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飲前 請捂好錢包

群飲前 請捂好錢包

來源:木蘭律政

身邊有朋友發生過類似的事情,飲酒歸來一夜宿醉,有一個同飲者發病死亡,第二天醒來趕緊去幫忙辦理後事。好在家屬沒有追責。但是被追責的也不少,所擔之責由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當然也有駁回全部訴請的案例。

中國人的聚餐無酒不成席,酒可助興,但是由酒引發的悲劇和犯罪時有發生,醉駕當然算一大類,但是喝酒丟了命的事也經常發生,一旦有人喝酒死亡,同飲者算是攤一大事了,很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你宴請朋友喝酒朋友會很高興,有可能朋友們的家屬會不高興,他們事前不高興,如果出現什麼悲劇,朋友的家屬則會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這樣的案由把請客人推上被告席。

身邊有朋友發生過類似的事情,飲酒歸來一夜宿醉,有一個同飲者發病死亡,第二天醒來趕緊去幫忙辦理後事。好在家屬沒有追責。但是被追責的也不少,所擔之責由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當然也有駁回全部訴請的案例。

案例一:(分別擔責)

(2019)雲0127民初1724號

四原告起訴九被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法律保護每個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對於共同的活動,相互之間有互相幫助的義務。朋友聚會共同飲酒是一種合意的民事活動,正常的共同飲酒行為不受法律強制禁止和約束。但共同飲酒人也存在法律義務,即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飲酒人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共同飲酒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結果是死者承擔85%,被告多人共承擔15%,被告們在15%賠償責任內,按各自責任的大小又分別承擔了相應責任。

案例二:(分別擔責)

(2020)黔05民終1297號

本案中,十被告與死者熊朝俊同桌就餐飲酒,雙方之間屬於共飲者關係,相互間負有規勸、提醒、照顧的義務。本案中雖無證據證明十被告存在惡意勸酒行為,但縱觀整個飲酒過程,共飲者多人醉酒,飲酒過程還發生打架行為,亦說明共飲者未盡到注意、提醒的義務。其中組織者承擔5%,與死者打架產生衝突者承擔5%,其餘八人也承擔了相應責任。一審後四被告上訴,二審結果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2018)京0108民初45327號 四原告訴七被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組織者雖婉拒彭某,死者彭某還是主動參加飯局,席間並沒有惡意勸飲,酒後被告均盡到了注意和幫助義務。法院認為,四原告未實施侵權行為,不存在主觀過錯且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不應對彭某之死承擔侵權責任。本院對四原告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但考慮到彭某已故,四原告痛失至親,為撫慰四原告,本院准予其免交本案訴訟費。

從以上案例中分析,法院在審判此類案件時認為,親朋之間宴請聚會飲酒本屬一種情誼行為,每個飲酒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對其他共同飲酒者不能惡意勸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勸誡甚至照顧義務。如果因共同飲酒間未能盡到上述義務,而造成其他共同飲酒者損害的,則應當視為一種不作為的侵權行為,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飲酒人處於醉酒的危險狀態時,其他共飲人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而這種“注意義務”體現在飲酒開始後直到共飲者安全返家或有專人照顧全程。

共飲時:宴請組織者負有提醒在場人適量喝酒的義務,其他共飲者亦不能強行勸酒、罰酒,還應當特別注意觀察是否有人出現醉酒或其他身體不適狀況。

共飲後:共飲人負有對過量飲酒者的救助義務,如勸阻酒駕、聯繫家屬、送醫就診、安全護送等,若共飲人在飲酒時有強勸、逼迫、許諾等不當行為的,將負有更嚴苛的救助義務。若飲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飲人僅在具有重大過失時才承擔責任。

在審理中,主要責任應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比例約為60-70%;組織者、勸酒者、同飲者均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組織者、同飲者、勸酒者承擔次要責任,責任比例約為30-40%;法院對於已盡注意義務的共飲人,一般不判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強迫性勸酒、罰酒。

根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者自負責任。但是,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存在強迫的客觀行為,此時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當然,醉酒者自身負主要的過錯。因為這種強迫並非是暴力性的,應當減輕勸酒者的賠償責任。

第二,明知對方因身體不能喝仍勸飲。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勸酒者應當對飲酒者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斷,並給予飲酒者必要勸阻的注意義務。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同飲者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同飲者不瞭解,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誘發對方疾病,此時同飲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侵權責任法》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同飲者應承擔部分補償責任。因為在當事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都無過錯的情況下,即不能適用過錯責任要求同飲者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受害人遭受損害又得不到賠償導致顯失公平的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合理分擔損失是最適合不過的。如果明知對方身患疾病不能飲酒,仍再三勸酒,勸酒者的過錯由此加重,則需按照《侵權責任法》承擔過錯責任。

第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住所或送醫院就診。

對於已經喪失自我照顧能力還要自行回家的飲酒者,我們就要在酒後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的義務。如果明知其獨自回去會有危險而放任危險發生,那麼同飲者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人與人之間的交情不能只體現在酒桌上,酒後的照顧義務也是感情深厚的體現。那麼出現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意識,無法支配自己行為時,最適當的做法就是照顧到酒醒,使他恢復自我控制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親屬身邊,也可以電話通知親屬來接,當然要陪同到親屬到來方可離開,醉酒嚴重者要及時送醫院就診。

第四,勸未成年人飲酒致後果嚴重。

不得勸未成年人飲酒。如果勸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此導致的後果,勸酒者承擔次要或同等責任。如果勸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勸酒者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不能飲酒或在疾病期間的人,你最好別讓他開尊口飲酒,即使他自己爭酒要酒也不要破例。對於酒局召集者來說,責任重大,不但要攢一個開心局,更要照顧好每個參加者。參加者也要秉持剋制自律的態度,不勝酒力或身體抱恙者一定要堅持不喝酒,否則,釀成慘劇沒有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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