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定企業虧損彌補的政策規定和報表填寫

一文搞定企業虧損彌補的政策規定和報表填寫

資料來源:廈門稅務、上海稅務、浙江稅務 。二次整理:晶晶亮的稅月

一文搞定企業虧損彌補的政策規定和報表填寫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了,而虧損彌補,幾乎是每個企業都會遇到的業務,虧損彌補有哪些政策規定?申報表該如何填寫?經常讓很多財務人員一籌莫展,今天我們從政策解析和報表填報兩大部分來一次性搞定虧損彌補。

第一部分:政策解析

1、什麼是稅法上的虧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2、虧損彌補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目前虧損彌補期限有5年、8年、10年,分別適用不同類型的企業。

3、哪些企業適用5年彌補虧損期限?

除了適用特殊規定外的一般企業。政策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4、什麼企業適用8年彌補虧損期限?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的2020年度虧損。

政策依據: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四條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請注意:

1.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2.上述公告規定的延長虧損彌補年限,僅指符合條件的企業2020年度的虧損額。

3.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5、什麼企業適用10年彌補虧損期限?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6、什麼情況下虧損年度可以減除?

符合政策性搬遷條件的企業。

政策依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於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該政策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請注意:

1.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

2.符合政策性搬遷條件的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逾期未報的,除特殊原因並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外,按非政策性搬遷處理,不得執行《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規定。

3.企業搬遷完成當年,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

6、企業籌建期是否作為虧損年度?

不作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即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為長期待攤費用不少於3年進行扣除。

7、企業清算時,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規定,企業清算時,可以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8、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是否可以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不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五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9、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企業在季度預繳申報時可以填報第8行“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欄次。因此,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10、企業分立符合特殊性重組處理規定的,企業的虧損能否在分立企業間結轉彌補?如何計算彌補額?

可以在限額內繼續彌補。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規定,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11、企業合併符合特殊性重組處理規定的,被合併企業的虧損能否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如何計算彌補額?

可以在限額內繼續彌補。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規定,被合併企業合併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併企業承繼。可由合併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這個限額計算是一個比較特別的規定,需要著重關注。

12、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3、企業境內外虧損是否可以相互彌補?

可以單向彌補。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彙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規定,境內企業虧損允許用境外所得進行彌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若企業境內所得為虧損,境外所得為盈利,且企業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彌補了境內虧損,則境內已用境外盈利彌補的虧損不得再用以後年度境內盈利重複彌補。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規定,企業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時,可以選擇綜合抵免法,即境外不同國家之間的企業盈虧可以相互彌補。

第二篇:報表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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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轉5年的一般企業怎麼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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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一般企業)

A公司主營建築服務,2014-2018年發生虧損尚未彌補完畢,2019年度實現盈利,《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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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只需要按照虧損發生的自然年度順序進行虧損彌補即可。由於A公司為一般企業,最長的彌補虧損年限為5年,因此2014年尚未彌補完的2萬元就不能再結轉到以後年度進行彌補了,而2015年及後續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仍繼續結轉以後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上表中塗黃色的第11行第9列是本列以上各行的合計數,表示用本年所得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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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轉10年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怎麼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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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高新技術企業)

B公司主營軟件開發服務,2019年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2014-2018發生虧損尚未彌補完畢,2019年度實現盈利,《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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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彌補虧損的順序仍然按照虧損發生的自然年度順序,但與案例1一般企業的結轉虧損不同的是,由於B公司在2019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那麼2019年之前的5個年度的尚未彌補,最長的彌補虧年限就由5年延長到10年,因此2014年尚未彌補完的2萬元就也可以結轉以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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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由科技型中小企業轉為一般企業)

C公司主營電子元器件製造,2018年被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但2019年由於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而轉為一般企業,2013-2018發生虧損尚未彌補完畢,2019年度實現盈利,《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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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2-2的背景下,彌補虧損的順序就不再是按照虧損發生的自然年度順序,而是按照虧損結轉的到期年限順序,先到期的先彌補,同時到期的,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

具體來說,由於C公司2018年被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那麼C公司2013年-2017年度的虧損的彌補虧損年限為10年,即虧損結轉年限在2023年-2027年間到期。但由於C公司2019年轉為一般企業,企業2018年發生的虧損就只能結轉以後5個年度,即虧損結轉年限在2023年到期,下表具體展示了C公司各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到期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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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虧損和2018年的虧損先到期,且同時到期,但2013年的虧損先發生,因此C公司彌補虧損的順序就變成了2013、2018、2014、2015……2017。此後每一年,如果彌補虧損企業類型發生了變化,申報系統將自動重新計算彌補虧損年限的到期時間,然後根據新的到期時間,自動分配各年度的彌補虧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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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發生政策性搬遷事項怎麼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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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2018年發生政策性搬遷事項)

D公司位於某市地鐵規劃沿線,2017年10月開始進行政策性搬遷,2019年5月完成搬遷並恢復生產經營,2018年度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2019年度《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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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是否有注意到,本年度的前一年度竟然是“2017”呢?這是因為D公司在2018年年度申報表的基礎信息表勾選了“216發生政策性搬遷且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年度”,所以在2019度申報時,申報系統就將2018年從虧損彌補結轉年限中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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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性合併、分立轉入轉出的虧損怎麼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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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特殊性企業合併轉入虧損)

E公司2019年3月完成對F公司(2018年認定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吸收合併,2013-2015年F公司每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經過限額計算後,可由E公司繼續彌補的虧損均為-10000元,2019年度《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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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是一般企業,為什麼2013年轉入的虧損還能夠在本年進行彌補呢?

那是因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第三條的規定,雖然E公司是一般企業,但由於F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其2013-2017年的虧損可以結轉10年,因此虧損轉入E公司後,結轉年限仍然可以按照10年計算,2014、2015年轉入的虧損同理。另外,如果E公司本身就是高新技術企業,那麼無論合併、分立的企業轉入的虧損的彌補年限是5年還是10年,都可以按照10年進行結轉。

為什麼E公司2014年的待彌補虧損有40000元,但是隻彌補了其中的30000元呢?為什麼2018年的虧損先於2014年的虧損進行彌補了呢?

這仍然是彌補虧損順序的問題,與案例2-2的分析相同,按照虧損結轉的到期年限順序,先到期的先彌補,同時到期的,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

E公司2014年待彌補的40000元虧損中,其中30000元為自身經營虧損,彌補虧損結轉到期時間為2019年,另外的10000元虧損是合併F公司轉入的,結轉年限到期時間為2024年,2015年的待彌補虧損同理。再看2018年的虧損,由於只能結轉5年,於2023年到期,所以2018年的待彌補虧損就要先行進行彌補啦。

另外需要注意:如果納稅人發生特殊性合併、分立業務,除需正確填寫基礎信息表“212-重組事項稅務處理方式”、“213重組交易類型”、“214重組當事方類型”的內容哦,還需勾選填報《A105100 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並在年度申報時填報相關的附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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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怎麼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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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

G公司2019年實現所得180000元,其中包括香港的分支機構實現所得80000元,2019年度《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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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例所示,2015的虧損在用境內的所得彌補其中的50000元后,還有70000元使用的就是另外所得進行彌補的喲~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要使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除在A106000表填報外,還需要將實際抵減境內虧損的金額填入《A108000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合計行的第六列哦~,

請再次注意,企業在彙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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