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撬動更大基建投資!“中央預算內投資新政”,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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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條例》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規,於2019年5月5日正式出臺。

政府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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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改委近日下發《關於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

本次中央預算投資新政,既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也標誌著財政資金的一大轉變,或將撬動更大投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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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四種安排方式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等:

● 直接投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並由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託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 資本金注入: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後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 投資補助: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 貸款貼息: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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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確,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

自今年7月1日起,對支持中央本級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合理採取上述資金安排方式。


合理規範投資資金安排方式的條件


支持中央本級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合理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安排方式。

支持地方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投資專項的具體情況,對地方可以採取的資金安排方式提出要求。

同一投資專項採取兩種及以上資金安排方式的,應當明確每一種資金安排方式的適用範圍和安排條件。

根據不同安排方式規範項目管理。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為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

對企業投資項目僅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仍為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准或備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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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舉措將使得財政資金投資渠道更加多元化,在風險相對可控的前提下,撬動更多社會資本。


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的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安排中央本級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應當在下達投資計劃時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應當根據各投資專項的具體規定,提出擬採取的資金安排方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向地方下達投資計劃時,具體到項目的,應當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塊下達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分解投資計劃時,應當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國家、省、市、縣四級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項目,應當根據不同的資金安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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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關事項

因投資建設需要,項目由兩個及以上項目法人組織建設實施的,可以分別採取不同的投資資金安排方式。 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用於前期工作費,納入工程概算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用於相關規劃、投資決策評估等不納入具體項目工程概算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需要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以外的資金安排方式的,另行規定。 項目收到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資金後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財務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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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領域本身強調公益性,國務院去年5月發佈的《政府投資條例》明確,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規定領域。

業內人士認為,財政資金不再是單純的支出,未來將在撬動社會資本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新政允許財政資金投向市場化模式的基建項目作為項目資本金,剩餘資金可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的方式來募集。

這使得財政資金具有了槓桿功能,能夠撬動社會資金向基建領域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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