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騙貸判無罪,關鍵點在哪裡?

案例|騙貸判無罪,關鍵點在哪裡?

騙取貸款罪是為保障金融機構貸款安全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設的罪名,雖然在實務中關於騙取貸款罪相關的爭議一直沒有停息,但該罪的無罪判決整體上呈現出一種減少的趨勢。在積極刑法觀逐漸佔據主流的背景中,金融消費者、小微企業家該如何以最經濟也最安全的方式面對?颯姐團隊認為可以通過幾起不起訴案件一看究竟。

基本案情

案例1:被不起訴人提供不具有真實交易的虛假購銷合同向銀行申請貸款,但其向銀行提供的保證人及抵押物是真實有效並可供執行且抵押物的價值遠超出貸款金額。被不起訴人的貸款行為沒有給銀行造成實際經濟損失,不會危及金融安全,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霞檢訴刑不訴【2019】103號

案例2:被不起訴人施某某在提供真實足額抵押物的情況下,為申請貸款,應銀行要求提供貸款用途和被不起訴人郭某某、嚴某某簽訂虛假購銷合同而取得銀行貸款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漣檢訴刑不訴【2018】59號

案例3:被不起訴人馮某某實施騙取貸款的行為,構成騙取貸款、金融票證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被不起訴人馮某某在騙取貸款、金融票證的過程中,向銀行提供了足額的自有財產抵押和擔保。現銀行已通過司法程序追回了相應的貸款資金和信用證墊付資金,未給銀行造成直接損失,因此馮某某的犯罪情節輕微。

——紹柯檢公刑不訴【2016】53號

案件評析

不起訴制度規定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三種情形。

上述案件中,案例1與案例2屬於《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不構成犯罪的法定不起訴情形,案例3則屬於《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酌定不起訴情形。酌定不起訴意味著當事人已構成犯罪,但是司法機關認為這一犯罪行為不需要被處罰

。通過上述案例,颯姐團隊認為騙取貸款罪的不起訴案件中均有一共同特徵:當事人提供了足額抵押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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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經濟損失:騙取貸款罪核心內容

颯姐團隊認為認為騙取貸款罪的犯罪構成主要包括:

1. 採取了針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方面的欺騙行為

2. 取得了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

3. 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實務案例說明上述構成要要素之間並非平等關係,颯姐團隊經驗,關於騙取貸款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 法益的判斷是是犯罪構成的核心標準。當事人即使在客觀行為上完全符合了騙取貸款罪的標準,也通過欺騙行為實際取得了貸款,但只要沒有造成經濟損失,即沒有實質侵害法益,那麼就不構成犯罪。

2. 經濟損失是法益判斷的主要抓手。騙取貸款罪的判斷一般通過可以量化的經濟損失進行,經濟損失一定是實際發生並且無法彌補的,因此如果當事人提供了足額抵押或擔保,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債權實際上是可以實現的,這種情形下不應當構成犯罪。

3. 騙取貸款罪是為保障金融機構貸款安全設置的罪名,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金融安全,因此經濟性是騙取貸款罪的本質屬性,沒有對經濟性產生影響的騙取貸款行為不應當由刑法進行規制。

04 如何面對騙取貸款

對於金融消費者、小微企業而言,融資一直是自身發展不可避免的難題之一,在科技不斷進步,經濟形勢不斷改變的大環境中,處理刑事風險也愈發需要經濟性,即以最低成本處理刑事風險。

相較於無罪判決,不起訴是一種耗時更短,結果更加明確,也就更加經濟的司法產品。颯姐團隊認為,要在騙取貸款罪的處理中達到不起訴的結果,必須以經濟性為核心進行方案建構,即嚴守提供足額抵押或擔保,保證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債權能夠最終實現。同時由於金融產品日益豐富,這些新生事物法律定性的模糊性決定了其較高的風險,金融消費者必須在第三方的幫助下才能完成充分的風險抵禦。

颯姐團隊認為在未完全建立起完整的風險預防制度的當下,金融消費者首先要做的便是樹立證據意識,圍繞經濟損失這一證明對象至少需做到以下幾點。

1. 妥善保管能夠證明己方提供抵押或擔保真實性的文件,主要包括相關公示登記、權屬證明等。

2. 及時留存能夠證明提供的抵押或擔保能夠現實實現的證據,主要包括銀行方債權的實現記錄、己方對銀行貸款的積極償付流水、轉賬記錄等。

3. 注意將能夠證明貸款用途的證據留存,儘量形成書面文件,預防罪名升高。

寫在最後

提供足額抵押或擔保是騙取貸款罪不起訴主要因素,這並不意味著欺騙行為本身是合法的,金融消費者以偽造經濟合同等手段由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資金的行為,仍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等罪名。

騙得貸款,不一定構成犯罪,但鋌而走險,一定會面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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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垂直“科技+金融”的深度法律服務者,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申訴委員、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導師、金融科技與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人民創投區塊鏈研究院委員會特聘委員、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編寫委員會委員。被評為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互金通訊社、巴比特、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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