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同他人偽造材料,浦發銀行客戶經理騙貸6000萬

夥同他人偽造材料,浦發銀行客戶經理騙貸6000萬

近年來,銀行騙貸案屢屢發生,銀行員工充當“內鬼”的案例也屢見不鮮,給銀行風控帶來了一些挑戰。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的一則判決書顯示,原浦發銀行石家莊分行客戶經理王某斌,利用職權便利,勾結外人騙取自家銀行6000萬承兌匯票。截至案發日,仍有近3000萬元未能歸還。

客戶經理親自指導備材料

判決書顯示,王某斌,男,1971年7月出生於河北省石家莊市,大學文化,原浦發銀行石家莊分行客戶經理。

2013年下半年,王某斌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想用抵押物向銀行貸款以償還債務的魏某。據魏某供述稱,為了滿足銀行貸款要求,王某斌要求獨自來安平縣看其用來抵押的房產土地。同時,王某斌還表示,“光有公司不行,得找個場地,要有規模,得有辦公室、廠房車間之類的也可以。”

隨後,魏某借用了他人公司,並按照王某斌的指示在他人公司北院裡掛上自家公司的牌子,以便銀行員工進行拍照收集貸款材料。

同時,王某斌還聯繫了石家莊萬匯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要求評估魏某用於貸款的抵押物價值。據萬匯評估公司工作人員供述,王某斌曾致電表示,要求在合理範圍之內,將魏某抵押物的評估價值略微調高,以便獲取更多貸款。

騙取浦發銀行6000萬

3人瓜分40萬利息

萬事俱備之後,魏某提供了公司與國內多個公司間的購銷合同等資料,正式向石家莊分行提出貸款申請。

而王某斌依據魏某備好的貸款資料,製作不實的授信調查報告,從而使魏某的公司最終得到石家莊分行4000萬元的貸款授信額度,期限為一年。

據兩人的介紹人張某供述稱,魏某的公司沒有真實的業務,其提供的財務報表等貸款資料也不是真實的。“當時王某斌對我說,他害怕魏某不明白準備不好,耽誤放款,於是親自指導過如何準備財務報表,還給魏某的郵箱裡發過數據修改建議。”

2014年1月7日,魏某以公司的名義從石家莊分行辦理了存3000萬元保證金、貸款6000萬元承兌匯票的貸款業務,期限為六個月。其中,存款3千萬元所得的利息40餘萬元,魏某分得一半,王某斌、張某各得四分之一。

離職前夕將業務轉交同事

因虛開發票案情敗露

貸款到期時,王某斌為不影響業績,便聯繫了張某、魏某還款,但因魏某無力歸還貸款,於是王某斌與張某決定繼續在浦發銀行石家莊分行“倒貸”。

但為避免日後出事,王某斌將該筆“倒貸”業務介紹給衡水分行繼續辦理。“當時王某斌致電我說,他有一個客戶需要倒貸款,該客戶是浦發銀行首次進行授信審批客戶,第一次融資業務已經還清,抵押手續正常,5月份也對企業進行過實地貸後檢查,企業經營正常,但他馬上要離職,就想在衡水當地的浦發銀行給客戶倒貸款”,衡水分行的客戶經理表示。

最終,張某籌集資金3000萬元,其中包括魏某的200萬元和王某斌的1000萬元,該筆銀行貸款遂還清。

值得注意的是,魏某等人騙貸一事最終敗露,是由於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魏某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判決書顯示,2016年9月1日,魏某主動到公安機關交代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事實;同年10月6日,公安機關訊問魏某該公司貸款時,其主動交代騙取貸款的事實,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張某,張某又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王某斌。

法院一審判決顯示,認定魏某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王某斌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張某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宣判後,王某斌上訴稱,“本人應承擔工作失職所帶來的法律責任,但不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

衡水中院認為,王某斌作為上述貸款申請業務審查的客戶經理,在操控涉案貸款業務時,明知申貸人魏某的實際情況,申請貸款的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方面不符合銀行貸款申請條件,仍對魏某提供的資料予以指導修改,杜撰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授信報告,從而幫助魏某貸款,最終騙取銀行承兌匯票,其行為已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故上訴人所訴意見,依法不予採納,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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