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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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題主對“勞務派遣”不熟悉,那麼小編就詳細的說說“勞務派遣”。

什麼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法律上的勞動關係和實際的用工、管理的分離。

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單位並同用工單位簽訂合作協議。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由其對勞動者進行管理使用,但由派遣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並向派遣單位交付管理費的一種特殊的僱傭制度。

如上圖所示,在勞務派遣這組三方關係中,派遣公司和員工之間建立名義上的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派遣公司處建立社保賬戶、繳納社保。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組三方關係中,派遣公司被稱之為“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精確到人:每個勞動者的工資、社保和人頭費(管理費)。企業只支付外包公司一筆總的費用,至於外包公司派多少勞動者,有多大能耐壓力勞動力成本,完全不管。

使用勞務派遣對企業有什麼好處?

具體來說,企業使用“勞務派遣”主要有三點優勢:

一、降低企業用人成本

大家都知道,近年來社保將迎來前所未有的嚴查!一般情況下,務工人員與企業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後,企業首先必須給這名員工支付除規定工資待遇(如基本工資、津貼、加班費、輪班費等)、社保公積金之外的獎金福利待遇。但如果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話,就可以免去社保、獎金、培訓及管理成本,數量越多,節約的成本就越多。

二、降低企業用工風險

派遣員工在企業發生勞動糾紛,會由派遣單位出面進行調解;若員工發生工傷、懷孕、生病及其它安全問題,也將會由派遣單位承擔經濟損失;企業也不必擔心員工素質低難以管理和頻繁跳槽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另外,派遣單位也可以為企業承擔突發性大量招聘和裁員帶來的風險。因此,就企業而言,使用勞務派遣員工將大大降低企業的用工風險,減輕企業的工作負擔。

三、合理“避稅”勞務派遣

“避稅”方式類似於人力資源外包,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開具5%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用人單位。一般選擇勞務派遣模式的情況下,自由職業者0-45%的個稅都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扣代繳,但最終承擔這筆費用的還是用人單位。相當於用人單位得到了5%的增值稅發票,但是個稅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還要額外支付一筆費用給到勞務派遣公司。

在實際操作中,勞務派遣稅務籌劃特別受到外資企業、製造企業和國有大企業的歡迎。但這種模式也有非常多風險點,一不小心可能就進去了~

利用勞務派遣避稅的風險,你必須知道

(一)勞務派遣單位的違規操作給用工單位帶來稅務風險

1、勞務派遣單位的常見違規操作

(1)虛開發票

一些勞務派遣公司對外虛開發票,使用假髮票開具,對用工單位應開具而不開具發票、開具“大頭小尾”發票隱匿收入;有的勞務派遣公司使用不規範發票或收據入賬,隨意虛增、虛列成本,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2)違規抵扣應稅收入

勞務派遣公司虛構支付勞動力工資和保險,或虛構勞務業務,差額計算營業稅,造成鉅額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流失。

2、對用工單位的影響

一旦勞務派遣單位上述違規操作被稅務機關查處,則會因轉辦情報交換給用工單位帶來稅務風險。

(二)來自用工單位自身的風險

1、政策使用過度風險

實踐中,用工單位在各種類型、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甚至在主營業務崗位也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出現了新的“正式員工”、“被派遣勞動者”二元用工體制。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22 號)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毫無疑問,政策過度使用就會因缺乏合理商業目的而帶來稅務檢查風險。

2、虛列勞務用工發票

企業利用勞務費支出規避稅收的手段主要有:

(1)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勞務費發票;

(2) 塗改勞務費發票虛列成本;

(3) 虛構勞務用工業務,虛開發票;

(4)利用支付勞務費向關聯企業轉移利潤。

其中利用虛開勞務費發票進行稅前列支,是常見的偷稅手段。

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有以下四種行為之一的,即構成虛開發票的行為:

1、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4、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對於虛開發票的處罰,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虛開普通發票個人犯罪的,可處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


節稅優優


問題我一個一個的回答你。 合同工是合同工本人與就業單位簽訂的合同,你在工作期間的待遇以及個人利益均與就業單位相關,勞務工是勞務工本人與

勞務派遣公司

簽訂的合同,然後由

勞務派遣公司

將勞務工租賃至就業單位,勞務工在就業期間的待遇以及個人利益的90%與

勞務公司

有關,剩餘的10%就是你在工作的企業的一些待遇,比如旅遊,過節給的禮品,購物卡等等。 關於

保險

。農業三險沒有一金,非農戶五險沒有一金。差的這兩個險是(1、失業險(如果非農戶辭職不幹了,那麼他就要到戶口所在街道辦理失業證,這個

保險

確實沒什麼用!)2、生育險)。 關於生活保障,這個工資和你們合同工差不太多了 一般差個300 500 800就撐死了。但是合同工大部分都有住房公積金。 關於辭退的這個事,那你在人家企業不幹活,人家能幹完你幹不完,第一干不完行,兩次幹不完行,第三次幹不完人家還用你嗎,人家不是僱你去當大爺的!!!勞務工跟定不能幹一輩子的,這個國家有法律規定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上

派遣勞務工



關於之前有人說勞務工與合同工的待遇不一樣 差很多 這一點我真想罵你的,你在回答問題的時候沒看國家的法律法規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在上面明確有一條:叫做同工同酬。大白話講,就是在相同崗位上做的相同工作的員工,不論是合同工還是勞務工,工資在理論上是一樣的。為什麼有人說待遇相差多呢,因為他們腦袋都讓驢踢了。既然成為了合同工,那麼必然在該企業的工作時間比較長,你想一想,在同一崗位上,一個幹了10年的合同工和一個剛進去工作的勞務工,那待遇肯定不一樣啊!還有生活,一個月就是那麼些錢,在你工作之前你就應該知道他們企業的工資是多少,比如,人家說每個月給你2000元,你租房,搞對象,什麼都買。那肯定是不夠。 合理消費是必然的,合理消費,一個月1000元都夠花。。。。。。

冷憧


什麼是勞務派遣用工呢?

勞務派遣用工,一般是指你和一個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他不用你工作,他讓你到另外一個單位工作。你真正工作的單位通過勞務費的形式,給你的籤合同單位錢,你得籤合同單位根據你真正工作單位反饋的評價,給你發放工資。

有沒有感覺繞了一個大彎?這就是大家的感覺。

以前的時候,我們國家只有臨時工和固定工的身份區別。後來,由於一些臨時性的崗位上需要人工作,於是招一批農民工來幹活,幹一階段,然後活幹完了,農民工也回去種地了,簽訂合同、繳納保險、實行人員管理都不現實,於是就讓勞務派遣不公司管了。

現在由於政府實施事業單位改革,對單位實行定崗定編定人,不少單位由於崗位和編制以及人員無法適應實際的工作,又想出了這種勞務派遣的辦法,最普遍的就是輔警人員。

而且,許多大企業為了提高自己的效率,或者財務報表好看一些,也對人員編制進行著限制。不少勞務派遣公司,都是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設立的,那些地方工資、保險要求低,大公司招人只看用工成本,不看哪裡開的公司,只要能夠給這些公司節省費用,符合它們要求的人,這些公司就使用。

於是,勞務派遣漸漸在全國興盛起來。

《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法律都有規定,勞務派遣崗位必須符合三性,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而且必須做到同工同酬。

臨時性是要求超過不超過六個月。這樣的崗位真的比較少,主要是一些農民工務工人員,用於建築業行業。

替代性主要是單位兒臨時外出學習,有事,尋找替代工作的人。這一點必須要做到同工同酬。應該也不難。



現在存在爭議最大的就是輔助性崗位。法律規定,輔助性崗位不得超過單位用工總數的10%。輔助性崗位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開會商議確定。

現今很多單位用工都是打著輔助性崗位的名義,使用派遣用工。這些崗位卻被安插了單位的各個部門和崗位上,也不遵循同工同酬的規定,也不考慮10%的數額限制。

很多勞動者認為得來工作不易,很少有人去計較,只要按時掙的工資就行,很少有人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我記得有一個定律叫1:20定律。就是一個用戶向你商家反映你的商品出現了問題,這就代表至少背後至少有20起出現問題的事件,只不過其他的用戶沒有向你反映罷了。

這是人的心理所致,也不必苛求,希望勞動監察部門能夠進一步加強巡查力度,把勞務派遣用工的違法企業認真查處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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