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艾熱線|集體證明商標註冊申請篇


小艾熱線|集體證明商標註冊申請篇

  為深化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持續優化市場營商環境,近期,小艾將就地理標誌商標以外的其他集體證明商標常見問題做出解答,以供申請人參考。


問:我們是一家從事農產品推廣的集團公司,可不可以申請註冊集體商標?

答:不可以。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二款的規定,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集體商標的註冊申請主體應當為團體、協會等集體性組織。如中國新華書店協會;佛山市湖南省岳陽市商會;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西瓜產銷聯合會等。


  單一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不能作為集體商標申請人。例如:某市農業服務中心;某縣XX糧貿有限責任公司。集團公司不是集體組織,也不符合集體商標申請人的要求。


  另外,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運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屬於商標法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集體商標(地理標誌除外)註冊申請主體。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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