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索要住房一套,沭阳某村党支部书记被逮捕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住房一套,沭阳某村党支部书记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59********,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原任沭阳县**乡**村党支部书记,住沭阳县**乡**村**组。被告人周某甲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由该局决定并对其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甲现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沭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沭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24日,沭阳**居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乡人民政府签订**小区“投资开发合同书”,代建**村“**”小区。2015年6月,被告人周某甲在担任沭阳县**乡**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上的职务便利,向该公司索要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小区住房一套,并为该公司在小区建设中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监察委员会、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银行记录、代建合同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周某乙、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身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沭阳县人民法院检察员:于广飞2019年9月9日


原文出自: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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