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官多大,我要告你就一定要見到你坐在被告席上!

在行政訴訟實務中,過去一直都存在一個“難題”。雖然當事人針對行政機關提起了訴訟,但是卻“摸不著”能說得上話的負責人。換句話說,有時候行政機關負責人本人不會直接出庭應訴,而是委託下手工作人員或者代理律師出庭。

圍繞這個核心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應訴規定》),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

不管你官多大,我要告你就一定要見到你坐在被告席上!


此次《應訴規定》中還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一點內容:行政機關負責人不但要出庭,而且要發聲。換句話說,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不是搞“形式主義”,而是要真正解決問題。

《應訴規定》的背後,其實說明了很多問題。行政機關負責人如果要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一則他必須對案情有比較深入的瞭解,二則他必須有處理爭議的相應職權,三則他必須在訴訟過程中真正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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