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證監會規定:“對除貨幣市場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外的開放式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
監管層出臺新規無非是鼓勵長期投資,防範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快進快出,尤其是大額贖回,會造成基金淨值大幅波動。
短線“炒基”,如果不瞭解交易規則,不僅賺的少了,可能還會倒貼!簡單舉例說明,投資者持有不足7日的某隻基金(除貨幣基金和ETF基金),贖回金額10000元,按規定要扣除150元的贖回費,再算上基金購買時的申購費,非常不划算。
基金持有期是從基金申購確認日至贖回確認日的前一自然日的總自然日天數。
<code>自然日:通俗的理解就是一天24小時,每一天都屬於自然日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基金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等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code>
基金通常是T日申購/贖回,T+1日確認;QDII基金是投資海外市場,基金份額確認時間略長,一般T日申購/贖回,T+2日確認。投資者閱讀基金合同或銷售機構關於基金交易規則,能夠知曉每隻基金的確認時效。
T日的15:00是申購贖回關鍵時間點,需要投資者特別注意。
圖一,2020年3月5日星期四,15:00前發起委託,3月6日星期五申購確認。
圖二,2020年3月5日15:00以後申購,相當於3月6日才正式委託,3月9日申購確認。
投資者在申購/贖回時,儘量在節假日前兩個工作日的15:00前操作。
那麼基金持有期7日,如何計算?
以圖一為例,投資者2020年3月5日(15:00前)操作了基金申購,3月6日申購確認,則當天計入持有期;如果3月12日(15:00前)申請贖回,3月13日贖回確認。基金持有期為3月6日至3月12日,共7個自然日。3月12日或之後申請的贖回,可以避免被收取高贖回費率。
基金申購確認日當天才開始計入持有期,而非很多投資者誤認為的基金申購日。贖回也是一樣,只有基金贖回確認了,持有期才真正結束。
短線“炒基”投資者,短時間內分批申購同一只基金,再贖回,又是怎麼計算持有期呢?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根據基金合同條款約定。贖回原則普遍遵循兩種:“先進先出”法和“後進先出”法
>>>> 遵循“先進先出”的基金
圖三,3月12日贖回20000份,贖回的份額分別是3月5日申購的10000份和3月6日的10000份;因3月5日申購的份額持有期超過7日,而3月6日申購的10000份持有期不足7日,那麼僅有3月6日的10000份會收取1.5%贖回費率。
同理,3月17日贖回10000份,贖回的份額是3月10日申購的10000份,持有期正好有7日,則不收取1.5%贖回費率。
>>>> 遵循“後進先出”的基金
圖三,3月12日贖回20000份,贖回的份額分別是3月10日申購的10000份和3月6日的10000份;因這兩日持有期都不足7日,贖回的20000份會收取1.5%贖回費率。
3月17日贖回10000份,贖回的份額是3月5日申購的10000份,持有期超過7日,不收取1.5%贖回費率。
一般是按“先進先出”規則,“後進先出”的基金很少見,建議投資者提前閱讀基金合同。
贖回費並不會落入基金公司口袋,而是計入基金財產,被繼續留守的基金投資者瓜分。
基金長期持有是有利的,至少還能多賺點贖回費,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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