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異同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均來自同一英文單詞“Financial Lease”,但是由於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特性,以及對租賃內涵的認識不同,兩者之間產生了一些差異。

1、機構性質

金融租賃公司是經銀監會批准,是持有金融牌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融資租賃公司分為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前者由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審批,後者由商務部審批,是一般工商企業。

2、監管主體部門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監管。

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監管。

3、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公司資金來源除了資本金以外主要是銀行借款,也在探索優質租賃資產證券化、應收租賃款轉讓等其他方式。

金融租賃公司資金來源除資本金外,還可通過吸收股東存款、同業拆借、同業借款、資產證券化、發行金融債券、應收租賃款轉讓等方式融資。

一文看懂:“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異同

4、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5、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範圍。

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6、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一文看懂:“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異同

7、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准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

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準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准的授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8、租賃標的物範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範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9、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10、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11、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12、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範圍內。

當前似乎有一種趨勢, 融資租賃公司都在強調自己的金融屬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攏。金融租賃公司怕一些融資租賃公司的不規範經營,影響到社會對自己的不正確看法,總想與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異,讓兩類租賃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漸行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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