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多年的婚姻,也有可能歸於無效

生活多年的婚姻,也有可能歸於無效


從古至今,結婚都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古人常說的四大喜事當中除了“久旱逢甘霖““他鄉遇故知”“金榜提名時”,就是“洞房花燭夜”了,那麼這個“洞房花燭夜”指的也就是新婚。

既然結婚如此重要,那麼我國《婚姻法》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特別指出了四種無效婚姻的情形。


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01 “重婚的”

指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雖然在我國古代有一夫多妾的制度,但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實行"一夫一妻"制度,所以在已經有配偶的情況下又再次與他人領證結婚的屬於重婚,為無效的婚姻。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再次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後一個婚姻關係均屬無效。

同時,依據《刑法》第258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規定,一方有重婚行為的,還構成重婚罪。


02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古時候經常存在表兄(弟)與表姐(妹)之間通婚的情形,而近現代之所以規定不允許近親結婚,是因為從遺傳學的角度來講,血緣關係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另外,這種近親結婚也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事宜的紊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比如表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


03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1)首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2)婚後尚未治癒,是指結婚後上述疾病尚未治癒。


04 “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定婚齡,是指結婚時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在結婚時存在婚姻無效的情形,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原來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不得再請求宣告婚姻無效。例如:對於未達到法定婚齡便“結婚”即男女一方或雙方不足法定婚齡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本應當屬於無效婚姻,但已經達到法定婚齡之後,再以當初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為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有權確認婚姻無效的機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宣告婚姻關係無效。


餘亮哉,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碩士,中山大學法學學士。曾任職恆大地產集團,帶隊主談公司收、併購項目上百個,熟識房地產全流程風險;現任多家知名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擅長處理有關房地產建設工程、徵收拆遷補償以及公司、知識產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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