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執行人與非執行人權利區分!

普通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合夥企業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但在實踐中出於效率的原因或者投資目的的不同,合夥人並不一定全都參與到企業的具體經營中,因而就出現了三種執行合夥事務的方式:共同執行、分別執行、委託一名或數名執行。

執行人和非執行人所擁有的的權利有所不同,具體如下:第一已經確定執行人的情況下,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人對外代表合夥組織。但是若其他合夥人仍然以企業的名義對外籤的合同,根據內部約定原則上不對外產生效力的原則,該合同有效。但其他合夥人可以根據約定向該合夥人追償損失。第二執行人是為合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以執行合夥事務產生的收益歸合夥組織,產生的費用和虧損也由合夥企業承擔。第三在由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時,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異議權是專門針對分別執行的情況下在執行人之間而存在的權利。只有執行人才有異議權。第四對於非執行人則有監督權,來監督事務執行人的行為。第五對於全體合夥人都有查閱權,合夥人有權查閱企業的會計賬目等財務資料。因為普合本身就有經營權,所以他要查賬是沒有前置條件的。第六在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以上所涉及的各項權利在法考中高頻出現的是代表權、異議權、監督權,查閱權,大家在備考時要記清各個權利的行使主體。

【考點總結】

普通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執行人與非執行人權利區分!

【真題演練】

通源商務中心為一家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為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周某。就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協議約定由趙某、錢某二人負責。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2014/三/73)

A.孫某仍有權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B.對趙某、錢某的業務執行行為,李某享有監督權

C.對趙某、錢某的業務執行行為,周某享有異議權

D.趙某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錢某享有異議權

【答案】BD

【解析】《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本題中,合夥人約定趙某和錢某為合夥事務執行人,孫某等其他三人不享有合夥事務執行權,注意,這是針對合夥人內部的權利劃分。對外部而言,孫某仍有權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不加區分的說“非執行人有權、無權”都是不妥的。A項錯誤,不當選。根據上述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孫某等三人不享有合夥事務執行權,但是享有監督權。B項正確,當選。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由此可知,只有在執行事務合夥人內部享有異議權,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無權提出異議,只能進行監督。本題中,對趙某、錢某的業務執行行為,周某不享有異議權,C項錯誤,不當選;本題中,趙某和錢某享有合夥事務執行權,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互相之間享有異議權,D項正確,當選。故本題選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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