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離婚的雙方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封建的禮數頭一次讓人鼓掌

無論在什麼時候,離婚都是一個嚴肅的話題。畢竟結婚是每個人一生中非常重要的事情,而離婚也是每一個人一生中非常重大的不幸,沒有人願意扣上離婚的頭銜,即便當今社會離婚率如此之高,但卻沒有人願意把離婚當做一種榮譽。但你有沒有想過,現在離婚,除非有財產糾紛會相對麻煩一點,但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迅速去民政局辦張證就可以了。而在古代,男女雙方如果想要離婚的話,卻有很多繁文縟節。雖然感覺這也是封建禮數中重要的一環,但要是某些規定放在現今,估計離婚率將會大大降低。那麼接下來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古時的男女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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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女方則有“七出”的規定”

“七出”條例是古代特別對丈夫休妻(主動離婚)必須滿足的條件,主要指“不孝順公婆,無子,淫亂,嫉妒(不允許丈夫納妾),盜竊,愛搬弄是非(多口舌),惡疾”。如果在現在看這七條,基本上會讓很多女性朋友感到憤怒。尤其是對之中的“無子,惡疾,嫉妒”三類略顯反感。但在封建社會,女性的地位頗低,男人三妻四妾已經成為了當時的常態,有這些規定也是因為男權時代的主導所致。所幸在“七出”條例之外,對於男方的限制也同樣十分嚴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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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男方則有“三不去”、“義絕””

“三不去”主要指在以下三種情況不能休妻:其一正值父母三年喪期之內;其二妻子無家可歸之時;其三就是不能拋棄糟糠之妻,娶妻之前家中貧寒,但娶妻之後如果家中開始變得富裕,在法律上的話,丈夫是不能休妻的。單看這三條,怪不得古代會衍生出很多丈夫想要休妻,竟然想出了一系列非常荒唐的舉動,就比如陷害妻子,讓她自身觸碰“七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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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了,如果丈夫有以下行為,古時候的妻子則可向國家提出強制離婚。就比如家暴(對妻子以及妻子的家人),販賣妻子,慫恿妻子成為別人的玩物等。當然啦,在古代的話,如果雙方也達成和解,離婚也是可以順其自然的。但那時候如果女方離婚的話,能再嫁的幾率相對較低,一般情況下都不會嫁的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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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古代的離婚制度,有適合現代人借鑑的地方,也有很多讓世人難以接受的封建禮數,但筆者想說的是,既然決定了要去結婚,就好好的珍惜對方。雙方能走到去結婚這個地步,想必一定深愛對方,既然深愛,請珍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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