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盼到徵地,卻遇上收回,聊聊農村宅基地的收回問題

現如今,越來越多的農民朋友及其家屬成為了城鎮常住人口,有的都已經落了戶,而老家農村的房地閒置問題,就變得越來越突出。所以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的閒置問題。

宅基地收回

首先,村集體是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不過需要符合相應的法律條件,並且按照法律程序來進行。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出現以下情形,你的宅基地很可能將被村集體依法收回:

  • 違法出售宅基地;

  • 私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

  • 閒置宅基地兩年以上;

  • 宅基地上房屋坍塌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

  • 宅基地使用權人去世,且無法定繼承人;

關於宅基地收回的法定程序為:

  • 需要發生宅基地使用權被收回的法定情形;

  • 由村委會組織召開村民會議並依法討論宅基地分配方案並作出宅基地使用權收回的決定;

  • 由村委會代表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政府進行報批審核,鄉鎮政府依法進行審核;

  • 縣級以上原批准機關批准後,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最終決定,並報相關機關注銷登記證等文件。

2020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將宅基地審批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但依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理論上在新法實施之前而批准的宅基地依然要遵循舊法的相關規定由縣政府進行審批。

農村房屋的閒置與繼承

關於常年在城市打工,農村房屋長期閒置和繼承的問題,農村宅基地的閒置和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閒置其實區別很大,不過有一個關鍵原則可以遵循,那就是“地隨房走”。

所以,雖然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不能被當做遺產進行繼承,不過宅基地上如果尚存具有使用價值的房屋,作為合法財產的房屋是可以被繼承的。

如果繼承人同時具備本村集體成員身份,那麼房屋所佔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會給予確權。如果繼承人已經落戶城鎮,根據房地一體原則,繼承房屋後即便沒有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不過依舊在事實上合法地使用宅基地。

雖然你在農村的房屋,不會因為長期閒置而被收回,不過出於經濟划算和避免資源浪費等方面的考量,可以考慮將其轉讓給本村集體的其他成員。

沒盼到徵地,卻遇上收回,聊聊農村宅基地的收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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