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西事業單位公基法律知識:勞動爭議的解決

【導讀】

江西中公事業單位考試網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勞動爭議的解決》,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在日常生活中,同學們一定常常聽到很多勞動者的維權案件。那麼,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都可以通過哪幾種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考試中,勞動爭議的解決作為常考點經常出現在題目中進行考察。今天,我們就先來學習一下勞動爭議解決的四種方式。

考點: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協商

1.具體說明: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2.易錯點提示:同學要注意,協商並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另外,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無需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相關機關申請。

二、調解

1.具體說明: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易錯點提示:提醒各位同學注意,調解雖然也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但需要爭議雙方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代為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若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仲裁

1.具體說明: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易錯點提示:同學們需要注意,仲裁是訴訟前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而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代表組成。

另外,勞動爭議的仲裁程序還有申請期限上的限制——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做出。當事人若對仲裁結果無異議,應當及時履行仲裁裁決。

四、訴訟

1.具體說明: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易錯點提示:勞動爭議發生後,雙方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先行仲裁。因此,勞動爭議的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

綜上,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一共有四種——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無論當事人雙方採取何種方式解決勞動爭議,都應當根據合法、公證、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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