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借款利息的,可以自到期之日起按年化6%計算佔用利息

博法律師說

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0日,陳某以進貨為由,向王某借款110000元,後陳某再次向王某借款45000元,並向王某出具借條兩張。王某以現金的形式兩次借給陳某共計155000元。


借款到期後,王某多次向陳某催要借款,但陳某遲遲不予償還。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償還借款1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口頭約定月利率2%,計算至還完全款終止。

未約定借款利息的,可以自到期之日起按年化6%計算佔用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陳述及其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陳某向其借款的事實,現王某要求被告陳某償還借款15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關於借款利息,因王某所提交的兩份借據,均未書面約定利息、還款期限,應視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張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2%,王某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遂利息應從起訴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未約定借款利息的,可以自到期之日起按年化6%計算佔用利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未約定借款利息的,可以自到期之日起按年化6%計算佔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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