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份某安財險公司將追償權轉讓給第三方並由第三方公司起訴追償,被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駁回的案件,案號為:(2020)蘇0902民初1994號,日期為:2020年7月27日。
在某安財險的保證保險案件中,某安財險將所謂的代償得到的債權,再轉讓給第三方追債公司進行起訴的情況已多地發生。而且,某安集團特別喜歡用《法制日報》來進行債權轉讓的公示,是不是想弄出點狐假虎威的感覺。
某安普惠放貸→某安財險代償→追債公司起訴追債!
通過以上債權的多次轉移,
一方面某安迅速脫離債權糾紛,
另一方面降低因大量起訴造成的與百姓緊張關係。
這裡,引出一個疑問:兩次債權轉讓是真的?還是假的?
建議相關法院再接到類似的案件,要求某安普惠、某安財險、追債公司提供對應債權轉讓的銀行流水,來證明原告適格,這個要求應該不過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