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醫保卡被盜刷 單位因保管不力承擔賠償責任


江西南昌:醫保卡被盜刷 單位因保管不力承擔賠償責任

醫保卡不知被何人盜刷,單位卻不能提供髮卡記錄,卡內的資金損失該由誰承擔呢?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謝某醫保卡資金損失6926.5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謝某於2008年10月8日至2018年3月27日期間在某物業公司工作。2018年5月,謝某在當地人社局辦領失業金時,查詢到原單位為其辦理過醫保卡,且在2011年1月25日至2018年8月11日期間該卡被刷卡消費了62筆共計6926.5元。謝某遂找到原單位,要求賠償其醫保卡內消費損失。因雙方協商不成,謝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謝某主張的系財產損失,應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處理。某物業公司辯稱於2008年年底將謝某的醫保卡發給了其主管,後主管將卡給了謝某,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故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某物業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不能認定某物業公司將醫保卡發放給了謝某。某物業公司理應承擔保管不利的責任,應對謝某醫保卡被刷的資金損失6926.5元負責賠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所以,企事業單位應當增強必要的法律意識,注重管理細節,如果涉及到單位與員工之間的財物交接事項,應該製作並留存書面的交接記錄,否則將因舉證不能而承擔保管不利的賠償責任。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胡文龍 陳智揚

編輯:史梓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