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遭遇车祸 停运损失如何赔?

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赔偿应如何计算?日前,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酌定以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出租车公司停运损失3374元。

2019年11月22日,吉某驾驶小轿车与徐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使徐某出租车受损。事故认定:吉某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出租车车辆受损,修理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偿到位。但出租车因修理停运13天,出租车公司以车辆事故前两个月营业收入即每天420元为标准主张停运损失费。徐某抗辩称出租车公司主张的费用过高。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停运损失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肇事方赔偿。而停运损失应当理解为利润损失,在运营收入基础上扣减运营成本得出。出租车方要求按照420元一天计算13天,实则是以月营运收入即毛收入简单乘除后得出。因出租车公司未能提供运营成本即燃油费、租金等方面证据,法院酌定以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

【法官提醒】

群众在现实中遇到停运损失问题时,应注意两点。第一点是停运的时间,一般以车辆实际维修或者重置的时间来计算。可以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日期证明等。第二点是损失的具体范围,该损失不包括因停运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停运导致对第三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等。(海安市人民法院: 唐霄 时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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