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瑞JAK3抑制劑治療脫髮(斑禿)臨床試驗

免費治療|輝瑞JAK3抑制劑治療脫髮(斑禿)臨床試驗

藥物名稱:JAK3抑制劑 PF-06651600

臨床試驗:在頭皮脫髮面積達50%以上(含50%)成年和青少年斑禿(AA)受試者中評價 PF-06651600 療效和安全性的 IIB/III 期的研究

試驗目的:通過禿髮症嚴重性工具 [SALT] 絕對評分≤10 測定,在頭皮脫髮面積 ≥50% 的成人和青少年斑禿(AA)受試者中評價 PF 06651600相比較於安慰劑的療效。研究 PF 06651600 對脫髮再生的藥物暴露反應關係,評估 PF 06651600 在治療期間對脫髮再生的經時療效,評價 PF 06651600 對以患者為中心的結局和支付方相關指標的影響,以從患者角度評估治療獲益並證實其價值。

主辦方:輝瑞投資有限公司

CDE:CTR20190671(輝瑞斑禿)

目標入組人數:國際多中心試驗:總體660人, 中國99人

截至時間:入組所需人員招滿為止

入組需有:

1、確診病例

2、治療情況描述

3、患者可入組地信息

入組&排除要求:

受試者信息

年齡 12歲(最小年齡)至 無歲(最大年齡)

性別 男+女

健康受試者 無

入選標準

1受試者或其法定代表/父母/法定監護人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名並註明日期,表明其已獲知該研究的所有相關信息。

2願意並能夠遵循計劃訪視、治療計劃、實驗室檢查和其他研究流程。

3簽署同意書/贊同書時受試者年齡為 ≥ 12 歲的受試者(男女不限)。僅在經申辦方和當地主管機關批准的情況下方可在本研究中招募 18 歲以下的青少年受試者。否則,這些國家或地區僅能招募 ≥18 歲的受試者。

4如果女性參與者未處於妊娠期或哺乳期,且滿足至少 1 種以下情況,則可參與研究: a.有生育能力(WOCBP)且在干預期和末次研究干預後至少 28 天(與清除任何研究藥品所需的時間對應)內採取第 4.3 節所述的高度有效(年失敗率

<1%)避孕措施的女性。研究者應在研究干預首次給藥時評價避孕措施的有效性。或b.並非 WOCBP(見下文定義): 以下類別的女性不視為 WOCBP:月經初潮前期。滿足以下 1 項的絕經前女性:接受過子宮切除術,且有記錄;接受過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且有記錄;接受過雙側卵巢切除術,且有記錄。除上述情況外,對於由其他醫學因素(如苗勒管發育不全、雄激素不敏感綜合徵)導致永久不育的患者,由研究者決定是否入選。注:上述任一類別的記錄來源可為研究中心工作人員對參與者病歷的審查、醫學檢查或病史詢問。記錄來源應記載於受試者的研究病例中。絕經後女性:絕經後狀態定義為年齡 ≥60 歲或停經 12 個月,而無其他醫學原因。 對於未使用激素避孕或激素替代療法(HRT)的 60 歲以下女性,如果卵泡刺激素(FSH)水平較高且在絕經後範圍內,則可證實其處於絕經後狀態。 對於接受 HRT 且絕經後狀態可疑的女性,如果希望繼續在研究期間接受 HRT,則需要使用一種高效的非雌激素避孕措施。否則必須停止 HRT,以在研究入選前證實其絕經後狀態。研究者負責審查病史、月經史和近期性生活情況,從而降低入選未能檢測出來的孕早期女性的風險。上述審查結果應記錄於參與者的研究病例中。

5必須符合以下 AA 標準:a.臨床診斷有 AA且沒有其他引起頭髮脫落的病因(如,靜止期掉髮和雄激素性脫髮等)。b.頭皮脫髮面積 ≥50%,包括全禿(AT)和普禿(AU),且在篩選和基線訪視時沒有證據顯示過去 6 個月內發生終發再生。AT 是指完全(100%)頭皮脫髮。AU 是指完全(100%)頭皮、面部和身體毛髮脫落。採用 SALT 評估頭皮頭髮脫落的百分比(附錄 5)。應將篩選時拍攝的照片提交至申辦方或指定人員,以證實 SALT 評分 ≥50 且因 AA 導致頭髮脫落。上述情況得到證實前不能對受試者進行隨機化。c.當前頭髮脫落的持續時間 ≤10 年。

6如因 AA 以外的任何原因正在接受允許的合併用藥,則受試者必須處於穩定治療中,即在第 1 天訪視前 7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不開始使用新的藥物或改變劑量。受試者必須願意在研究期間保持穩定的治療。

7需同意在研究期間避免長時間暴露於陽光下和使用防曬機、太陽燈或其他紫外線光源。

排除標準

1受試者為直接參與研究實施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其他方式受研究者監管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員或為直接參與研究實施的輝瑞員工(包括其家人)。

2進入研究前 8 周或 5 個半衰期(如果已知,以較長者為準)內和/或研究期間參加過其他涉及在研藥品的研究。

3其他脫髮類型(包括但不限於牽拉性脫髮、瘢痕性脫髮和休止期脫髮)。已知患雄激素性脫髮的受試者將被排除。

4可能影響 AA 評估的其他頭皮疾病(如,頭皮銀屑病、皮炎等)。

5可能引發頭髮脫落的活動期全身疾病(如,紅斑狼瘡、甲狀腺炎、系統性硬化症、扁平苔蘚等)。

6滿足以下任何標準的精神疾病,包括近期或主動的自殺意念或行為: a.過去一年內有具有實際意圖和方法或計劃的自殺意念: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評定量表(C SSRS)第 4 或 5 項回答“是”(附錄 6)。 b.對於在過去 > 1 年至 < 5 年內有自殺行為的受試者: 對C SSRS中自殺行為項下任一問題的回答為“是”(限過去 5 年內發生的事件)或者既往任何時間曾發生過嚴重的或反覆的自殺行為,必須由有資質的精神專業醫生進行風險評估並記錄下來,以評估受試者參與試驗的安全性。c.具有臨床意義的抑鬱:病人健康狀況問卷 – 8 項(PHQ 8)(附錄 13)總評分≥15。 d.現患任何在入選/排除標準中未明確說明可接受的重大精神疾病。 注:有顯著抑鬱或任何自殺行為的受試者將不會被隨機,應對其進行轉診尋求恰當的評價和治療。

7在過去 5 年中進展的聽力損失、突發性耳聾或中耳或內耳疾病(包括中耳炎、膽脂瘤、美尼爾病、內耳炎)或其他急性、波動性或進展性聽覺疾病。

8在指定時間內接受過以下治療方案:a.任一時間:既往使用過任何 JAK 抑制劑治療任何疾病適應症或任何非B細胞選擇性耗竭淋巴細胞的藥物b.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或5個半衰期(如果已知)內,或直至淋巴細胞計數恢復至正常水平時,以較長者為準:任何 B 細胞耗竭藥物,c.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 12 周內或5個半衰期(如果已知)內,以較長者為準:其他免疫調節生物製劑d.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8周內或5個半衰期(如果已知)內,以較長者為準:其他影響AA的系統治療,包括:免疫抑制劑病灶內、口服或注射用糖皮質激素。非那雄胺e.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 6 周內:接種活疫苗或減毒活疫苗f.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 4 周內:中波紫外線(UVB)光療、補骨脂素長波紫外線(PUVA)療法、其他光療、接觸性免疫療法(如二苯基環丙烯酮[DPCP]、方正酸二丁酯[SADBE]和1-氯-2,4-二硝基苯[DNCB])g.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 2 周內:在會影響 AA評價的區域局部治療h.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10 天內或5個半衰期(如果已知)內,以較長者為準:會延長從QRS波群開始到T波結束的時間(QT間期)的藥物(例如,阿奇黴素)i.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 10 天內或5個半衰期(如果已知)內,以較長者為準:禁用附錄4中所述的 CYP3A4 誘導劑j.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1周內:具有未知特性或已知對AA有益的草藥禁用附錄4中所述的CYP3A4抑制劑,CYP3A4 底物(7天內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k.剃光頭的受試者在頭髮重新長出且研究者認為穩定前不得進入研究

9預期在研究期間與禁用合併藥物同時使用的治療(見第 5.8.2 節和附錄 4)。

10現患或近期曾患具有臨床意義的重度、進展性或不受控制的腎臟(包括但不限於活動性腎疾病或近期腎結石)、肝臟、血液學、胃腸道、代謝、內分泌(尤其是甲狀腺疾病,該疾病與頭髮脫落相關)、肺、心血管、精神疾病、免疫性/風溼性或神經性疾病;或伴有可增加參與研究或研究用藥品給藥風險、干擾研究結果解讀相關的任何其他重度急性或慢性醫學或精神狀況或實驗室檢查異常;或研究者或輝瑞公司(指定人員)認為受試者不適於進入本項研究,或不願意/無法依從研究流程和生活方式要求。

11當前患惡性腫瘤或有惡性腫瘤病史,經過充分治療或已切除的非轉移性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癌,或原位宮頸癌除外。

12任何淋巴增生性疾病(如與 Epstein Barr 病毒 [EBV] 相關的淋巴增生性疾病)病史,淋巴瘤、白血病病史,或提示當前淋巴疾病的體徵和症狀。

13有播散性帶狀皰疹或播散性單純皰疹病史(單次發作)或複發性(一次以上的發作)局部皮區帶狀皰疹。

14不符合以下任何一項的12 至 <18 歲青少年受試者:有文件證據表明已接受水痘疫苗接種。根據血清學檢查(即水痘帶狀皰疹病毒免疫球蛋白 G 抗體 [VZV IgG Ab])有證據顯示篩選時有水痘帶狀皰疹病毒(VZV)既往暴露情況。

15在第 1 天訪視前 6 個月內患需要住院、腸道外抗菌治療或研究者判定具有臨床意義的全身性感染病史。

16第 1 天訪視前 4 周內需要口服抗生素、抗病毒藥、抗寄生蟲藥、抗原蟲藥或抗真菌藥治療的活動性急性或慢性皮膚感染,或第 1 天訪視前 1 周內淺表皮膚感染。注:可在感染痊癒後重新篩選受試者。

17研究藥物首次給藥 1 個月內發生嚴重創傷或接受大手術。

18計劃近期接受手術或計劃在研究期間進行擇期手術的受試者。

19已知的免疫缺陷疾病,包括篩選時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檢查陽性,或是遺傳性免疫缺陷患者的一級親屬。

20感染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根據方案規定的檢測方法確定)。 a.對於乙型肝炎,所有受試者接受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乙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檢測。HBsAg 陽性的受試者沒有資格參加研究;HBsAg 陰性但 HBcAb 陽性的受試者需自返檢測乙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在 Hep B 患病率 > 5.0% 的國家或若當地標準治療要求時,HBcAb 陽性受試者也需額外接受乙型肝炎病毒 DNA(HBVDNA)檢測。檢測方法、自返檢測和完整資格標準參見附錄 2。b.對於丙型肝炎,所有受試者在篩選期接受丙型肝炎抗體(HCVAb)檢測。HCVAb 陽性的受試者須自返檢測丙型肝炎 RNA(HCV RNA)。HCVAb 和 HCV RNA 陽性的受試者沒有資格參加研究。

21有以下項目證明的未治療或治療不充分的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TB)感染證據:a.基線訪視(訪視 2)前 3 個月內 QuantiFERON TB Gold In Tube(QFT G)檢查陽性或SPOT TB (T Spot) 檢查陽性或邊界。如果實驗室報告檢測結果不確定,則應複查。如複查結果為不確定,僅在輝瑞醫學監查員批准的情況下使用純化蛋白衍生物(PPD)檢查以代替 QFT G 檢查或 T Spot 檢查(根據每一例受試者的情況確定)。b.篩選前 3 個月內提示活動性 TB 感染變化的胸片檢查。應根據當地診療標準或國家特定指南進行胸片檢查。c.未經治療或未經充分治療的潛伏性或活動性 TB 感染病史;若受試者曾接受針對潛伏性(在原發性多重耐藥性 TB 感染髮生率 <5% 的地區接受異煙肼給藥 9 個月,或可接受的替代方案)或活動性(可接受的多藥物方案)TB 感染的足療程治療,則無需進行 QFT G、T Spot 或 PPD 檢測。既往治療療程的詳情(例如,使用的藥物和治療持續時間等)應記錄在源文件中。應進行胸片檢查(如未在篩選訪視前 3 個月內進行)。僅在胸片為活動性 TB 感染陰性時,受試者才有資格參加研究。僅在能夠確認當前多重耐藥 TB 感染的發生率、有足療程治療的記錄以及獲得申辦方預先批准的情況下,正在接受潛伏性 TB 感染治療的受試者才能入組研究。

22篩選期胸片(如,胸部 X 線檢查)結果異常,包括但不限於存在活動性 TB、全身感染、心肌病或惡性腫瘤。注:胸片檢查可以在篩選訪視前 3 個月內進行。由有資質的放射學專業醫生或肺科醫生解讀的文件必須保存在源文件中。

23篩選期存在以下任何病症:a.篩選期 12 導聯 ECG 提示:有需要治療的具有臨床意義的異常(如急性心肌梗死、嚴重心動過速或過緩)或提示有嚴重基礎心臟疾病(如心肌病和 Wolff-Parkinson-White 綜合徵);經確認的採用 Fridericia 校正因子校正的 QT 間期 QTcF 延長(> 450 毫秒)。b.QT 延長綜合徵、QT延長綜合徵家族史或扭轉性室速。c.使用可延長 QT 間期的伴隨藥物(如排除標準 8h 所述)

24經研究指定的實驗室檢測發現篩選時存在任何一種下述臨床實驗室檢查的結果異常(如必要可以複查一次進行確認):a.中性粒細胞絕對計數 <1.2×109/L(<1200>2× 正常值上限(ULN);g.總膽紅素水平 >1.5×ULN;有Gilbert綜合徵史的受試者可以測量直接膽紅素,如果直接膽紅素水平 ≤ULN,則受試者可以參加本研究;h.研究者或輝瑞公司(或指定人員)認為會影響研究數據判讀或影響受試者參加研究的任何具有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查異常。

25第 1 天訪視前 1 年內有酗酒或物質濫用活躍史。

26第 1 天訪視前 8 周內獻血量超過 500 mL。

試驗所在地: 廣州/北京/南京/上海/杭州/長沙/武漢(患者可就近入組)

報名方式:請到百配健康網站查詢報名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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