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36天被欠薪2萬多,法院這樣判……

按月開工資的通化市民徐某很疑惑,明明加班了,但到手的工資條上加班工資欄為什麼是空的?加班工資到底是怎麼算的?

加班36天被欠薪2萬多,法院這樣判……

被告徐某是原告某公司承包僱傭的職工,任職時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計薪方式為月工資。徐某在上一年工作期間共加班36天,但工資條上加班工資欄卻是空的。徐某多次詢問單位卻始終未得到答覆,遂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原告某公司應按照月工資除以21.75天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方式支付徐某加班工資。但原告認為應該按每月工資基數除以31天來計算加班工資,且在已發工資中包含了部分加班工資,不應補償徐某全部加班工資。於是,原告某公司訴至二道江區法院。

二道江區法院鋼城法庭白法官認為:此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勞動法》相關規定,最終判決原告某公司應按照月工資除以21.75天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方式支付徐某加班工資,即原告公司需支付被告徐某週六週日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合計2萬餘元。

那麼,加班工資的基數是如何計算的?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吉林日報全媒體 記者 :王子陽 編輯:趙樹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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