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談談內蒙古自治區的“盟”和“旗”

簡單談談內蒙古自治區的“盟”和“旗”

常常有外省市的人對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區劃“盟”、“旗”表示疑惑不解,下面小編就簡單簡紹一下。

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區劃“盟”、“旗”的名稱來源於清朝的“盟旗制度”,但在實質上並不相同。

盟旗是清朝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層貴族而實行的政治制度,是將清朝的八旗制度推行於蒙古原有政權系統而建立的一種軍事、行政結合的制度。它把若干有近親關係的家族集團組成一個旗,再由若干旗組成一個盟。

該制度創立於後金天命九年(1624年),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土爾扈特部迴歸中國,蒙古部眾全部被納入盟旗體制。旗分兩類:

1、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統、將軍直接節制的總管旗,統稱“內藩蒙古”,察哈爾、歸化城土默特、新巴爾虎、陳巴爾虎及分散於熱河、新疆境內蒙古諸旗屬於這一類,共61旗。

2、清中央理藩院監督的札薩克旗,統稱外藩蒙古,漠南蒙古(又稱內蒙古)6盟24部51旗、漠北蒙古(又稱外蒙古或喀爾喀蒙古)4盟4部86旗、漠西蒙古(即衛拉特蒙古)8盟4部64旗屬於這一類,共18盟、32部、201旗。札薩克旗又有“內札薩克”、“外札薩克”之分,漠南蒙古諸禮薩克旗屬“內札薩克”,漠北、漠西蒙古諸札薩克旗屬“外札薩克”。

旗為軍事、行政合一單位,由清中央就旗內王公中任命札薩克(俗稱“王爺”)為旗長,可以世襲;其職權為戰時動員本旗兵丁出戰,平時總攬本旗行政、司法、稅收等事務。旗下置佐,設佐領。佐原為基本軍事單位,後逐漸成為旗下的一級行政單位。佐領不僅領本佐兵丁,還辦理清冊、收稅、征夫等事項。原則上,佐由150名壯丁組成,但實際上有增有減。凡18~60歲之間的蒙古族男丁,都有服兵役的義務。

為了限制旗的發展,使各封建主的勢力互相牽制,清政府在旗之上設盟。盟為旗的會盟組織,由數個旗組成。不參加會盟的旗扎薩克,清政府給予其降低爵位、俸祿待遇等懲處。每盟設盟長一人、副盟長一人,原由盟內各旗札薩克在會盟時推舉,後改由理藩院就盟內各旗札薩克中籤請皇帝派人兼攝。盟並非一級行政機構,盟長的主要任務是充當三年一次的會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練兵、清查錢穀、審理重大刑名案件等職責,但無發兵權,不能直接干涉各旗內部事務,也無權向各旗發佈命令,只是對盟內各旗札薩克實行監督,有責任隨時告發札薩克的不法或叛逆行為(厄魯特蒙古各盟則不設盟長,其盟務由該管地區將軍或辦事大臣直接掌管)。

盟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蒙古貴族政治、經濟統治權,但更主要的是分化其實力,嚴格限制其人、馬、軍械等武裝力量,所以在人口增長時,會拆分另立新旗。旗與旗之間界限分明,任何人都不能越旗遊牧、耕種及往來、婚嫁,內、外札薩克之間,特別是蒙、漢人民之間的接觸更在禁止之列,違禁者要受到嚴厲的懲治。因此盟旗制度雖曾對穩定蒙古社會秩序起過一定積極作用,但妨礙了蒙古族的進步和發展。

1949年後,盟旗制度被徹底廢除,僅保留盟旗稱謂。內蒙古自治區現有3個盟,49個旗。3個盟分別為興安盟、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盟委”和“行署”是“盟”的黨政機關。“盟委”是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在××盟派出的代表機關,根據自治區黨委的授權,領導全盟的工作,盟委相當於其他省市的“地委”;盟的人民政府機構稱行政公署,簡稱“行署”,一把手正式稱“行署盟長”,一般情況下簡稱盟長;“旗”與其餘省市的“縣”基本相同;另外內蒙古自治區還有“蘇木”、“嘎查”、“艾裡”等名稱,分別對應“鄉(鎮)”、“行政村”、“自然村(居民點)”。

簡單談談內蒙古自治區的“盟”和“旗”

興安盟。烏蘭浩特市成吉思汗廟

簡單談談內蒙古自治區的“盟”和“旗”

錫林郭勒盟。大草原

簡單談談內蒙古自治區的“盟”和“旗”

四子王旗。大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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