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他人家庭被解除,職工:我不是公務員,私生活管的著麼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20)蘇02民終1844號

案  由:經濟補償金糾紛

裁判日期:2020年04月28日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翟某,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陰興澄特種鋼鐵有限公司


一審訴訟請求


翟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興澄公司支付賠償金63350元,審理中,翟某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興澄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26700元(2009年10月至2019年4月,7000元/月×9.5年)。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


2009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間,凱發公司與翟某簽訂了多份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書,約定凱發公司派遣翟某到興澄公司從事生產工工作,由凱發公司每月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


2018年5月6日,翟某與興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崗位為抱罐車駕駛員,每月15日為發薪日,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方法,合同約定翟某的基本工資為每月2250元,績效工資根據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翟某的個人參加社會保險證明顯示2009年10月起至2018年5月,參保單位名稱為江陰市凱發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興澄特鋼),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參保單位名稱為江陰興澄特種鋼鐵有限公司。


2017年1月,興澄公司二屆四次職代會通過了《關於<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規定》與《員工獎懲制度》,並在公司OA網進行了公示。《員工獎懲制度》2.1規定處分共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七級處分,處分情形包括但不限於……2.1.3規定“威脅、侮辱、造謠傳謠、損害他人或公司名譽、情節惡劣者。該員工獎懲制度被載入《員工手冊》第十一章。2019年6月1日,翟某在《員工手冊》簽收函上簽字。


江陰市公安局澄公(東)行罰決字(2019)305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現查明:2019年3月下旬以來,翟某為迫使XX與妻子離婚,遂採用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多次騷擾XX。後又於2019年4月8日通過微信向XX發送不雅照片,干擾了XX的正常生活。江陰市公安局以上述事實為由決定對翟某行政拘留四日。


2019年4月12日,興澄公司告知工會翟某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及《員工獎懲制度》2.1.3規定,決定解除勞動合同,2019年4月15日,工會覆函,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2019年4月24日,興澄公司以翟某危害他人家庭被拘留影響惡劣,損害公司形象,嚴重違反了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為由決定解除與翟某的勞動合同,翟某收到了該解除合同的決定。


一審審理中,雙方一致確認翟某的月平均工資為6578.53元。


翟某於2019年5月10日向江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於2019年8月14日出具澄勞人仲定字(2019)第388號決定書,決定終結仲裁活動。翟某遂於2019年8月26日訴至該院,要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興澄公司解除與翟某的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該院認為:民事行為應該尊重社會公德,符合公序良俗,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樹立正確的婚戀觀,是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根據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翟某為了迫使XX與妻子離婚,採取了打電話、發短信、發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續多次騷擾XX,干擾了XX正常生活,影響了他人合法存續的婚姻關係,危害了XX的家庭,該行為不僅違背了善良風俗,而且違背了一名勞動者應遵守的基本職業素養,也違背了興澄公司員工獎懲制度中的規定。


翟某主張其行為屬於私生活問題,並沒有違反興澄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對其道德要求過高,且《員工獎懲制度》2.1.3規定是處分的規定,並不是開除的依據。該院認為樹立正確的婚戀觀是基本的道德要求,並非社會的苛求,《員工獎懲制度》2.1.3規定的處分情形包括了開除,故翟某的上述主張缺乏依據,該院依法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故興澄公司以此為由通過工會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違法解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該院判決:駁回翟某的訴訟請求。


上訴及答辯意見


翟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認為其違背了善良風俗及勞動者應遵守的基本職業素養,該認定對勞動者的素質要求明顯過高,如果是公務員還情有可原,其作為一名普通勞動者,不能因為在生活方面存在一定過錯即擅自開除。且其所犯錯誤是個人的私生活,不是在工作中產生,也不是與本公司員工發生,且也受拘留的行政處分。縱觀興澄公司的制度,都是要求員工在工作中發生的行為,不能擅自擴大到生活當中,一審法院的認定要求員工德才兼備,該要求過高,而且員工制度規定的標準也有背制度設立的原則,不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興澄公司辯稱,翟某的行為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屬於違反勞動紀律,而且其行為也違背公司的規章制度。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江陰市公安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翟某為了迫使XX與妻子離婚,採取了打電話、發短信、發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續多次騷擾XX,干擾了XX正常生活,影響了他人合法存續的婚姻關係,危害了XX的家庭。


翟某的上述行為雖然屬於私活問題,但由於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且遭受行政處罰,造成較大的社會負面影響,故可以推定會對興澄公司造成名譽損害的事實成立,違背了興澄公司員工獎懲制度中的規定。雖然《員工獎懲制度》2.1.3規定是處分的規定,並不是開除的依據,但該制度規定的處分情形包括了開除,興澄公司據此解除與翟某的勞動合同,並通過了工會程序,故不屬於違法解除。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破壞他人家庭被解除,職工:我不是公務員,私生活管的著麼

來源:中國普法、工傷賠償標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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