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利好出臺,但違規操作得不償失

加工貿易利好出臺,但違規操作得不償失

<code>第 406 期/<code>


  海關總署53號公告和財政部20號公告頒佈之後,全國各地都在積極將公告中明確的加工貿易優惠政策加速落地。因為我們這個欄目是說風險,所以我們也不得不提醒加工貿易企業,在享受政策紅利的同時,也不要忽視加工貿易內銷的風險。如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手冊有效期內辦理保稅料件或者成品內銷、結轉、退運等海關手續。


加工貿易利好出臺,但違規操作得不償失


  加工貿易內銷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故不能按規定加工復出,而需將保稅進口料件或其製成品在國內銷售,或轉用於生產內銷產品。但加工貿易企業未經海關及有關部門的許可,未補繳有關稅款或辦理相關許可證件,而將保稅貨物在境內予以銷售的行為就屬於擅自內銷保稅貨物行為。

  從近年來擅自內銷的案例分析,多數企業並不是故意逃避海關監管,而是由於對海關監管政策認識不足造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界定為走私行為。


加工貿易利好出臺,但違規操作得不償失


舉個例子:

  江西某公司未經海關批准,擅自將公司加工貿易項下的34.3噸保稅進口棉花卸至其他公司,用於歸還其曾經向該公司所借的進口棉花。此外,由於該公司改進生產工藝,部分手冊項下就多生產出來的8噸的成品棉紗,該公司在未經海關批准的情況下,予以內銷處理。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予該公司罰款4.5萬元人民幣,同時補辦海關相關手續。


  那麼對於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所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的內銷,海關有沒有相關要求?

  這個答案肯定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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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1日起,海關總署頒佈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三條規定:“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後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及受災保稅貨物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企業、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銷售或者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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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9日,海關總署發佈第218號公告要求:加工貿易邊角料、副產品和按照規定需要以殘留價值徵稅的受災保稅貨物,加工貿易企業經海關允許,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對因故無法內銷或者退運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者受災保稅貨物,應該向海關申報,並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採取焚燒、填埋和用其他無害化方式進行處置。


加工貿易利好出臺,但違規操作得不償失

  自2019年1月1日起,海關總署明確了加工貿易料件內銷徵稅實施自主申報、自行繳稅。也就是加工貿易企業在料件內銷徵稅錄入選擇“自報自繳”後,無需再錄入“料件首次進口日期”,可以利用預錄入系統的海關計稅(費)服務工具計算應繳納的相關稅費,然後連同報關單預錄入內容一併提交海關。不過,企業選擇內銷徵稅“自報自繳”申報,其內銷價格一定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相關規定。該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製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海關以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製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保稅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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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邊角料與殘次品外觀相似、概念模糊、海關管理差異很大,加工貿易企業應對邊角料的管理加強內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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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針對海關總署或直屬海關定期公佈的有關邊角料和副產品的內銷計稅價格,可以選擇按照內銷價格或者計稅參考價格向海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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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針對邊角料單耗、數量、價格等容易與海關產生的分歧,能夠向海關監管部門提供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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