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返利騙錢財,非法經營還是詐騙?

王某成立了開發區全家福健康體驗中心(簡稱撫順8號店),隸屬瀋陽老媽樂商貿有限公司(簡稱“老媽樂公司”)。白某在店裡任店長,負責招攬會員、收取會員資金、向老媽樂公司轉移資金、向會員返款等事宜。

撫順8號店按照老媽樂公司的經營模式,以免費體驗按摩儀、憑宣傳單領取一元錢、免費旅遊等方式招攬會員,宣講老媽樂公司在全國有多家酒店、山莊等項目,承諾投資人可以每天享受公司分紅,投資即能獲得高額返本、返利。白某在擔任店長期間,共吸收50餘名會員的資金,合計金額2,063,81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白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判決: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白某的上訴理由及其指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本案系單位犯罪,上訴人白某應作為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不符合自然人的共同犯罪。二、量刑過重。

二審認定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本案部分投資人已獲得部分返利,故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關於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本案系老媽樂公司單位犯罪,被告人白某作為店長應以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來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不是原審法院認定共同犯罪中的自然人的理由和辯解,上訴人白某作為老媽樂公司下級單位李某媽樂公司8號店店長,在其作為店長經營管理期間,受上級單位管理人員的管理和指示,以非法集資活動為主要活動,由其負責向公眾吸收存款,並將收到的錢款上交公司財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原審法院不以單位犯罪論處,以自然人共同犯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判處上訴人白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並無不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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