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陽泉:口語協議謬誤多 案外有案需慎斷

近期,網絡上有一篇“山西怪事:普通借款被敲詐過億還陷入連環虛假訴訟”的網文引起很多人的關注。

580萬欠款到底是怎麼回事?記者聯繫到了該案的當事人付寶軍。

事情的原委

2008年至2012年年底,付寶軍與商世偉共同承擔了山西省盂縣曲曲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雖然該項目前期工程投入較大,但是市場預期非常好,很多有實力的商人朋友都很願意借錢給付寶軍投入該項目。項目簽約到手不久,付寶軍當時的朋友任彥如主動借給付寶軍2500萬元,由於他們是朋友,借據也沒寫,雙方口頭約定項目賺錢後翻倍支付就行,連本帶利還款5000萬元,由此埋下後期麻煩不斷的伏筆。

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付寶軍和任彥如就是借款關係,並沒有實質性合作施工。

2017年10月12日,任彥如向盂縣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訴訟狀,請求判令被告(付寶軍)支付共同合作曲曲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三區項目仍欠原告(任彥如)580萬元。

而任彥如能夠提起訴訟的重要“證據”,就是他和付寶軍於2013年9月3日簽署的“協議”。

付寶軍說,實際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已經在2012年底就全部完工了。按照當時與任彥如的借款約定在項目開工初期就翻倍還清了款項。但施工過程中又多次遭任彥如等採用各種手段和套路勒索,截止工程完工前總計拿走九千餘萬多元。

該協議是2013年9月3日籤的。當時的情況是,由於任彥如賭博輸了,他又找到付寶軍來鬧事,無奈之下,付寶軍忍痛與任彥如寫下這個“協議”。“算是一次性了斷,再無瓜葛。”

山西陽泉:口語協議謬誤多 案外有案需慎斷

“協議”的背後

據付寶軍介紹,他有證明證實當時寫協議的實際情況真實背景。而且付寶軍在法庭上質問任彥如“我是如何欠你的還是借你的580萬元?”法庭上任彥如啞口無言。

記者瞭解到,2013年9月3日,雙方簽訂的協議是任彥如脅迫付寶軍簽訂的,而非付寶軍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應當無效。2013年8月30日,任彥如僱傭榆次社會人員到付寶軍家中,逼迫付寶軍支付任彥如1000萬元,遭到付寶軍拒絕後,任彥如不滿,便同榆次社會人員欲強行將付寶軍拽入車內帶走,欲非法綁架付寶軍。圍觀群眾見狀報案,任彥如聽到有人報案才帶著榆次社會人員離開。2013年9月3日,任彥如再次夥同榆次社會人闖到付寶軍家,以非法限制付寶軍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付寶軍簽訂了該協議。協議簽訂後,任彥如又強迫付寶軍支付榆次社會人員200萬元,任彥如才與榆次社會人員離開。基於以上事實,該協議是任彥如脅迫付寶軍簽訂的,並無基礎事實,也非付寶軍真實意思表示。

2013年9月3日,付寶軍與任彥如簽訂的協議無事實依據,付寶軍與任彥如沒有共同合作曲曲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三區項目。曲曲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由山西第六建築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招標承攬。盂縣萬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承攬了曲曲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第三工區,後因萬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經濟困難,故付寶軍與萬達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和商世偉達成了聯營合作協議,萬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和付寶軍佔50%股份、商世偉佔50%股份。任彥如沒有股份。在項目開工前,因付寶軍與萬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因經濟週轉問題,因此付寶軍向任彥如借款2500萬元,此款雖然用於工程項目,但是屬於付寶軍與任彥如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因此任彥如與付寶軍之間根本不存在合作事實。2013年9月3日,任彥如與付寶軍簽訂的協議損害了第三人萬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利益。由於付寶軍是被脅迫簽約,付寶軍就沒有機會與萬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協商,侵害了第三方萬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利益。

令人遺憾的是,從開庭伊始,付寶軍即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包括很多證人、證言以及錄像),但並沒有得到法庭的採信。以合夥經營形式掩蓋了敲詐勒索、無效協議的延續。

法院的兩審判定

該案件經一、二審法院多次開庭審理。

盂縣法院第一次審理中,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駁回任彥如訴訟請求。但一審法院應判決駁回任彥如訴訟請求,卻以裁定駁回任彥如起訴,任彥如上訴後,陽泉市中院指定盂縣法院審理,盂縣法院審理後,合議庭違背了審判委員會決議,顛倒舉證責任分配,判付寶軍敗訴,給付任彥如500萬元。

付寶軍上訴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後,二審法院認定付寶軍“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了付款條件的成就”。也就是說協議中所提到的政府押款2000萬元到現在沒有結清責任是付寶軍自己人為阻止的。判決認定付寶軍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阻止押款的返還。這一點,二審判決書載明“當事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政府押款的具體情形。”但是二審僅憑“(付寶軍應該)有積極主張政府押款結清的行為及至今未能結清的合理依據”,就認定付寶軍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了付款條件的成就,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付寶軍應當支付任彥如約定的欠款。

政府工程,政府押款,是付寶軍想要就能要回的嗎?是他主觀故意的行為嗎?在政府未作出押款事宜處理結果之前,該協議都不具備履行的條件。因為至今政府沒有作出處理結果。

二審判決書認為付寶軍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了付款條件的成就,沒有任何證據,也沒有任何道理,不僅與情理、現實相悖,更與事實相悖。

專家說案

就該案的情況,記者請教了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的專家。李教授說,2013年9月3日簽訂的協議欠缺有效要件,其法律效力是有問題的。這個案件中的疑點比較多。充分暴露了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以致造成事實爭議大。如果有脅迫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行為,那麼這個協議就是無效的。“我看到了由山西陽泉長途線務局盂縣光纜中心負責人籍慶泰提供的錄像及書證材料,應當報案,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自然就要終止這一案件的審理。”

專家說,單就雙方的“協議”,這是一個明顯的附條件生效的約定。

一起看似簡單的民事糾紛案,其背後有著如此複雜的背景。幾經周折,法庭審理確實應該細之又細。

記者獲悉,該案當事人付寶軍取得新證據,案件已進入山西省高院的再審程序,我們將繼續關注。

來源:消費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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