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要趁早:新法官法即将成为“限制法官法”

辞职要趁早:新法官法即将成为“限制法官法”

法官基本上只有受到处罚的时候,才知道在多如牛毛的立法中,有个法叫《法官法》。

平时《法官法》几乎是个死法,很少用的到。从效果来看,说是法官法,实际是限制法官法,或者制裁法官法。因为你想根据《法官法》行使条文规定的权利,会发现它无能为力。可当你犯了点错误,有人要收拾的时候,法官法中每条义务、制裁的条文,多会变成捆绑法官的绳子。

比方说法官法第8条说法官有辞职的权利,法官有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但是估计谁要是拿着这个跟领导理论,就会被当成异类。法律给你开个玩笑,你居然还当真。拿着条文的鸡毛当令箭,可笑至极。

可有事情要追责的时候,条文就会复活。比如第32条的13个禁止行为,经常被拿来威胁法官。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可能被认为是玩忽职守。私自会见当事人,常常因为人员不够单独谈话,而被扣上这个帽子。

目前执行的最多的是离职的限制,法官辞职两年后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新的法官法实际上反复修改了好多次。现行的法官法是2018年1月施行的,可以说是非常新的法律了,但人大依然纳入了新的立法计划,三审之后预计很快新的《法官法》就会出台。

这次修法,对于法官、检察官群体可以说没有什么好处,重点修改的几个地方都是加大了对法官的限制,甚至连法官离职后的就业也受到了更严厉的限制。以往关注的法官的权利、职级的晋升、法官的待遇则根本没有提及。这里立法不是给法官分蛋糕,而是套上一层枷锁。

核心的修改包括4方面:一是加大对法官的行使职权的监督;二是对离任后的就业进行限制,限制法官离职从担任律师、代理人,扩大到利益关联的单位;三是设置更为严格的法官遴选条件;四是设置了免除法官的法定程序。

这就意味着,法官的入口将缩小,因为中院、高院根据司改的精神,不能直接入额。此次立法考虑到了如果只允许从下级遴选,口径过小,没有直接规定。但是从立法的目的看,限制法官数量,提升入额条件与遴选条件是必然的。

法官的义务与责任更大了。从审判权的行使,到检查监督,再到辞职,全程都会受到约束。尤其可恶的是,有人提议扩大离职后的就业范围限制,由于立法非常宽泛,很可能会导致法官辞职后就业范围被严重限制。

未来这种趋势必然会持续,两高在改革之下,实际上沦为了鱼肉。而在提升法官素质,公平正义的理念下,法官又沦为了鱼肉。但随着案件量激增,法官人数匮乏,工作量增加,限制离职,限制离职之后的就业,很可能以立法的名义实行“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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