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騙or造假?廣州浪奇“消失的存貨”無頭案真相終將不再沉默

受騙or造假?廣州浪奇“消失的存貨”無頭案真相終將不再沉默

吳立駿

賬上5.72億元化工原料庫存“查無此貨”,對應的倉單、公章、合同真實性及商業實質性無不存疑,隱秘的關聯關係、關聯交易次第浮出水面,關鍵當事人欲言又止內幕欲蓋彌彰,上市公司27年利潤或難抵資產減值“一把梭”,而股價早已“先跌為敬”一瀉千里……9月27日“部分庫存貨物可能涉及風險”一紙公告引發的多米諾效應,把1993年上市的老牌日化企業廣州浪奇推上了風口浪尖。

公告顯示,廣州浪奇(000523)及子公司在瑞麗倉、輝豐倉庫存貨物賬面價值合計57236.65萬元,2020年上半年計提存貨跌價準備366.61萬元,而近日鴻燊物流、輝豐石化兩家涉事公司均否認保管有公司存儲的貨物,上市公司將在查明事實後根據相關證據對前述倉庫存貨補提甚至全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此後數日間,網路上“受騙論”、“造假說”紛紛出籠推波助瀾,眾說紛紜中真相更顯撲朔迷離。10月3日晚間,這場愈演愈烈的“羅生門”事件傳來最新消息:經財媒多方核實確認,已被廣州浪奇移交公安的涉案人員,繫上市公司旗下子公司廣東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董事、財務總監黃某彬。

值得重點關注的是,廣州浪奇目前主業已非公眾印象中賴以起家的洗衣粉,而是其2011年前後開始佈局、多年來規模快速膨脹、隱隱成龐然大物般存在的化工貿易,此次涉險的瑞麗倉和輝豐倉庫存貨物主要為對氯甲苯、鄰氯甲苯、三氯吡啶醇鈉和三氯乙酰氯等農藥化工原料。種種跡象表明,貿易業務已成廣州浪奇的風險點,而展開貿易業務的平臺——奇化化工交易中心或正是全局關鍵節點。

有大宗貿易、倉儲業務資深從業人士就指出,從廣州浪奇公告和兩家涉事公司回覆來看,此次存貨門事件中心爆點“幾乎可以認定”是“虛假倉單”,而通過貨物流、單據流兩種方式的查核認定,事實不難水落石出。鑑於當事三方均已報警且鎖定重大嫌疑人,還原事件真相、釐清各方責任相信已為期不遠。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等作為信披責任主體,負有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的法定義務,並需承擔違法違規的相應民事責任。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資深維權律師吳立駿認為,從本案現有事態來看,無論是作為客體的受騙者還是主觀上有造假的故意,廣州浪奇都暴露出內控治理和信披合規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而事發後公司股價連續跌停,三天暴跌近27%市值縮水10億,持股者猝不及防遭遇悶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已可依法索賠爭取賠償。

根據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律師提示,2020年9月25日收盤仍持有廣州浪奇而產生浮虧的投資者,可發送姓名、電話、股票名稱、股票數量到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加入訴前準備,也可上“眾維515網”或加微信jiti515提交獲賠報名申請。

事實上,存貨舞弊的劇情在A股市場並不新鮮,背後大多與上市公司等責任主體的財務造假動機和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行為難脫干係。作為企業重要的流動資產,存貨可以很“方便”地粉飾公司的財務狀況,手法上除了虛列存貨以隱瞞存貨減少的事實,還可以對存貨成本或估價故意計算錯誤以增加存貨價值,達到降低銷售成本、增加營業利潤的目的。而上市公司“飲鴆止渴”的後果,通常是面臨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的雙殺。

2005年3月,ST達爾曼成為A股第一間因無法披露定期報告而遭退市的上市公司。其2002年年報顯示期末存貨增加8641萬元,增幅達86.15%,系年末購進估價1.06億元的鑽石毛坯所致,該筆採購數額巨大且未取得購貨發票。後經證監會查實,該批存貨實際上是從殼公司購入的非常低廉的鋯石。2015年6月,上海證監局對上海物貿下達處罰決定,認定其全資子公司上海燃料採用多種方法少結轉成本、虛增年末庫存,導致上海物貿2008年至2011年年報累計虛增利潤總額2.65億元。

就在數年前,皇臺酒業曾因“白酒蒸發”致年報大虧而名噪一時。事後被證監會認定,其2016年年報虛增庫存8630萬元。皇臺酒業此後遭多人索賠逾3550萬元,經強制執行後原告股民獲賠在數百萬元至千萬元上下,公司現已退市。

更“登峰造極”的當屬撫順特鋼,2010年至2017年前三季度,公司通過偽造、變造原始憑證及記賬憑證等方式調整存貨中“返回鋼”數量及金額,八年間累計虛增存貨19.89億元,累計虛增利潤19.02億元。經追溯調整,2010年至2014年以及2016年共計6個年度,公司業績由盈利轉為虧損。

2019年12月,證監會對撫順特鋼等出具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書,撫順特鋼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時任董事長、總經理以下45名當事人被給予警告並分處5萬元至30萬元不等罰款,全案總罰款568萬元,趙明遠、單志強等7人更被分別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和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公告顯示,ST撫鋼迄今已累遭投資者索賠405起金額近6600萬元,今年6月該案已在瀋陽中院一審開庭。

(本文由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供稿,不代表華夏時報立場。吳立駿律師,法律本科,熟悉證券法、公司法,精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和準則。從事投資者維權索賠工作10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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