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检察院办理我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报讯 笔者昨获悉,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办理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

据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刘某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经开庭审理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内将该款交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该院缴付国库。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该院审核。若刘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案的办理,对于探索建立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下一步,市检察机关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不断加大办案力度,继续办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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