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女方意外懷孕打胎要求男方賠十萬?法院這樣判!

現在年輕人都講究追求自由,在和對方最相愛的時刻走在一起,不愛了就分開,灑脫隨性。

可是伴隨著未婚同居的卻是因為女方同居期間,懷孕流產而產生的各種糾紛。

尤其是在分手之後,女方往往會認為是男方讓自己的身體還有精神方面受到了極大的傷害,所以會以此為由要求對方給予補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那麼這類賠償在法律上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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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個例子。

小李和小王是網友,網絡相識,漸漸發展到現實生活中,兩人見面後逐漸發展成為了男女朋友的關係,不久之後兩人便開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

但是在同居期間兩年的時間裡面,小王曾多次懷孕,女方的想法當然是懷孕了就生下來,兩人就結婚。

但是小李卻並不這麼想,在小王多次提起結婚的時候,小李卻總以結婚條件並不成熟為理由勸說小王打掉孩子,而小王在其勸說之下做了三次流產。

後來兩人開始經常吵架,小李在小王做完流產之後還對其提出了分手,這當然讓小王無法接受,更是大受打擊。於是她以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為理由,要求小李賠償自己的損失,要求賠償十萬,可是小李卻拒絕,兩人協商無果。

於是小王選擇訴至法院,要求小李支付其流產手術的費用以及流產之後造成的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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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同居流產之後造成的身體損傷到底能不能要求男方賠償呢?

法院認為:小李和小王未婚同居,雖有違公序良俗,但並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而對於非婚同居的男女而言,發生性行為系雙方自願,即便造成了損害後果,但由於男方並不具備侵權的主客觀要件,故對損害結果,男方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132條指出: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中曾提到“女方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法院應否支持?”

這個問題的回答是:“以上情形屬於同居造成後果,無合法婚姻為前提,故以上請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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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未婚懷孕流產而產生的費用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婚姻法和民法通則都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而在實踐中,各地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思路如下:

1、依據公平原則,判令男方對女方做出適當補償。

2、從侵權的角度來考慮,認為未婚男方與女方發生性關係,是一種過錯行為,但又考慮到性關係發生系出於雙方自願,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擔部分責任,判令男方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3、部分法院認為這種問題屬於道德問題,往往會不予受理此類案件

4、還有的法院把女方流產所產生的費用,視為雙方共同債務處理,判決男女雙方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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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在大家對未婚同居、未婚性行為的看法越來越開放,但是她們對自己的保護卻並沒越來越看重。

並且太多的事實案例告訴我們,在你和你的另一半沒有結婚生子的打算的時候,在你不能百分百肯定對方會要這個孩子的時候,千萬不要懷孕,這是對自己的保護,這才是真正的愛自己。

所以女生們要掌握一定法律常識,在同居關係中保護好自己,否則在享受同居帶來的短暫性幸福後,留給自己的很可能是長久的傷痛。

而對於男生們也應主動承擔起責任,並充分尊重女方意見。在無結婚意願情況下,提前做好防範措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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