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和-普法日曆】哪類案件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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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明確了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的案件包括: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具體如下:

1.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退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退休金待遇等發生的糾紛;

3.在校學生勤工儉學、參加生產性實習見習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糾紛。

4.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改革引發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係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

5.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的。

6.勞動者僅請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責任編輯:律小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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