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去年查處侵權和假冒偽劣案2072件,罰款1.3億

新京報快訊(記者 陳琳)北京斯普瑞斯奧特萊斯商城有限公司未經美國HBI公司授權,在門頭招牌、收銀臺及背牆、牆壁、促銷海報以及杯子、氣球等擺件上貼附了涉案註冊商標,用以表明該店系“Champion”品牌專賣店,被處罰款25萬元。4月23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公佈了2019年北京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十大典型案件。

據統計,2019年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處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案件共計2072件,罰沒款1.3億元,搗毀窩點35個,移送司法機關20件。

案件1

擅自使用第七屆世界軍運會特殊標誌在網上交易

2019年10月24日,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執行委員會舉報,稱北京盛典雲通廣告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特殊標誌所有權。經查,當事人未經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執委會的許可,擅自在商品上使用特殊標誌在網上推廣交易。

依據《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朝陽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80.52元,並處罰款1080.52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2

銷售假冒防水卷材,被罰97.02578萬元

2018年底,豐臺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豐臺區人民檢察院移轉的檢察意見書,對李某唐等人涉嫌銷售假冒防水卷材行為進行查處。經查,當事人李某唐系北京雨李神防水材料經銷中心負責人,在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間,其銷售的防水卷材及合格證與北京東方雨虹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的商標相同。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豐臺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97.0257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3

侵犯蘇泊爾“精鑄鐵鍋”註冊商標專用權

經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查實,當事人北京中潤嘉禾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未經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利人許可(“蘇泊爾”為中國馳名商標),擅自使用蘇泊爾“精鑄鐵鍋”商標標識在網上積分商城銷售商品。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及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4

北京斯普瑞斯奧萊侵犯美國HBI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9年8月,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北京斯普瑞斯奧特萊斯商城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美國HBI品牌服飾企業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經查,當事人未經美國HBI公司授權,在門頭招牌、收銀臺及背牆、牆壁、促銷海報以及杯子、氣球等擺件上貼附了涉案註冊商標,用以表明該店系“Champion”品牌專賣店。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朝陽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立即去除擅自在服務場所使用的涉案註冊商標,沒收、銷燬全部涉案商品,並處2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5

騰尼(北京)商貿有限公司銷售“lululemon”服裝案

2019年8月,東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騰尼(北京)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帶有“lululemon”文字及圖形商標的服裝,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經查,當事人騰尼(北京)商貿有限公司為了招攬顧客印製了帶有“lululemon”字樣及圖形商標商品進行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東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帶有“LULULEMON”商標的服裝2054件,罰款3594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6

商標代理機構詆譭同行,擾亂市場秩序被罰8萬元

2019年2月,海淀區市場監管局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轉交線索,經查,當事人北京鑫彭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自己公司網站的子網下,宣傳自己公司是“國家商標註冊官方備案系統”,並在網站頁面顯示“中國商標官方指定查詢系統”。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已構成以詆譭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海淀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限期對公司網站進行改正,給予警告,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7

銷售假冒奔馳、奧迪、大眾等品牌汽車配件

2019年4月底,豐臺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北京泰客隆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汽車配件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經查,當事人北京泰客隆商貿有限公司於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間,銷售的帶有奔馳、奧迪、大眾圖形標識的剎車片、剎車盤、火花塞、剎車線等,均不是上述品牌商標權利人生產或授權生產的產品,使用的包裝箱、包裝盒也不是上述品牌商標權利人生產或授權生產的產品,均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豐臺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421035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8

銷售假冒茅臺酒,被處罰款20萬元

2019年7月中旬,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投訴,反映北京宏豐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侵犯“茅臺”酒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經查,當事人北京宏豐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經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許可,擅自銷售標示“茅臺”註冊商標53度500毫升茅臺酒,也無法提供進貨票據等合法取得的證據材料,且當事人在2018年、2019年2年內曾經還有2次侵犯貴州茅臺酒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且當事人2年內實施3次相同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9

為裝飾公司提供假冒“NABEL”瓷磚,罰款20萬元

2019年6月23日,密雲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杭州諾貝爾陶瓷有限公司舉報,稱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準備用於密雲區某影城裝修使用“NABEL”瓷磚,為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查,當事人吳某未經商標權利人杭州諾貝爾陶瓷有限公司許可,擅自將標有“NABEL”商標的瓷磚銷售給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用於裝修,且吳某不能證明該批瓷磚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密雲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銷售的瓷磚,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10

銷售多個品牌假白酒,被處罰款56萬餘元

2019年6月,大興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北京宜凱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多個品牌白酒涉嫌侵權。經查,當事人北京宜凱商貿有限公司於2019年3月,從他人手中購進“天之藍”、“海之藍”、“劍南春”、“五糧液”、“百年瀘州老窖”等品牌酒類準備銷售,所銷售商品為侵犯“天之藍”、“海之藍”、“劍南春”、“五糧液”、“百年瀘州老窖”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大興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219瓶,罰款565420元的行政處罰。

新京報記者 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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