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无期!石嘴山市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维持原判

刘建国,无期!石嘴山市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维持原判

一审庭审现场。

  4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建国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刘建国等7人的上诉,维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2019年10月25日,石嘴山中院依法对刘建国等被告人、平罗县永宝工贸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3名被告人和4家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票面金额10亿多元,涉税额达1.5亿多元,判处被告人刘建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6个月有期徒刑至拘役、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4家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罚金30万元。这是石嘴山建市以来数额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刘建国,无期!石嘴山市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维持原判

被告人刘建国在法庭受审

  石嘴山中院一审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刘建国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先后注册成立5家公司。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刘建国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经营业务,以支付开票费、虚假资金支付、资金回流等方式,先后接受北京、西藏等1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59份,价税合计金额52769.90729万元,税额合计7605.070251万元;并以同样手段向区内外6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49份,价税合计51439.78722万元,税额7474.1573万元,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款流失。平罗县永宝工贸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肖永琴、肖永玲等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从刘建国控制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99份,价税合计19788.989573万元,税额2875.32328万元,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被告人张学刚作为刘建国控制公司的会计,明知其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帮助其编造虚假账目、伪造购销合同等,并提供自己的个人账户帮助刘建国收取开票款、进行资金回流走账,主动介绍他人和其他公司从刘建国控制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其他被告人在明知刘建国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介绍他人从刘建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好处费。

  案发后,除被告人刘建国控制的公司补缴税款23万余元、平罗县永宝工贸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补缴增值税款和滞纳金1496万余元,宁夏瑞英联工贸公司用进项留抵税额13万余元外,剩余巨额税款至今未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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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材料

  由于该案案情十分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相关卷宗、账本、对账单百余册,涉及许多税务专业方面的知识,且在侦查阶段,刘建国等人企图以“零口供”干扰司法机关对其犯罪事实的认定,为法院审理带来较大困难。面对案件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情况,石嘴山中院要求合议庭成员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坚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案件办成“铁案”。

  合议庭成员自加压力,迎难而上,自受理案件后数月放弃周末、节假日休息,阅读卷宗,边办案边钻研边向税务机关请教,努力早日吃透案情。在扎实阅卷的基础上,法官们对证据逐个认真梳理,不放过任何疑点,向有关机关发出补充调查建议24条。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先后与公安、检察及区市两级税务部门沟通协调17次,召开庭前会议2次,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可能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程序问题予以解决。办案法官在提审被告人讯问案情的同时,对他们进行刑法、税法的普法教育,使他们能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扎实的庭前准备工作,为案件的顺利审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庭审当天,石嘴山中院邀请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及本市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并对持续2天的庭审全程在互联网直播。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案件顺利审结。

  石嘴山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国无视法律规定,在开票方与受票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张学刚多次让他人为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综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4家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刘建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余被告人介绍他人从刘建国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各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特别严重损失,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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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人在法庭受审

  一审宣判后,刘建国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石嘴山中院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引起相关单位的重视。

  近年来,石嘴山中院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三项规程”,与公安、检察、税务等部门建立案件会商制度,依法精准打击、严厉惩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逃税骗税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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