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視野下的家族信託及規劃實務

家族信託在家族財富傳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可以涵蓋其它的家族財富傳承工具如繼承、保險、贈與等,因此研究信託稅制可以比較深入瞭解我國家族財富傳承的相關的稅務問題。

稅務視野下的家族信託及規劃實務

我國現行稅制中沒有專門的信託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在設立信託、持有信託及解除或終止信託時都可能因為財產轉移需要交納相應的稅費。按照我國目前的信託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家族信託需要轉讓財產所有權,並進行登記。而我國不承認非交易過戶,因此除現金、有價證券等外,其它非貨幣性資產轉移在稅法上會被視為轉讓或銷售,應當交納增值稅、所得稅等一系列稅費。在家族信託存續期間,信託產品運作時需要交納流轉稅,持有財產需要交納財產稅,獲得收益時需要繳納所得稅,對於稅後的收益再分配給受益人時,受益人是否需要再次交納所得稅,沒有相關規定,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理論上不應再繳納所得稅,如果再次徵收所得稅則屬於重複徵稅,但仍不能排除被稅務機關以股息、紅利所得徵稅。解除或終止信託時,信託財產會迴轉到委託人或受益人手中,這時再次出現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按我國目前的稅制,可能會再次徵收稅款。

因此,從目前來看,在國內宣傳家族信託避稅是不切實際的,國外利用信託避稅主要是規避贈與稅、遺產稅,而在我國,不存在這兩種稅。雖然遺產稅在發達國家和地區比較流行,但最近幾年,一些國家和地區如香港、澳大利亞、別拿大等已取消了遺產稅,美國總統特朗普也在推動取消遺產稅。在這樣一個大的國際環境下,遺產稅在我國的開徵仍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如果以規避稅務為前提的話,應當進行特別地考量,需要綜合運用我國現行的稅務優惠政策,才能保證達到一定的稅務籌劃效果。

下面通過一個已公開的典型的不動產信託傳承案例來講解一下家族信託設立時的稅務規劃思路。

劉芳(化名)在北京有價值1億的房產,為傳給後代並避免因婚姻引起不必要的糾紛,通過某信託公司先出資設立一個單一資金信託,然後再由該信託購入劉芳的房產,最後將該信託受益人制定為直系血親後代非配偶繼承人。

這個家族不動產信託非常簡單,實質上就是委託人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轉讓給受託人信託公司,本質上是委託人自賣自買的行為,大體涉及以下幾個稅種:增值稅及附加、契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如果是非住房還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從稅務籌劃的角度去看,這個家族信託方案基本沒有考慮稅負的承擔問題,所有涉及到不動產轉讓的稅都沒法迴避。

實際上在我國現有的稅收體制下,仍然可以利用不動產轉讓中的一些優惠政策和股權轉讓的形式來減輕委託人的稅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劃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42號)規定,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屬於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再次明確: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因此通過委託人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或一人有限公司,再將其房產以投資形式劃轉到個人獨資企業或一人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免徵契稅的優惠。

另外根據財稅〔2015〕4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又可以享受個人轉讓房產的所得稅遞延納稅的優惠。然後再將全部股權置入信託產品,達到不動產信託同樣的效果。

家族信託的目的一般主要是財富的傳承、資產隔離等,避稅一般不是主要目的,但家族信託的設立和管理,都涉及到巨大的財產,必然產生巨大的稅負承擔,因此從客觀上講,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稅務籌劃都有巨大的需求,只是鑑於我國目前的稅收體制及稅務管理思路,要想做好家族信託的稅務籌劃最優效果,除了利用國內的稅收優惠政策外,主要還得通過構建國際稅務架構來達到節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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