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能讓不適合的員工主動離職呢,有好的勸退辦法嗎?

東柳先生


為什麼要讓不適合的員工主動離職呢?如果是正經公司,合法員工不適合原來的工作崗位(用工單為也需要提供不適合的證據),是否應該考慮先安排其他崗位,如果無法安排,或是確實決定不再留用該員工。建議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個體對於公司來說,本來已經處於弱勢地位。勞動者到公司上班,目的就是付出勞動後,獲得經濟收入。公司招聘員工時,已經設定了招聘錄用條件,聘用員工後,用工單位應該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內容與勞動條件。由於公司經營狀況或是特殊原因,提供不了約定的崗位或是條件,或是不再需要繼續使用該員工,這不是員工的責任,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善待本公司員工,執行以人為本的理念,是一家有擔當,有社會責任感的好公司的基本條件。


凡塵漫記


這是一個有難度的“動作”,因為現在員工都有法律意識,公司辭退正式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沒有及時為正式員工辦理社保的,勞動監察大隊會處罰公司。而公司通過勸退方式讓員工主動辭職,無非是不想支付員工應得的賠償款,也夠難為人事經理的!

就勸退員工主動辭職的工作方法而言,通常就是以下二個:

一是給其完成不了的工作任務,再通過嚴格的考核,讓其每月的績效考核都是末位,再用“末位淘汰”理論與其談話。如果這個方法不奏效,那就來下面的。

二是調崗,通過調到工作更辛苦、工資更低的保安和保潔崗位,逼其主動辭職。

以上方法通常對工齡不超過一年的員工,效果比較明顯,因為賠償的一個月工資,也不是太大的金額,想想也就算了。但對於工齡超過二年,特別是十年以上的員工,就沒有效果了。

對於依法維權的員工,公司通常採用故意不服裁判/判決而上訴的方式,拖延時間。

劉飛,專職駕駛員,在一家公司幹了八年,從未出過交通責任事故。後由於老闆到上海發展,讓劉飛辭職,劉飛不同意,後老闆採取了停發工資的辦法,意欲不了了之。隨後劉飛到所屬地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老闆故意不服,通過二審和執行的不配合,前後拖延了二年。但是最後還是賠償了八個月的工資,才算了事。

事後,劉飛舉報公司偷稅漏稅一事,公司除了補繳稅外,被罰款3萬元。

法治社會,理應依法辦事。從長遠角度講“近者悅,遠者來”,如果公司總想省下賠償員工的錢,既不利於公司的口碑,也常會因貪小便宜而吃大虧,得不償失。


紅藍推演


這個問題每個用工單位都會碰到,處置方法也五花八門!

第一:你可以找一個和他關係比較好的人,約出來的好好交心的談一談!

第二:你可以根據其人的短板,設置一個優勝劣汰考核制度,讓他服服帖帖的退出!

第三:也可以為不合適的員工,量身訂製一套考合方案,讓他知難而退等等!

總而言之:千萬不能武斷蠻退,要動腦不能動粗,要智行不能亂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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