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女換上新車了,而我的押金卻可再能也拿不回來

奔馳維權事件暫告一段落,女主和西安利之星達成和解,換同款全新的車、退還金融服務費、贈送十年一對一VIP、參觀奔馳德國工廠還有給女主補辦生日……

商家低頭、消費者得利,雙方握手言和,團圓大結局。

可是有些吃瓜群眾又不開心了,說大家都指著你繼續戰鬥下去,一路到底,扒下整個汽車銷售行業的“潛規則”老底,咋這麼快,你們就一“紙”泯恩仇了,這讓人好不得勁

有的評論說的對,涉事女主,畢竟只是個普通消費者、普通人,無法也不該由她揹負起揭開整個行業老底的重擔。

可是,這個老底到底應該由誰來扒呢?又該怎麼扒呢?

去年初的一天,先生跟我說,小黃車估計不行了,快去把押金拿回來。

我不屑一顧地反駁說,共享單車新事物,商機無限,發展蓬勃,最重要的是我都是通過微信支付交的押金,轉賬記錄我都截圖留存著,不給我退錢我起訴去,法治社會,證據在手,我怕個毛線。

我這種自信不只是嘴上逞強,而是我真心實意地就這麼認為的,證據就是我為了圖方便還給小紅色、小綠車、小藍車都給交了押金,想著需要用車的時候,逮著什麼顏色就騎什麼顏色,方便、輕鬆、無阻隔~~

後來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

小藍色的APP已經打不開了,小綠車的APP打開以後怎麼都登不上去了,現在只有小黃車還有點希望,至少我掛上了號,儘管我的排隊號是第11933243299位。

但就算到這個份上我也不帶怕的。

就像我之前“自信滿滿”所說,我有證據嘛,企業不能這樣隨意賴我帳吧。況且我還讀了七年法學,在司法機關工作了這麼長時間,肯定要努力為自己維權。

我首先排除了利用媒體炒作進而維權的途徑。

雖然我自己有公號,有加了V的微博,在知乎上還有自己專欄。

但首先自己評估了一下自己坐在上海街頭的某輛共享單車上大哭上然後上微博熱搜被全民關注的可能性幾乎為0。

其次我早就知道“共享單車不退押金”事件早已在互聯網上翻來覆去炒得稀爛,現在炒也沒人看。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是,在我這個底層司法民工的心中,法律是至高無上的,我始終傾向於解決問題靠制度和法律,媒體維權,它不是個“正路”啊。

不然,今天一個爬上機蓋哭,然後事情解決了,明天更多的人爬到4S店的樓頂去了呢?

不用規則化、體系化的路徑來解決糾紛,我覺得,總不是個長遠之計。

正式走上“維權之路”的我,首先把目光投向了行政機關。

奔馳女換上新車了,而我的押金卻可再能也拿不回來

我先把支付記錄截圖、APP打不開或者登錄不上的截圖、網絡上主流媒體對共享單車押金問題的報道的截圖都整理好,第一站,我打算找各位消費者的老朋友12315。

通過百度,我很輕鬆就找到了消協的網站,但是沒找到投訴入口,之後才發現,要投訴應該找的是“12315互聯網投訴舉報平臺”。

網站很簡約,註冊,完成實名認證,之後點擊我要投訴,耐心閱讀完了共計1216字的投訴須知,我再評估一下自己,符合投訴條件,開始填寫投訴事項。

奔馳女換上新車了,而我的押金卻可再能也拿不回來

受理速度出乎我意料的快,10月19日就顯示受理了此案。美中不足的是沒有短信提醒功能,導致我一個禮拜後才看到了這條受理信息。

奔馳女換上新車了,而我的押金卻可再能也拿不回來

之後就是坐等了。

期間,我還登錄了北京工商投訴舉報平臺、撥打了12345熱線等等,最終的處理渠道又都彙集到我在12315網站上的投訴中,於是我繼續坐等。

之後的一天,我突然想起了自己的投訴,登錄12315投訴平臺一看,看到我的投訴已經變成“處理完成”(不知道為什麼我上一次登錄的時候沒看到這個消息,按照系統顯示明明兩天後就給我反饋了)。因為沒有短信告知我,我不知道我的投訴居然已經處理好了,我興沖沖地戳進去,顯示信息如下。

奔馳女換上新車了,而我的押金卻可再能也拿不回來

對方說不接受調解就完事兒了麼?

那我還不接受對方不接受呢。

這個結果我儼然不滿意,我開始考慮下個一個途徑

12315建議我去訴訟,我自己查詢了一下相關情況,如果工商消協不管事兒,我還真只能去訴訟了。

雖然我是司法工作人員,但是平時主要辦理刑事案件,對於民事訴訟,坦白說,接觸的是很少的。

只是我覺得,相關規定我有基本瞭解,證據情況也不錯,案件事實清楚,就算要繳納訴訟費我也負擔得起。

只是我沒想到,在立案階段我就放棄了。

就在我興沖沖地通過工商網站蒐集單車公司工商註冊登記信息的時候,我突然想起,法院對於立案有管轄的規定——一般案件得到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合同約定的地址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馬上去看了一下《用車服務條款》,共享單車公司果不其然地在我們註冊使用的時候就要求我們默認同意:發生糾紛至其所在地北京的法院提起訴訟。

就算信息化時代我能通過網絡遞交起訴資料,到了開庭階段我怎麼也得肉身過去。

單程500+的高鐵or飛機或者耗時十幾個小時的臥鋪

想到這裡,我開始打退堂鼓。

除了上面的路子,我再沒想到別的維權方法,於是到現在我的押金也沒要回來,維權之路宣告失敗。

也許你會說檢姐姐,你根本沒有盡多大的努力嘛。

但是事實的真相是,很多人在遭遇這個情況的時候,甚至做不到這個程度就早早放棄。

維權真不該是件讓人感覺特別為難的事情,如果是,那一定是某些地方出了問題。

也許有這樣的思想,是因為我像我先生評價的那樣:“書讀的多了,所以人就變得傻不拉幾”。

但是誰知道自己哪天就會不小心遇到“店大欺客”,哪天自己交押金的公司就會“人去樓空”……我們可以安慰自己不要在乎這接近小一千的押金的莫名失蹤所帶來的生活和心裡的影響,但是不代表這就是合理的。

如果遇到不合理,不去掙扎,不去吶喊。那麼這個現狀就不會變化,不會被觸動。

如果看到別人的不合理,我們不關注,不去思考,只想吃瓜,那麼這個現狀的改變將極其緩慢。

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一個國家的維權制度也是,始終不要忘記,我們自己也是其中的一員。

我相信,法治進程上的每一個聲音、每一個腳步、每一次的維權事件,都會一點一滴匯聚成河,推動整體朝著更好的方向發展。

我相信,雖然只是個底層的司法民工,一個普通的消費者,但一點思考,一點記錄,一點文字,一點呼聲,也會對推動整體制度的進步有一點點影響。

期待更好的那天會到來。

我相信它一定會來,就像對金融服務費的調查一定會給我們一個結果的,您說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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