行代收交通違法罰款收入收繳匯劃清算業務的監督管理。

4.代理銀行總行要建立健全業務操作規程,認真開展業務培訓,在代收渠道、營業時間、服務設施、繳款手續等方面為群眾繳款提供便利;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按照統一口徑向群眾宣傳;工作人員不得以各種理由對群眾繳款不予受理或者推諉、搪塞,對造成不良影響的應按有關規定追責。

(三)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嚴禁洩露信息。

財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銀行、代理銀行,對實施交通違法罰款跨省異地繳納工作中涉及的機動車駕駛人個人信息均負有保密責任,嚴禁將獲得的機動車駕駛人姓名、駕駛證號、機動車牌號等信息洩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以及用於商業目的。

財政部 公安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9年12月31日

來源於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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