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的傷情鑑定法院認可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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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是個人申請,是個人委託所做的傷情鑑定吧。

一、一般對於一方當事人委託所做的鑑定,另一方當事人是不會認可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也不會對傷情鑑定直接給以認定。

當然,對方認可的,法院可以認定。

二、為何法院不能採納一方當事人委託所做的司法鑑定?

因為在訴訟中,未經質證的證據,法院不能採納。

那麼一方當事人委託所做的鑑定,其檢材也需要經過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明材料,也不能做檢材用。

檢材的真實性無法確定,司法鑑定意見的真實性自然也就無法確定。

所以,對於一方委託所做對方不予認可的司法鑑定,應該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郭廣吉律師


猜測,題主講的是傷殘鑑定吧。

一般來講,個人申請的傷殘鑑定,法院認不認倒還在其次,關鍵問題是對方當事人很可能不認,理由很簡單:程序不透明、不公正。對方不認,法院會允許進行重新鑑定。

為了避免出現這個問題,一般來講,目前訴訟中的傷殘鑑定程序是這樣進行的:、

1、一方向法院提出鑑定申請。

2、法院審核申請理由是否成立,也就是說是否需要鑑定。多數情況會允許鑑定。

3、法院召集訴訟各方到法院,從法院認可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中,當眾抽籤決定由哪一家進行鑑定。

4、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向鑑定機構發鑑定委託書。

5、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和申請人聯繫,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繳納費用、商定鑑定的時間地點。

6、鑑定機構按約定進行鑑定,並在一個月內將鑑定結果送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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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故之後,為了計算賠償金額,傷者一方都會自行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護理期、誤工期、營運期的鑑定。這種在人身傷害,特別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最為常見。

不過保險公司或其他被告在訴訟中對於原告自行委託的鑑定結果基本是不認可,也都會要求重新鑑定。即便鑑定機構及鑑定人員有鑑定資質及證書,委託材料及程序也沒有問題,的那因屬於個人委託鑑定,法院基本也會採納保險公司方的要求,對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運期等進行重新鑑定。重新鑑定,其實問題也不大。從實踐來看,維持鑑定是多數情況,改變還是少數,無非是導致整個訴訟週期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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