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營口市拆遷補償標準政策,營口市拆遷舊城改造計劃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為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以下簡稱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程序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徵收準備


(一)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政府審查擬徵收項目

市、市(縣)區政府召開由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部門參加的會議,審查擬徵收項目是否符合下列條件:1.符合公共利益需要;2.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已納入市、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對於未納入市、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項目,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提出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說明,報有批准權的人大批准。

(二)對擬徵收項目範圍內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並公佈房屋調查結果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對擬徵收項目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並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張榜公佈。調查中發現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無臨時建築審批手續建築的,市、市(縣)區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建設、房屋徵收管理部門等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三)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上報市、市(縣)區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房屋徵收範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助和獎勵、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2.協議簽訂期限、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四)市、市(縣)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

市、市(縣)區政府召開論證會議,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財政、環保、文物保護、教育等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形成會議紀要。

(五)公佈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

市、市(縣)區政府對論證通過的徵收補償方案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張榜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六)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公佈徵收補償方案前,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公安、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下列手續:1.新建、改建、擴建房屋;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3.房屋析產;4.戶口遷入或者分戶;5.辦理工商營業執照;6.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七)對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及意見修改情況進行公示

市、市(縣)區政府根據徵求意見情況修改徵收補償方案,並將徵求意見情況及修改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張榜公示。公示情況應當通過拍照等方式留存證據。如召開徵收補償方案說明會,應對到會的被徵收人簽到登記。舊城區改建項目,50%(不含本數)以上被徵收戶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市、市(縣)區政府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會記錄應當留存歸檔。

(八)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房屋徵收補償的必經程序,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實施房屋徵收。各級信訪部門對擬徵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徵收項目概況、項目合法性、合理性、風險性、安全性、可行性等內容,並對徵收過程中可能誘發的社會風險作出評估,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並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市、市(縣)區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分別作出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實施徵收的決定。對於暫不具備實施條件的房屋徵收項目,在市、市(縣)區政府作出准予徵收決定前,不得實施徵收。

(九)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在5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市(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並形成會議紀要。

(十)存儲徵收補償費

市、市(縣)區政府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徵收與補償專戶,專項存儲徵收補償費用,並保證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房屋徵收管理部門與金融機構應就徵收補償資金的使用,訂立雙方監管協議,明確各自職責。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協議約定監督管理使用資金,保證專款專用。徵收補償資金的使用範圍為: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搬遷、臨時安置補償;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4.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5.與房屋徵收與補償有關的預期風險處置經費。

相關金融機構應向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出具徵收補償資金入賬情況說明。

二、徵收實施

(十一)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發佈徵收公告

市、市(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應在5日內發佈公告,公告必須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期限等事項。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市(縣)區政府是房屋徵收主體的,被徵收人可以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市政府是徵收主體的,被徵收人可以向省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訴訟的,應當向市中級法院提出。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應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張榜公佈。

(十二)發佈評估邀請

市、市(縣)區政府發佈徵收決定公告後,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向具備相應資質且沒有不良記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發出評估邀請。

(十三)選擇評估機構,進行房屋價值評估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公佈應邀報名的評估機構名單,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會同項目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組織被徵收人代表3人以上通過抽籤、搖號的方式隨機確定。隨機確定的過程應當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對被徵收房屋的評估,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規定進行。

(十四)入戶協商徵收補償事宜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或受託的房屋徵收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入戶與被徵收人協商房屋徵收補償事宜。入戶協商的工作人員應2人以上,協商不得少於2次,協商情況應當書面記載作為證據留存。委託實施徵收的,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向房屋徵收服務中心出具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委託權限、委託期限等內容。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十五)簽訂補償協議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補助和獎勵辦法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協議簽訂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對達不成補償協議或產權不明確的,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公告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市(縣)區政府根據《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張榜公告。補償決定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補償決定應當加蓋××政府印章或××政府徵收補償專用章。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按協議時限搬遷的給予獎勵

為鼓勵“早走早得益”,被徵收人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市、市(縣)區政府可根據搬遷的先後順序對被徵收人給予獎勵。

(十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向被徵收人發出《限期搬遷催告通知書》,被徵收人仍未自行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市(縣)區政府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遞交以下材料:1.強制執行申請書;2.徵收決定;3.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4.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5.強制執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6.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7.被執行人的姓名和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8.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由市、市(縣)區政府組織實施強制執行的,強制執行前,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申請公證機關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證據保全。

三、其他

(十九)選擇回遷安置房屋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到指定地點選擇回遷安置房屋。

(二十)公佈分戶補償情況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張榜公佈。

(二十一)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加強對徵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二十二)房屋徵收與補償文書的適用

為保證房屋徵收補償程序規範、合法,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使用推薦的20種法律文書示範文本。

附件:1.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委託書(示範文本)

2.關於調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指標的說明(示範文本)

3.關於暫停辦理房屋徵收範圍內相關手續的通知(示範文本)

4.××市(縣、區)××周邊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示範文本)

5.××周邊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論證紀要(示範文本)

6.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通知(示範文本)

7.××人民政府《××周邊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及修改情況公告(示範文本)

8.××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示範文本)

9.××房屋徵收補償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示範文本)

10.徵收補償資金入賬情況說明(示範文本)

11.關於××周邊地塊擬徵收房屋分戶調查結果公告(示範文本)

12.××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示範文本)

13.××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公告(示範文本)

14.房屋徵收貨幣補償協議(示範文本)

15.房屋徵收產權調換補償協議(示範文本)

16.××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示範文本)

17.限期搬遷催告通知書(示範文本)

18.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示範文本)

19.強制執行申請書(示範文本)

20.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書(示範文本)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委託書

(示範文本)

委託人(房屋徵收部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託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委託人將××區域內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下列事項委託受託人具體實施:

1.在××年××月××日之前,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現狀進行調查、登記。

2.向××等部門調取被徵收範圍內房屋的土地、規劃、房產等資料。

3.向××市(縣)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社區調取被徵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情況。

4.………。

5.以委託人的名義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區域內被徵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並提供相關材料。

6.擬定徵收房屋的徵收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7.確定徵收範圍內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戶數。

8.………。

9.就徵收補償的具體問題與被徵收人進行協商。

10.委託具有拆遷資質的施工企業對被徵收房屋實施拆除。

11.………。

12.委託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止。

受託人應當在委託的範圍內依法實施房屋徵收工作,受託人對超出委託範圍實施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