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案例丨XX回扣,你還認為是正常的嗎?

戰“疫”案例丨XX回扣,你還認為是正常的嗎?

有人會說在各行各業中都有“回扣”這個現象,似乎對此習以為常,但當你收到回扣時,有沒有想到這些極具誘惑的利益後面隱藏著怎樣的危害?如醫務人員收藥品回扣會導致藥品價格上漲,使老百姓有病不敢來醫院治,造成“看病貴”、“看病難”。此外,違反規定收受回扣是違法犯罪,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所謂的“行業普遍規則”,其實是一顆定時炸彈!


戰“疫”案例丨XX回扣,你還認為是正常的嗎?

近日,尋烏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尋烏縣吉潭鎮中心衛生院院長謝睿、原尋烏縣南橋鎮衛生院院長彭棟樑受賄案一審宣判。檢察機關指控二人在任衛生院長期間,採購藥品過程中,收受藥品回扣歸個人所有,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尋烏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謝睿收受藥品回扣共計人民幣1060030元,彭棟樑收受藥品回扣共計885741元,其二人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款: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

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採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採購等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檢察官溫馨提示


近年來,醫療行業、教育行業等有關行業收受回扣的現象時有發生,每一筆回扣都有其背後的危害。不論從事什麼行業都應該主動抵制誘惑,守住紅線,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實實做事。公職人員更應該不斷學習,加強自身的政治修養,提高政治站位,在履行崗位職責和權力時,做到廉潔奉公,不能為了一己私利置國家利益不顧,最終也斷送了自己的前程。


來源:尋烏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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