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說明【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 2018年版)】中篇

4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

4.1 一般規定

4.1.1 本條結合我國城市的發展需要,規定了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等的平面佈局要求,以有利於保障城市、居住區的安全。

本規範中的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包括秸稈、蘆葦、菸葉、草藥、麻、甘蔗渣、木材、紙漿原料、煤炭等的堆場。這些場所一旦發生火災,滅火難度大、危害範圍大。在實際選址時,應儘量將這些場所佈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確有困難時,也要儘量選擇在本地區或本單位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以便防止飛火殃及其他建築物或可燃物堆垛等。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或儲罐區要儘量佈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當受條件限制不得不佈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時,需採取加強防火堤或另外增設防護牆等可靠的防護措施;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因液化石油氣的相對密度較大、氣化體積大、爆炸極限低等特性,要儘量遠離居住區、工業企業和建有劇場、電影院、體育館、學校、醫院等重要公共建築的區域,單獨佈置在通風良好的區域。

本條規定的這些場所,著火後燃燒速度快、輻射熱強、難以撲救,火災延續時間往往較長,有的還存在爆炸危險,危及範圍較大,撲救和冷卻用水量較大。因而,在選址時還要充分考慮消防水源的來源和保障程度。4.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針對閃點較低的甲類液體,這類液體對溫度敏感,特別要預防夏季高溫炎熱氣候條件下因露天存放而發生超壓爆炸、著火。

4.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液化石油氣洩漏時的氣化體積大、擴散範圍大,並易積聚引發較嚴重的災害。除在選址要綜合考慮外,還需考慮採取儘量避免和減少儲罐爆炸或洩漏對周圍建築物產生危害的措施。

設置防護牆可以防止儲罐漏液外流危及其他建築物。防護牆高度不大於1.0m,對通風影響較小,不會窩氣。美國、前蘇聯的有關規範均對罐區設置防護牆有相應要求。日本各液化石油氣罐區以及每個儲罐也均設置防火堤。因此,本條要求液化石油氣罐區設置不小於1.0m高的防護牆,但儲罐距防護牆的距離,臥式儲罐按其長度的一半,球形儲罐按其直徑的一半考慮為宜。

液化石油氣儲罐與周圍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範第4.4節和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的有關規定。

4.1.4 裝卸設施設置在儲罐區內或距離儲罐區較近,當儲罐發生洩漏、有汽車出入或進行裝卸作業時,存在爆燃引發火災的危險。這些場所在設計時應首先考慮按功能進行分區,儲罐與其裝卸設施及輔助管理設施分開佈置,以便採取隔離措施和實施管理。

4.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本節規定主要針對工業企業內以及獨立建設的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為便於規範執行和標準間的協調,有關專業石油庫的儲罐佈置及儲罐與庫內外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GB 50074的有關規定。

4.2.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

(1)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的最大總容量,是根據工廠企業附屬可燃液體庫和其他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及倉庫等的容量確定的。

本規範中表4.2.1規定的防火間距主要根據火災實例、基本滿足滅火撲救要求和現行的一些實際做法提出的。一個30m3的地上臥式油罐爆炸著火,能震碎相距15m範圍的門窗玻璃,輻射熱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根據撲救油罐實踐經驗,油罐(池)著火時燃燒猛烈、輻射熱強,小罐著火至少應有12m~15m的距離,較大罐著火至少應有15m~20m的距離,才能滿足滅火需要。

(2)對於可能同時存放甲、乙、丙類液體的一個儲罐區,在確定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時,要先將不同類別的可燃液體折算成同一類液體的容量(可折算成甲、乙類液體,也可折算成丙類液體)後,按本規範表4.2.1的規定確定。

(3)關於表4.2.1注的說明。

注3:因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和倉庫以及民用建築發生火災時,相互影響較大,相應的防火間距應分別按表4.2.1中規定的數值增加25%。上述儲罐、堆場發生沸溢或破裂使油品外洩時,遇到點火源會引發火災,故增加了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即在本表對四級耐火等級建築要求的基礎上增加25%。

注4:浮頂儲罐的罐區或閃點大於120℃的液體儲罐區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小,故規定可按表4.2.1中規定的數值減少25%,對於高層建築及其裙房儘量不減少。

注5:數個儲罐區佈置在同一庫區內時,罐區與罐區應視為兩座不同的建、構築物,防火間距原則上應按兩個不同庫區對待。但為節約土地資源,並考慮到滅火救援需要及同一庫區的管理等因素,規定按不小於表4.2.1中相應容量的儲罐區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築的防火間距之較大值考慮。

注6:直埋式地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較地上式儲罐安全,故規定相應的防火間距可按表4.2.1中規定的數值減少50%。但為保證安全,單罐容積不應大於50m3,總容積不應大於200m3。

4.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除考慮安裝、檢修的間距外,還要考慮避免火災相互蔓延和便於滅火救援。

目前國內大多數專業油庫和工業企業內油庫的地上儲罐之間的距離多為相鄰儲罐的一個D(D-儲罐的直徑)或大於一個D,也有些小於一個D(0.7D~0.9D)。當其中一個儲罐著火時,該距離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對相鄰儲罐的威脅。當採用水槍冷卻油罐時,水槍噴水的仰角通常為45°~60°,0.60D~0.75D的距離基本可行。當油罐上的固定或半固定泡沫管線被破壞時,消防員需向著火罐上掛泡沫鉤管,該距離能滿足其操作要求。考慮到設置充氮保護設備的液體儲罐比較安全,故規定其間距與浮頂儲罐一樣。

關於表4.2.2注的說明:

注2:主要明確不同火災危險性的液體(甲類、乙類、丙類)、不同形式的儲罐(立式罐、臥式罐;地上罐、半地下罐、地下罐等)佈置在一起時,防火間距應按其中較大者確定,以利安全。對於矩形儲罐,其當量直徑為長邊A與短邊B之和的一半。設當量直徑為D,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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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主要考慮一排臥式儲罐中的某個罐著火,不會導致火災很快蔓延到另一排臥式儲罐,併為滅火操作創造條件。

注4:單罐容積小於1000m3的甲、乙類液體地上固定頂油罐,罐容相對較小,採用固定冷卻水設備後,可有效地降低燃燒輻射熱對相鄰罐的影響;同時,消防員還在火場採用水槍進行冷卻,故油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

注5:儲罐設置液下噴射泡沫滅火設備後,不需用泡沫鉤管(槍);如設置固定消防冷卻水設備,通常不需用水槍進行冷卻。在防火堤內如設置泡沫滅火設備(如固定泡沫產生器等),能及時撲滅流散液體火。故這些儲罐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儘量不小於0.4D。

4.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是對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佈置時的規定,目的在於既保證一定消防安全,又節約用地、節約輸油管線,方便操作管理。當容量大於本條規定時,應執行本規範的其他規定。

據調查,有的專業油庫和企業內的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庫,將容量較小油罐成組佈置。實踐證明,小容量的儲罐發生火災時,一般情況下易於控制和撲救,不像大罐那樣需要較大的操作場地。

為防止火勢蔓延擴大、有利滅火救援、減少火災損失,組內儲罐的佈置不應多於兩排。組內儲罐之間的距離主要考慮安裝、檢修的需要。儲罐組與組之間的距離可按儲罐的形式(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等)和總容量相同的標準單罐確定。如:一組甲、乙類液體固定頂地上式儲罐總容量為950m3,其中100m3單罐2個,150m3單罐5個,則組與組的防火間距按小於或等於1000m3的單罐0.75D確定。

4.2.4 把火災危險性相同或接近的甲、乙、丙類液體地上、半地下儲罐佈置在一個防火堤分隔範圍內,既有利於統一考慮消防設計,儲罐之間也能互相調配管線佈置,又可節省輸送管線和消防管線,便於管理。

將沸溢性油品與非沸溢性油品,地上液體儲罐與地下、半地下液體儲罐分別佈置在不同防火堤內,可有效防止沸溢性油品儲罐著火後因突沸現象導致火災蔓延,或者地下儲罐發生火災威脅地上、半地下儲罐,避免危及非沸溢性油品儲罐,從而減小撲滅難度和損失。本條規定遵循了不同火災危險性的儲罐分別分區佈置的原則。

4.2.5 本條第3、4、5、6款為強制性條文。實踐證明,防火堤能將燃燒的流散液體限制在防火堤內,給滅火救援創造有利條件。在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設置防火堤,是防止儲罐內的液體因罐體破壞或突沸導致外溢流散而使火災蔓延擴大,減少火災損失的有效措施。前蘇聯、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有關規範都明確規定,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應設置防火堤,並規定了防火堤內的儲罐佈置、總容量和具體做法。本條規定既總結了國內的成功經驗,也參考了國外的類似規定與做法。有關防火堤的其他技術要求,還可參見國家標準《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範》GB 50351-2005。

1 防火堤內的儲罐佈置不宜大於兩排,主要考慮儲罐失火時便於撲救,如佈置大於兩排,當中間一排儲罐發生火災時,將對兩邊儲罐造成威脅,必然會給撲救帶來較大困難。

對於單罐容量不大於1000m3且閃點大於120℃的液體儲罐,儲罐體形較小、高度較低,若中間一行儲罐發生火災是可以進行撲救的,同時還可節省用地,故規定可不大於4排。

2 防火堤內的儲罐發生爆炸時,儲罐內的油品常不會全部流出,規定防火堤的有效容積不應小於其中較大儲罐的容積。浮頂儲罐發生爆炸的概率較低,故取其中最大儲罐容量的一半。

3、4 這兩款規定主要考慮儲罐爆炸著火後,油品因罐體破裂而大量外流時,能防止流散到防火堤外,並要能避免液體靜壓力衝擊防火堤。

5 沸溢性油品儲罐要求每個儲罐設置一個防火堤或防火隔堤,以防止發生因液體沸溢,四處流散而威脅相鄰儲罐。

6 含油汙水管道應設置水封裝置以防止油品流至汙水管道而造成安全隱患。雨水管道應設置閥門等隔離裝置,主要為防止儲罐破裂時液體流向防火堤之外。

4.2.6 閃點大於120℃的液體儲罐或儲罐區以及桶裝、瓶裝的乙、丙類液體堆場,甲類液體半露天堆場(有蓋無牆的棚房),由於液體儲罐爆裂可能性小,或即使桶裝液體爆裂,外溢的液體量也較少,因此當採取了有效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時,可以不設置防火堤。實際工程中,一般採用設置黏土、磚石等不燃材料的簡易圍堤和事故油池等方法來防止液體流散。

4.2.7 據調查,目前國內一些甲、乙類液體儲罐與泵房的距離一般在14m~20m之間,與鐵路裝卸棧橋一般在18m~23m之間。

發生火災時,儲罐對泵房等的影響與罐容和所存可燃液體的量有關,泵房等對儲罐的影響相對較小。但從引發的火災情況看,往往是兩者相互作用的結果。因此,從保障安全、便於滅火救援出發,儲罐與泵房和鐵路、汽車裝卸設備要求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前者宜為10m~15m。無論是鐵路還是汽車的裝卸鶴管,其火災危險性基本一致,故將有關防火間距統一,將後者定為12m~20m。

4.2.8 本條規定主要為減小裝卸鶴管與建築物、鐵路線之間的相互影響。根據對國內一些儲罐區的調查,裝卸鶴管與建築物的距離一般為14m~18m。對丙類液體鶴管與建築的距離,則據其火災危險性作了一定調整。

4.2.9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鐵路走行線的距離,主要考慮蒸汽機車飛火對儲罐的威脅,而飛火的控制距離難以準確確定,但機車的飛火通常能量較小。一定距離後即會快速衰減,故將最小間距控制在20m,對甲、乙類儲罐與廠外鐵路走行線的間距,考慮到這些物質的可燃蒸氣的點火能相對較低,故規定大一些。

與道路的距離是據汽車和拖拉機排氣管飛火對儲罐的威脅確定的。據調查,機動車輛的飛火的影響範圍遠者為8m~10m,近者為3m~4m,故與廠內次要道路定為5m和10m,與主要道路和廠外道路的間距則需適當增大些。

4.2.10 零位儲罐罐容較小,是鐵路槽車向儲罐卸油作業時的緩衝罐。零位罐置於低處,鐵路槽車內的油品藉助液位高程自流進零位罐,然後利用油泵送入儲罐。

4.3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是對可燃氣體儲罐與其他建築防火間距的基本規定。可燃氣體儲罐指盛裝氫氣、甲烷、乙烷、乙烯、氨氣、天然氣、油田伴生氣、水煤氣、半水煤氣、發生爐煤氣、高爐煤氣、焦爐煤氣、伍德爐煤氣、礦井煤氣等可燃氣體的儲罐。

可燃氣體儲罐分低壓和高壓兩種。低壓可燃氣體儲罐的幾何容積是可變的,分溼式和乾式兩種。溼式可燃氣體儲罐的設計壓力通常小於4kPa,乾式可燃氣體儲罐的設計壓力通常小於8kPa。高壓可燃氣體儲罐的幾何容積是固定的,外形有臥式圓筒形和球形兩種。臥式儲氣罐容積較小,通常不大於120m3。球型儲氣罐罐容積較大,最大容積可達10000m3。這類儲罐的設計壓力通常為1.0MPa~1.6MPa。目前國內溼式可燃氣儲罐單罐容積檔次有:小於1000m3、1000m3、5000m3、10000m3、20000m3、30000m3、50000m3、100000m3、150000m3、200000m3;乾式可燃氣體儲罐單罐容積檔次有:小於1000m3、1000m3、5000m3、10000m3、20000m3、30000m3、50000m3、80000m3、170000m3、300000m3。

表中儲罐總容積小於或等於1000m3者,一般為小氮肥廠、小化工廠和其他小型工業企業的可燃氣體儲罐。儲罐總容積為1000m3~10000m3者,多是小城市的煤氣儲配站、中型氮肥廠、化工廠和其他中小型工業企業的可燃氣體儲罐。儲罐總容積大於或等於10000m3至小於50000m3者,為中小城市的煤氣儲配站、大型氮肥廠、化工廠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的可燃氣體儲罐。儲罐總容積大於或等於50000m3至小於100000m3者,為大中城市的煤氣儲配站、焦化廠、鋼鐵廠和其他大型工業企業的可燃氣體儲罐。

近10年,國內各鋼鐵企業為節能減排,對鋼廠產生的副產煤氣進行了回收利用。為充分利用鋼廠的副產煤氣,調節煤氣發生與消耗間的不平衡性,保證煤氣的穩定供給,鋼鐵企業均設置了煤氣儲罐。由於產能增加,國內多家鋼鐵企業的煤氣儲罐容量已大於100000m3,部分鋼鐵企業大型煤氣儲罐現狀見表11。

表11 國內部分鋼鐵企業大型煤氣儲罐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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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調查,國內目前最大的煤氣儲罐容積為300000m3,最高壓力為10kPa。為適應我國儲氣罐單罐容積趨向大型化的需要,本次修訂增加了第五檔,即100000m3~300000m3,明確了該檔儲罐與建築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要求。

表4.3.1 注: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設計壓力較高,易漏氣,火災危險性較大,防火間距要先按其實際幾何容積(m3)與設計壓力(絕對壓力,105Pa)乘積折算出總容積,再按表4.3.1的規定確定。

本條有關間距的主要確定依據:

(1)溼式儲氣罐內可燃氣體的密度多數比空氣輕,洩漏時易向上擴散,發生火災時易撲救。根據有關分析,溼式可燃氣體儲罐一般不會發生爆炸,即使發生爆炸一般也不會發生二次或連續爆炸。爆炸原因大多為在檢修時因處理不當或違章焊接引起。溼式儲氣罐或堆場等發生火災爆炸時,相互危及範圍一般在20m~40m,近者約10m,遠者100m~200m,碎片飛出可能傷人或砸壞建築物。

(2)考慮施工安裝的需要,大、中型可燃氣體儲罐施工安裝所需的距離一般為20m~25m。根據儲氣罐撲救實踐,人員與罐體之間至少要保持15m~20m的間距。

(3)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414對不同容積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築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也均有要求。《城鎮燃氣設計規範》中表格第五檔為“大於200000m3”,沒有規定儲罐容積上限,這主要是因為考慮到安全性、經濟性等方面的因素,城鎮中的燃氣儲罐容積不會太大,一般不大於200000m3。大型的可燃氣體儲罐主要集中在鋼鐵等企業中。本規範在確定100000m3~300000m3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築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要求時,主要是基於輻射熱計算、國內部分鋼鐵企業現狀與需求和此類儲罐的實際火災危險性。

(4)乾式儲氣罐的活塞和罐體間靠油或橡膠夾布密封,當密封部分漏氣時,可燃氣體洩漏到活塞上部空間,經排氣孔排至大氣中。當可燃氣體密度大於空氣時,不易向罐頂外部擴散,比空氣小時,則易擴散,故前者防火間距應按表4.3.1增加25%,後者可按表4.3.1的規定執行。

(5)小於20m3的儲罐,可燃氣體總量及其火災危險性較小,與其使用燃氣廠房的防火間距可不限。

(6)溼式可燃氣體儲罐的燃氣進出口閥門室、水封井和乾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閥門室、水封井、密封油循環泵和電梯間,均是儲罐不宜分離的附屬設施。為節省用地,便於運行管理,這些設施間可按工藝要求佈置,防火間距不限。

4.3.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可燃氣體儲罐或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是發生火災時減少相互間的影響和便於滅火救援和施工、安裝、檢修所需的距離。鑑於乾式可燃氣體儲罐與溼式可燃氣體儲罐火災危險性基本相同且罐體高度均較高,故儲罐之間的距離均規定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直徑的一半。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設計壓力較高、火災危險性較溼式和乾式可燃氣體儲罐大,臥式和球形儲罐雖形式不同,但其火災危險性基本相同,故均規定為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的2/3。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溼式或乾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的半徑,主要考慮在一般情況下後者的直徑大於前者,本條規定可以滿足滅火救援和施工安裝、檢修需要。

我國在實施天然氣“西氣東輸”工程中,已建成一批大型天然氣球形儲罐,當設計壓力為1.0MPa~1.6MPa時,容積相當於50000m3~80000m3、100000m3~160000m3。據此,與燃氣管理和燃氣規範歸口單位共同調研,並對其實際火災危險性進行研究後,將儲罐分組佈置的規定調整為“數個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總容積大於200000m3(相當於設計壓力為1.0MPa時的10000m3球形儲罐2臺)時,應分組佈置”。由於本規範只涉及儲罐平面佈置的規定,未全面、系統地規定其他相關消防安全技術要求。設計時,不能片面考慮儲罐區的總容量與間距的關係,而需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等標準的規定進行綜合分析,確定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術措施。

4.3.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氧氣為助燃氣體,其火災危險性屬乙類,通常儲存於鋼罐內。氧氣儲罐與民用建築,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這些建築在火災時的相互影響和滅火救援的需要;與製氧廠房的防火間距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範》GB 50030的有關規定,根據工藝要求確定。確定防火間距時,將氧氣罐視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與儲罐外的其他建築物的防火間距原則按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考慮。

氧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相鄰較大儲罐的半徑,則是滅火救援和施工、檢修的需要;與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的直徑,主要考慮可燃氣體儲罐發生爆炸時對相鄰氧氣儲罐的影響和滅火救援的需要。

本條表4.3.3中總容積小於或等於1000m3的溼式氧氣儲罐,一般為小型企業和一些使用氧氣的事業單位的氧氣儲罐;總容積為1000m3~50000m3者,主要為大型機械工廠和中、小型鋼鐵企業的氧氣儲罐;總容積大於50000m3者,為大型鋼鐵企業的氧氣儲罐。

4.3.4 確定液氧儲罐與其他建築物、儲罐或堆場的防火間距時,要將液氧的儲罐容積按1m3液氧折算成800m3標準狀態的氧氣後進行。如某廠有1個100m3的液氧儲罐,則先將其折算成800×100=80000(m3)的氧氣,再按本規範第4.3.3 條第三檔(V>50000m3)的規定確定液氧儲罐的防火間距。

液氧儲罐與泵房的間隔不宜小於3m的規定,與國外有關規範規定和國內有關工程的實際做法一致。根據分析醫用液氧儲罐的火災危險性及其多年運行經驗,為適應醫用標準調整要求和醫院建設需求,將醫用液氧儲罐的單罐容積和總容積分別調整為5m3和20m3。醫用液氧儲罐與醫療衛生機構內建築的防火間距,國家標準《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範》GB 50751-2012已有明確規定。醫用液氧儲罐與醫療衛生機構外建築的防火間距,仍要符合本規範第4.3.3條的規定。

4.3.5 當液氧儲罐洩漏的液氧氣化後,與稻草、木材、刨花、紙屑等可燃物以及溶化的瀝青接觸時,遇到火源容易引起猛烈的燃燒,致使火勢擴大和蔓延,故規定其周圍一定範圍內不應存在可燃物。

4.3.6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發生火災時,對鐵路、道路威脅較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小,故防火間距的規定較本規範表4.2.9的要求小些。

4.3.7 液氫的閃點為-50℃,爆炸極限範圍為4.0%~75.0%,密度比水輕(沸點時0.07g/cm3)。液氫發生洩漏後會因其密度比空氣重(在-25℃時,相對密度1.04)而使氣化的氣體沉積在地面上,當溫度升高後才擴散,並在空氣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到點火源即會發生爆炸而產生火球。氫氣是最輕的氣體,燃燒速度最快(測試管的管徑D=25.4mm,引燃溫度400℃,火焰傳播速度為4.85m/s,在化學反應濃度下著火能量為1.5×10-5J)。

液氫為甲類火災危險性物質,燃燒、爆炸的猛烈程度和破壞力等均較氣態氫大。參考國外規範,本條規定液氫儲罐與建築物及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和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按本規範對液化石油氣儲罐的有關防火間距,即表4.4.1規定的防火間距減小25%。

液氨為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與氟、氯等能發生劇烈反應。氨與空氣混合到一定比例時,遇明火能引起爆炸,其爆炸極限範圍為15.5%~25%。氨具有較高的體積膨脹係數,超裝的液氨氣瓶極易發生爆炸。為適應工程建設需要,對比液氨和液氫的火災危險性,參照液氫的有關規定,明確了液氨儲罐與建築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

4.3.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液化天然氣是以甲烷為主要組分的烴類混合物,液化天然氣的自燃點、爆炸極限均比液化石油氣的高。當液化天然氣的溫度高於-112℃時,液化天然氣的蒸氣比空氣輕,易向高處擴散,而液化石油氣蒸氣比空氣重,易在低處聚集而引發火災或爆炸,以上特點使液化天然氣在運輸、儲存和使用上比液化石油氣要安全。

表4.3.8中規定的液化天然氣儲罐和集中放散裝置的天然氣放散總管與站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總結了我國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經驗。

4.4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4.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液化石油氣是以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等低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分的混合物,閃點低於-45℃,爆炸極限範圍為2%~9%,為火災和爆炸危險性高的甲類火災危險性物質。液化石油氣通常以液態形式常溫儲存,飽和蒸氣壓隨環境溫度變化而變化,一般在0.2MPa~1.2MPa。1m3液態液化石油氣可氣化成250m3~300m3的氣態液化石油氣,與空氣混合形成3000m3~15000m3的爆炸性混合氣體。

液化石油氣著火能量很低(3×10-4J~4×10-4J),電話、步話機、手電筒開關時產生的火花即可成為爆炸、燃燒的點火源,火焰撲滅後易復燃。液態液化石油氣的密度為水的一半(0.5t/m3~0.6t/m3),發生火災後用水難以撲滅;氣態液化石油氣的比重比空氣重一倍(2.0kg/m3~2.5kg/m3),洩漏後易在低窪或通風不良處窩存而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此外,液化石油氣儲罐破裂時,罐內壓力急劇下降,罐內液態液化石油氣會立即氣化成大量氣體,並向上空噴出形成蘑菇雲,繼而降至地面向四周擴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一旦被引燃即發生爆炸,繼之大火以火球形式返回罐區形成火海,致使儲罐發生連續性爆炸。因此,一旦液化石油氣儲罐發生洩漏,危險性高,危害極大。

表4.4.1將液化石油氣儲罐和儲罐區分為7檔,按單罐和罐區不同容積規定了防火間距。第一檔主要為工業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住小區內的氣化站、混氣站和小型灌裝站的容積規模。第二檔為中小城市調峰氣源廠和大中型工業企業的氣化站和混氣站的容積規模。第三、四、五檔為大中型灌瓶站,大、中城市調峰氣源廠的容積規模。第六、七檔主要為特大型灌瓶站,大、中型儲配站、儲存站和石油化工廠的儲罐區。為更好地控制液化石油氣儲罐的火災危害,本次修訂時,經與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廠站設計規範》編制組協商,將其最大總容積限制在10000m3。

表4.4.1注2的說明:埋地液化石油氣儲罐運行壓力較低,且壓力穩定,通常不大於0.6MPa,比地上儲罐安全,故參考國內外有關規範其防火間距減一半。為了安全起見,限制了單罐容積和儲罐區的總容積。

有關防火間距規定的主要確定依據:

(1)根據液化石油氣爆炸實例,當儲罐發生液化石油氣洩漏後,與空氣混合並遇到點火源發生爆炸後,危及範圍與單罐和罐區的總容積、破壞程度、洩漏量大小、地理位置、氣象、風速以及消防設施和撲救情況等因素有關。當儲罐和罐區容積較小,洩漏量不大時,爆炸和火災的波及範圍,近者20m~30m,遠者50m~60m。當儲罐和罐區容積較大,洩漏量很大時,爆炸和火災的波及範圍通常在100m~300m,有資料記載,最遠可達1500m。

(2)參考了美國消防協會《國家燃氣規範》NFPA 59-2008規定的非冷凍液化石油氣儲罐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見是12)、英國石油學會《液化石油氣安全規範》規定的煉油廠及大型企業的壓力儲罐與其他建築物的防火間距(見表13)和日本液化石油氣設備協會《一般標準》JLPA 001:2002的規定(見表14)。

表12 非冷凍液化石油氣儲罐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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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儲罐與用氣廠房的間距可按上表減少50%,但不得低於50ft(15m)。表中數字後括號內的數值為按公制單位換算值。1美加侖=3.79×10-3m3。

表13 煉油廠和大型企業壓力儲罐與其他建築物的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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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英加侖=4.5×10-3m3。表中括號內的數值為按公制單位換算值。

表14 日本不同區域儲罐儲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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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液化石油氣設備協會《一般標準》JLPA 001:2002的規定:第一種居住用地範圍內,不允許設置液化石油氣儲罐;其他用地區域,設置儲罐容量有嚴格限制。在此基礎上,規定了地上儲罐與第一種保護對象(學校、醫院、托幼院、文物古蹟、博物館、車站候車室、百貨大樓、酒店、旅館等)的距離按下式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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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L——儲罐與保護對象的防火間距(m);

X——液化石油氣的總儲量(kg)。

在日本,液化石油氣站儲罐的平均容積很小,當按上式計算大於30m時,可取不小於30m。當採用地下儲罐或採取水噴淋、防火牆等安全措施時、其防火間距可以按該規範的有關規定減小距離。對於液化石油氣儲罐與站內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日本的規定也很小:與明火、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築物的間距不應小於8m,與非明火建築、站內圍牆的間距不應小於3.0m。

(3)總結了原規範執行情況,考慮了當前我國液化石油氣行業設備製造安裝、安全設施裝備和管理的水平等現狀。液化石油氣單罐容積大於1000m3和罐區總容積大於5000m3的儲存站,屬特大型儲存站,萬一發生火災或爆炸,其危及的範圍也大,故有必要加大其防火間距要求。

4.4.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於液化石油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要考慮當一個儲罐發生火災時,能減少對相鄰儲罐的威脅,同時要便於施工安裝、檢修和運行管理。多個儲罐的佈置要求,主要考慮要減少發生火災時的相互影響,並便於滅火救援,保證至少有一隻消防水槍的充實水柱能達到任一儲罐的任何部位。

4.4.3 對於液化石油氣儲罐與所屬泵房的距離要求,主要考慮泵房的火災不要引發儲罐爆炸著火,也是撲滅泵房火災所需的最小安全距離。為滿足液化石油氣泵房正常運行、當泵房面向儲罐一側的外牆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防火間距可適當調整。液化石油氣泵露天設置時,對防火是有利的,為更好地滿足工藝需要,對其與儲罐的距離可不限。

4.4.4 有關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和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儲罐與重要公共建築和其他民用建築、道路等的防火間距,為保證安全,便於使用,與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管理組協商後,將有關防火間距在《城鎮燃氣設計規範》中作詳細規定,本規範不再規定。

總容積不大於10m3的儲罐,當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建築物內時,通常設置2個。單罐容積小,又設置在建築物內,火災危險性較小。故規定該建築外牆與相鄰廠房及其附屬設備的防火間距,可以按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執行。

4.4.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的基本防火間距。

目前,我國各城市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的供應規模大都在5000戶~7000戶,少數在10000戶左右,個別站也有大於10000戶的。根據各地運行經驗,考慮方便用戶、維修服務等因素,供氣規模以5000戶~10000戶為主。該供氣規模日售瓶量按15kg鋼瓶計,為170瓶~350瓶左右。瓶庫通常應按1.5天~2天的售瓶量存瓶,才能保證正常供應,需儲存250瓶~700瓶,相當於容積為4m3~20m3的液化石油氣。

表4.4.5對液化石油氣站的瓶庫與站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按總存儲容積分四檔規定了不同的防火間距。與站外建、構築物防火間距,考慮了液化石油氣鋼瓶單瓶容量較小,總存瓶量也嚴格限制最多不大於20m3,火災危險性較液化石油氣儲罐小等因素。

表4.4.5 注中的總存瓶容積按實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具體計算可按下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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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V——總存瓶容積(m3);

N——實瓶個數;

V——單瓶幾何容積,15kg鋼瓶為35.5L,50kg鋼瓶為112L。

4.4.6 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的四周,要儘量採用不燃材料構築實體圍牆,即無孔洞、花格的牆體。這不但有利於安全,而且可減少和防止瓶庫發生爆炸時對周圍區域的破壞。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通常設置在居民區內,考慮與環境協調,面向出入口(一般為居民區道路)一側可採用不燃材料構築非實體的圍牆,如裝飾型花格圍牆,但面向該側的瓶裝供應站建築外牆不能設置洩壓口。

4.5 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

4.5.1 據調查,糧食囤垛堆場目前仍在使用,總儲量較大且多利用稻草、竹竿等可燃物材料建造,容易引發火災。本條根據過去糧食囤垛的火災情況,對糧食囤垛的防火間距作了規定,並將糧食囤垛堆場的最大儲量定為20000t。根據我國部分地區糧食收儲情況和火災形勢,2013年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也組織對糧食席穴囤、簡易罩棚等糧食存放場所的防火,制定了更詳細的規定。

對於棉花堆場,儘管國家近幾年建設了大量棉花儲備庫,但仍有不少地區採用露天或半露天堆放的方式儲存,且儲量較大,每個棉花堆場儲量大都在5000t左右。麻、毛、化纖和百貨等火災危險性類同,故將每個堆場最大儲量限制在5000t以內。棉、麻、毛、百貨等露天或半露天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主要根據案例和現有堆場管理實際情況,並考慮避免和減少火災時的損失。秸稈、蘆葦、亞麻等的總儲量較大,且在一些行業,如造紙廠或紙漿廠,儲量更大。

從這些材料堆場發生火災的情況看,火災具有延續時間長、輻射熱大、撲救難度較大、滅火時間長、用水量大的特點,往往損失巨大。根據以上情況,為了有效地防止火災蔓延擴大,有利於滅火救援,將可燃材料堆場至建築物的最小間距定為15m~40m。

對於木材堆場,採用統堆方式較多,往往堆垛高、儲量大,有必要對每個堆垛儲量和防火間距加以限制。但為節約用地,規定當一個木材堆場的總儲量如大於25000m3或一個秸稈可燃材料堆場的總儲量大於20000t時,宜分設堆場,且各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按不小於相鄰較大堆場與四級建築的間距確定。

關於表4.5.1注的說明:

(1)甲類廠房、甲類倉庫發生火災時,較其他類別建築的火災對可燃材料堆場的威脅大,故規定其防火間距按表4.5.1的規定增加25%且不應小於25m。

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於5t的室外總降壓變電站對堆場威脅也較大,故規定有關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

(2)為防止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飛火引發可燃材料堆場火災,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四級建築的規定增加25%。

4.5.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一旦發生火災,威脅較大、輻射強度大,故規定有關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1和表4.5.1中相應儲量與四級建築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4.5.3 可燃材料堆場著火時影響範圍較大,一般在20m~40m之間。汽車和拖拉機的排氣管飛火距離遠者一般為8m~10m,近者為3m~4m。露天、半露天堆場與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蒸汽機車飛火對堆場的影響;與道路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道路的通行情況、汽車和拖拉機排氣管飛火的影響以及堆場的火災危險性。

5 民用建築

5.1 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

5.1.1 本條對民用建築根據其建築高度、功能、火災危險性和撲救難易程度等進行了分類。以該分類為基礎,本規範分別在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滅火設施等方面對民用建築的防火設計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實現保障建築消防安全與保證工程建設和提高投資效益的統一。

(1)對民用建築進行分類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將民用建築分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兩大類,其中居住建築包括住宅建築、宿舍建築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築外,其他類型居住建築的火災危險性與公共建築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築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本規範將民用建築分為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兩大類,並進一步按照建築高度分為高層民用建築和單層、多層民用建築。

(2)對於住宅建築,本規範以27m作為區分多層和高層住宅建築的標準;對於高層住宅建築,以54m劃分為一類和二類。該劃分方式主要為了與原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1995中按9層及18層的劃分標準相一致。

對於公共建築,本規範以24m作為區分多層和高層公共建築的標準。在高層建築中將性質重要、火災危險性大、疏散和撲救難度大的建築定為一類。例如,將高層醫療建築、高層老年人照料設施劃為一類,主要考慮了建築中有不少人員行動不便、疏散困難,建築內發生火災易致人員傷亡。

本規範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是指現行行業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JGJ 450-2018中床位總數(可容納老年人總數)大於或等於20床(人),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公共建築,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如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等不屬於老年人照料設施。 本規範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3種形式,即獨立建造的、與其他建築組合建造的和設置在其他建築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本條表5.1.1中的“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與其他建築貼鄰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對於與其他建築上下組合建造或設置在其他建築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防火設計要求應根據該建築的主要用途確定其建築分類。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其防火設計要求按本規範有關公共建築的規定確定;對於非住宅類老年人居住建築,按本規範有關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規定確定。

表中“一類”第2項中的“其他多種功能組合”,指公共建築中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與公共建築組合建造的情況。比如,住宅建築的下部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時,該建築仍為住宅建築;住宅建築下部設置有商業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時,該建築不同部分的防火設計可按本規範第5.4.10條的規定進行。條文中“建築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建築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是指該層樓板的標高大於24m。

(3)本條中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在實際工程中情況往往比較複雜,可能存在單層和多層組合建造的情況,難以確定是按單、多層建築還是高層建築進行防火設計。在防火設計時要根據建築各使用功能的層數和建築高度綜合確定。如某體育館建築主體為單層,建築高度30.6m,座位區下部設置4層輔助用房,第四層頂板標高22.7m,該體育館可不按高層建築進行防火設計。

(4)由於實際建築的功能和用途千差萬別,稱呼也多種多樣,在實際工作中,對於未明確列入表5.1.1中的建築,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

(5)由於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是一個整體,為保證安全,除規範對裙房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設計要求應與高層建築主體的一致,如高層建築主體的耐火等級為一級時,裙房的耐火等級也不應低於一級,防火分區劃分、消防設施設置等也要與高層建築主體一致等。表5.1.1注3“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是指,當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採用防火牆分隔時,可以按本規範第5.3.1條、第5.5.12條的規定確定裙房的防火分區及安全疏散要求等。

宿舍、公寓不同於住宅建築,其防火設計要按照公共建築的要求確定。具體設計時,要根據建築的實際用途來確定其是按照本規範有關公共建築的一般要求,還是按照有關旅館建築的要求進行防火設計。比如,用作宿舍的學生公寓或職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築的一般要求確定其防火設計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災危險性與旅館建築類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據本規範有關旅館建築的要求確定。

5.1.2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分級是為了便於根據建築自身結構的防火性能來確定該建築的其他防火要求。相反,根據這個分級及其對應建築構件的耐火性能,也可以用於確定既有建築的耐火等級。

(1)據統計,我國住宅建築在全部建築中所佔比例較高,住宅內的火災荷載及引發火災的因素也在不斷變化,並呈增加趨勢。住宅建築的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比較困難,如能將火災控制在住宅建築中的套內,則可有效減少火災的危害和損失。因此,本規範在適當提高住宅建築的套與套之間或單元與單元之間的防火分隔性能基礎上,確定了建築內的消防設施配置等其他相關設防要求。表5.1.2有關住宅建築單元之間和套之間牆體的耐火極限的規定,是在房間隔牆耐火極限要求的基礎上提高到重要設備間隔牆的耐火極限。

(2)建築整體的耐火性能是保證建築結構在火災時不發生較大破壞的根本,而單一建築結構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是確定建築整體耐火性能的基礎。故表5.1.2規定了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3)表5.1.2中有關構件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規定是對構件耐火性能的基本要求。建築的形式多樣、功能不一,火災荷載及其分佈與火災類型等在不同的建築中均有較大差異。對此,本章有關條款作了一定調整,但仍不一定能完全滿足某些特殊建築的設計要求。因此,對一些特殊建築,還需根據建築的空間高度、室內的火災荷載和火災類型、結構承載情況和室內外滅火設施設置等,經理論分析和實驗驗證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論證後確定。

(4)表5.1.2中的注2主要為與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有關三、四級耐火等級住宅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的規定協調。根據注2的規定,按照本規範和《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進行防火設計均可。《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規定:四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築允許建造3層,三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築允許建造9層,但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比本規範的相應耐火等級的要求有所提高。

5.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一些性質重要、火災撲救難度大、火災危險性大的民用建築的最低耐火等級要求。

1 地下、半地下建築(室)發生火災後,熱量不易散失,溫度高、煙霧大,燃燒時間長,疏散和撲救難度大,故對其耐火等級要求高。一類高層民用建築發生火災,疏散和撲救都很困難,容易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因此,要求達到一級耐火等級。

本條及本規範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附建在建築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單獨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築。

2 重要公共建築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生產活動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響,需儘量減小火災對建築結構的危害,以便災後儘快恢復使用功能,故規定重要公共建築應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

5.1.3A 新增條文。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大部分人員年老體弱,行動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設施具有較高的耐火等級,有利於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但考慮到我國各地實際和利用既有建築改造等情況,當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要根據本規範第5.3.1A條的要求控制其建築總層數。

5.1.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近年來,高層民用建築在我國呈快速發展之勢,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越來越多,火災也呈多發態勢,火災後果嚴重。各國對高層建築的防火要求不同,建築高度分段也不同,如我國規範按24m、32m、50m、100m和250m,新加坡規範按24m和60m,英國規範按18m、30m和60m,美國規範按23m、37m、49m和128m等分別進行規定。

構件耐火性能、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均與建築高度有關,對於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其主要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對比情況見表15。從表15可以看出,我國規範中有關柱、梁、承重牆等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與其他國家的規定比較接近,但樓板的耐火極限相對偏低。由於此類高層建築火災的撲救難度巨大,火災延續時間可能較長,為保證超高層建築的防火安全,將其樓板的耐火極限從1.50h提高到2.00h。

表15 各國對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主要承重構件耐火極限的要求(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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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人屋面的耐火極限除應考慮其整體性外,還應考慮應急避難人員在屋面上停留時的實際需要。對於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物的上人屋面板,耐火極限應與相應耐火等級建築樓板的耐火極限一致。

5.1.5 對於屋頂要求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板採用不燃材料,以防止火災蔓延。考慮到防水層材料本身的性能和安全要求,結合防水層、保溫層的構造情況,對防水層的燃燒性能及防火保護做法作了規定,有關說明見本規範第3.2.16條條文說明。

5.1.6 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築構件能得到推廣應用,同時又能不降低建築的整體防火性能,保障人員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災蔓延,本條規定當降低房間隔牆的燃燒性能要求時,耐火極限應相應提高。

設計應注意儘量採用發煙量低、煙氣毒性低的材料,對於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築,需嚴格控制使用。

5.1.7 本條對民用建築內採用金屬夾芯板的芯材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作了規定,有關說明見本規範第3.2.17條的條文說明。

5.1.8 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吊頂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響人員疏散,同時避免火災通過吊頂蔓延。

5.1.9 對於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其節點縫隙和明露鋼支承構件部位一般是構件的防火薄弱環節,容易被忽視,而這些部位卻是保證結構整體承載力的關鍵部位,要求採取防火保護措施。在經過防火保護處理後,該節點的耐火極限要不低於本章對該節點部位連接構件中要求耐火極限最高者。

5.2 總平面佈局

5.2.1 為確保建築總平面佈局的消防安全,本條提出了在建築設計階段要合理進行總平面佈置,要避免在甲、乙類廠房和倉庫,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的附近佈置民用建築,以從根本上防止和減少火災危險性大的建築發生火災時對民用建築的影響。

5.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綜合考慮滅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勢向鄰近建築蔓延以及節約用地等因素,規定了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

(1)根據建築的實際情形,將一、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定為6m。考慮到撲救高層建築需要使用曲臂車、雲梯登高消防車等車輛,為滿足消防車輛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結合實踐經驗,規定一、二級耐火等級高層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3m。其他三、四級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因耐火等級低,受熱輻射作用易著火而致火勢蔓延,其防火間距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要求基礎上有所增加。

(2)表5.2.2注1:主要考慮了有的建築物防火間距不足,而全部不開設門窗洞口又有困難的情況。因此,允許每一面外牆開設門窗洞口面積之和不大於該外牆全部面積的5%時,防火間距可縮小25%。考慮到門窗洞口的面積仍然較大,故要求門窗洞口應錯開、不應正對,以防止火災通過開口蔓延至對面建築。

(3)表5.2.2注2~注5:考慮到建築在改建和擴建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些諸如用地限制等具體困難,對兩座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作了有條件的調整。當兩座建築,較高一面的外牆為防火牆,或超出高度較高時,應主要考慮較低一面對較高一面的影響。當兩座建築高度相同時,如果貼鄰建造,防火牆的構造應符合本規範第6.1.1條的規定。當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較低一面的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防火間距允許減少到3.5m,但如果相鄰建築中有一座為高層建築或兩座均為高層建築時,該間距允許減少到4m。火災通常都是從下向上蔓延,考慮較低的建築物著火時,火勢容易蔓延到較高的建築物,有必要採取防火牆和耐火屋蓋,故規定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兩座相鄰建築,當較高建築高出較低建築的部位著火時,對較低建築的影響較小,而相鄰建築正對部位著火時,則容易相互影響。故要求較高建築在一定高度範圍內通過設置防火門、窗或捲簾和水幕等防火分隔設施,來滿足防火間距調整的要求。有關防火分隔水幕和防護冷卻水幕的設計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的規定。

最小防火間距確定為3.5m,主要為保證消防車通行的最小寬度;對於相鄰建築中存在高層建築的情況,則要增加到4m。

本條注4和注5中的“高層建築”,是指在相鄰的兩座建築中有一座為高層民用建築或相鄰兩座建築均為高層民用建築。

(4)表5.2.2注6:對於通過裙房、連廊或天橋連接的建築物,需將該相鄰建築視為不同的建築來確定防火間距。對於回字形、U型、L型建築等,兩個不同防火分區的相對外牆之間也要有一定的間距,一般不小於6m,以防止火災蔓延到不同分區內。本注中的“底部的建築物”,主要指如高層建築通過裙房連成一體的多座高層建築主體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儘管在下部的建築是一體的,但上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仍需按兩座不同建築的要求確定。

(5)表5.2.2注7:當確定新建建築與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既有建築的防火間距時,可將該既有建築的耐火等級視為四級後確定防火間距。

5.2.3 民用建築所屬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站,通常是指10kV降壓至380V的最末一級變電站。這些變電站的變壓器大致在630kV·A~1000kV·A之間,可以按照民用建築的有關防火間距執行。但單獨建造的其他變電站,則應將其視為丙類廠房來確定有關防火間距。對於預裝式變電站,有乾式和溼式兩種,其電壓一般在10kV或10kV以下。這種裝置內部結構緊湊、用金屬外殼罩住,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能較高。因此,此類型的變壓器與鄰近建築的防火間距,比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間的防火間距減少一半,確定為3m。規模較大的油浸式箱式變壓器的火災危險性較大,仍應按本規範第3.4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鍋爐房可視為丁類廠房。在民用建築中使用的單臺蒸發量在4t/h以下或額定功率小於或等於2.8MW的燃煤鍋爐房,由於火災危險性較小,將這樣的鍋爐房視為民用建築確定相應的防火間距。大於上述規模時,與工業用鍋爐基本相當,要求將鍋爐房按照丁類廠房的有關防火間距執行。至於燃油、燃氣鍋爐房,因火災危險性較燃煤鍋爐房大,還涉及燃料儲罐等問題,故也要提高要求,將其視為廠房來確定有關防火間距。

5.2.4 本條主要為了解決城市用地緊張,方便小型多層建築的佈局與建設問題。

除住宅建築成組佈置外,佔地面積不大的其他類型的多層民用建築,如辦公樓、教學樓等成組佈置的也不少。本條主要針對住宅建築、辦公樓等使用功能單一的建築,當數座建築佔地面積總和不大於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時,可以把它視為一座建築。允許佔地面積在2500m2內的建築成組佈置時,考慮到必要的消防車通行和防止火災蔓延等,要求組內建築之間的間距儘量不小於4m。組與組、組與周圍相鄰建築的間距,仍應按本規範第5.2.2條等有關民用建築防火間距的要求確定。

5.2.5 對於民用建築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等的防火間距,經協商,在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中進行規定,本規範未再作要求。

5.2.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於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由於滅火救援和人員疏散均需要建築周邊有相對開闊的場地,因此,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防火間距,即使按照本規範有關要求可以減小,也不能減小。

5.3 防火分區和層數

5.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防火分區的作用在於發生火災時,將火勢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建築設計中應合理劃分防火分區,以有利於滅火救援、減少火災損失。

國外有關標準均對建築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有相應規定。例如法國高層建築防火規範規定,Ⅰ類高層辦公建築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750m2;德國標準規定高層住宅每隔30m應設置一道防火牆,其他高層建築每隔40m應設置一道防火牆;日本建築規範規定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十層以下部分1500m2,十一層以上部分,根據吊頂、牆體材料的燃燒性能及防火門情況,分別規定為100m2、200m2、500m2;美國規範規定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建築面積為1400m2;前蘇聯的防火標準規定,非單元式住宅的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建築面積為500m2(地下室與此相同)。雖然各國劃定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各異,但都是要求在設計中將建築物的平面和空間以防火牆和防火門、窗等以及樓板分成若干防火區域,以便控制火災蔓延。

(1)表5.3.1參照國外有關標準、規範資料,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水平以及滅火救援能力和建築防火實際情況,規定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當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設置了防火牆,且相互間的疏散和滅火設施設置均相對獨立時,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的火災相互影響能受到較好的控制,故裙房的防火分區可以按照建築高度不大於24m的建築的要求確定。如果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間未採取上述措施時,裙房的防火分區要按照高層建築主體的要求確定。

(2)對於住宅建築,一般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的建築面積不大於一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築面積,當超過時,仍需要按照本規範要求劃分防火分區。塔式和通廊式住宅建築,當每層的建築面積大於一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築面積時,也需要按照本規範要求劃分防火分區。

(3)設置在地下的設備用房主要為水、暖、電等保障用房,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小,且平時只有巡檢人員,故將其防火分區允許建築面積規定為1000m2。

(4)表5.3.1注1中有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區建築面積可以增加的規定,參考了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的有關規範規定,也考慮了主動防火與被動防火之間的平衡。注1中所指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應為建築內某一局部位置與其他部位有防火分隔又需增加防火分區的面積時,可通過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方式提高其消防安全水平的方式來實現,但局部區域包括所增加的面積,均要同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5)體育館、劇場的觀眾廳等由於使用需要,往往要求較大面積和較高的空間,建築也多以單層或2層為主,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可適當增加。但這涉及建築的綜合防火設計問題,設計不能單純考慮防火分區。因此,為確保這類建築的防火安全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築的消防安全水平,當此類建築內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為滿足功能要求而需要擴大時,要採取相關防火措施,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充分論證。

(6)表5.3.1中“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每個樓層採用防火牆和樓板分隔的建築面積,當有未封閉的開口連接多個樓層時,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需將這些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包括各類樓梯間的建築面積。

5.3.1A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是針對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對於設置在其他建築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或與其他建築上下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設置高度和層數也應符合本條的規定,即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築高度或樓層要符合本條的規定。

有關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築高度或層數的要求,既考慮了我國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慮了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員行為能力弱的特點。當前,我國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為32m和52m ,這種狀況短時間內難以改變。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大部分人員不僅在疏散時需要他人協助,而且隨著建築高度的增加,豎向疏散人數增加,人員疏散更加困難,疏散時間延長等,不利於確保老年人及時安全逃生。當確需建設建築高度大於54m的建築時,要在本規範規定的基礎上採取更嚴格的針對性防火技術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項論證確定。

耐火等級低的建築,其火災蔓延至整座建築較快,人員的有效疏散時間和火災撲救時間短,而老年人行動又較遲緩,故要求此類建築不應超過2層。

5.3.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築內連通上下樓層的開口破壞了防火分區的完整性,會導致火災在多個區域和樓層蔓延發展。這樣的開口主要有:自動扶梯、中庭、敞開樓梯等。中庭等共享空間,貫通數個樓層,甚至從首層直通到頂層,四周與建築物各樓層的廊道、營業廳、展覽廳或窗口直接連通;自動扶梯、敞開樓梯也是連通上下兩層或數個樓層。火災時,這些開口是火勢豎向蔓延的主要通道,火勢和煙氣會從開口部位侵入上下樓層,對人員疏散和火災控制帶來困難。因此,應對這些相連通的空間採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以防止火災通過連通空間迅速向上蔓延。

對於本規範允許採用敞開樓梯間的建築,如5層或5層以下的教學建築、普通辦公建築等,該敞開樓梯間可以不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考慮。

對於中庭,考慮到建築內部形態多樣,結合建築功能需求和防火安全要求,本條對幾種不同的防火分隔物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在採取了能防止火災和煙氣蔓延的措施後,一般將中庭單獨作為一個獨立的防火單元。對於中庭部分的防火分隔物,推薦採用實體牆,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玻璃牆,但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要達到1.00h。當僅採用耐火完整性達到要求的防火玻璃牆時,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防火玻璃進行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採用閉式系統,也可採用冷卻水幕系統。儘管規範未排除採取防火捲簾的方式,但考慮到防火捲簾在實際應用中存在可靠性不夠高等問題,故規範對其耐火極限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條同時要求有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防火玻璃牆,其耐火性能採用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中對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只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牆,其耐火性能可採用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

設計時應注意,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應設置防火門,對於平時需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設置自動釋放裝置使門在火災時可自行關閉。

本條中,中庭與周圍相連通空間的分隔方式,可以多樣,部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要確保能防止中庭周圍空間的火災和煙氣通過中庭迅速蔓延。

5.3.3 防火分區之間的分隔是建築內防止火災在分區之間蔓延的關鍵防線,因此要採用防火牆進行分隔。如果因使用功能需要不能採用防火牆分隔時,可以採用防火捲簾、防火分隔水幕、防火玻璃或防火門進行分隔,但要認真研究其與防火牆的等效性。因此,要嚴格控制採用非防火牆進行分隔的開口大小。對此,加拿大建築規範規定不應大於20m2。我國目前在建築中大量採用大面積、大跨度的防火捲簾替代防火牆進行水平防火分隔的做法,存在較大消防安全隱患,需引起重視。有關採用防火捲簾進行分隔時的開口寬度要求,見本規範第6.5.3條。

5.3.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本身是根據現實情況對商店營業廳、展覽建築的展覽廳的防火分區大小所作調整。

當營業廳、展覽廳僅設置在多層建築(包括與高層建築主體採用防火牆分隔的裙房)的首層,其他樓層用於火災危險性較營業廳或展覽廳小的其他用途,或所在建築本身為單層建築時,考慮到人員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均具有較好的條件,且營業廳和展覽廳需與其他功能區域劃分為不同的防火分區,分開設置各自的疏散設施,將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調整為10000m2。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場所的防火分區的面積儘管增大了,但疏散距離仍應滿足本規範第5.5.17條的規定。

當營業廳、展覽廳同時設置在多層建築的首層及其他樓層時,考慮到涉及多個樓層的疏散和火災蔓延危險,防火分區仍應按照本規範第5.3.1條的規定確定。

當營業廳內設置餐飲場所時,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需要按照民用建築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區要求劃分,並要與其他商業營業廳進行防火分隔。

本條規定了允許營業廳、展覽廳防火分區可以擴大的條件,即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採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該條件與本規範第8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2有關降低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的要求無關,即當按本條要求進行設計時,這些場所不僅要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裝修材料要求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且不能低於《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2的要求,而且不能再按照該規範的規定降低材料的燃燒性能。

5.3.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為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的危害,並參照國外有關標準,結合我國商場內的人員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實際情況,對地下商店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m2時,提出了比較嚴格的防火分隔規定,以解決目前實際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規模越建越大,並大量採用防火捲簾作防火分隔,以致數萬平方米的地下商店連成一片,不利於安全疏散和撲救的問題。本條所指的總建築面積包括營業面積、儲存面積及其他配套服務面積。

同時,考慮到使用的需要,可以採取規範提出的措施進行局部連通。當然,實際中不限於這些措施,也可採用其他等效方式。

5.3.6 本條確定的有頂棚的商業步行街,其主要特徵為:零售、餐飲和娛樂等中小型商業設施或商鋪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步行街兩端均有開放的出入口並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排煙條件,步行街兩側均為建築面積較小的商鋪,一般不大於300m2。有頂棚的商業步行街與商業建築內中庭的主要區別在於,步行街如果沒有頂棚,則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就成為相對獨立的多座不同建築,而中庭則不能。此外,步行街兩側的建築不會因步行街上部設置了頂棚而明顯增大火災蔓延的危險,也不會導致火災煙氣在該空間內明顯積聚。因此,其防火設計有別於建築內的中庭。

為阻止步行街兩側商鋪發生的火災在步行街內沿水平方向或豎直方向蔓延,預防步行街自身空間內發生火災,確保步行街的頂棚在人員疏散過程中不會垮塌,本條參照兩座相鄰建築的要求規定了步行街兩側建築的耐火等級、兩側商鋪之間的距離和商鋪圍護結構的耐火極限、步行街端部的開口寬度、步行街頂棚材料的燃燒性能以及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要求等。

規範要求步行街的端部各層要儘量不封閉;如需要封閉,則每層均要設置開口或窗口與外界直接連通,不能設置商鋪或採用其他方式封閉。因此,要使在端部外牆上開設的門窗洞口的開口面積不小於這一樓層外牆面積的一半,確保其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至於要求步行街的長度儘量控制在300m以內,主要為防止火災一旦失控導致過火面積過大;另外,滅火救援時,消防人員必須進入建築內,但火災中的煙氣大、能見度低,敷設水帶距離長也不利於有效供水和消防人員安全進出,故控制這一長度有利於火災撲救和保證救援人員安全。

與步行街相連的商業設施內一旦發生火災,要採取措施儘量把火災控制在著火房間內,限制火勢向步行街蔓延。主要措施有:商業設施面向步行街一側的牆體和門要具有一定的耐火極限,商業設施相互之間採用防火隔牆或防火牆分隔,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本條規定的同時要求有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防火玻璃牆(包括門、窗),其耐火性能採用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中對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只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牆(包括門、窗),其耐火性能可採用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

為確保室內步行街可以作為安全疏散區,該區域內的排煙十分重要。這首先要確保步行街各層樓板上的開口要儘量大,除設置必要的廊道和步行街兩側的連接天橋外,不可以設置其他設施或樓板。本規範總結實際工程建設情況,併為滿足防止煙氣在各層積聚蔓延的需要,確定了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上的開口率不小於37%。此外,為確保排煙的可靠性,要求該步行街上部採用自然排煙方式進行排煙;為保證有效排煙,要求在頂棚上設置的自然排煙設施,要儘量採用常開的排煙口,當採用平時需要關閉的常閉式排煙口時,既要設置能在火災時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自動開啟的裝置,還要設置能人工手動開啟的裝置。本條確定的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開口面積與本規範第6.4.12條的規定是一致的。當頂棚上採用自然排煙,而回廊區域採用機械排煙時,要合理設計排煙設施的控制順序,以保證排煙效果。同時,要儘量加大步行街上部可開啟的自然排煙口的面積,如高側窗或自動開啟排煙窗等。

儘管步行街滿足規定條件時,步行街兩側商業設施內的人員可以通至步行街進行疏散,但步行街畢竟不是室外的安全區域。因此,比照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的疏散距離,並考慮步行街的空間高度相對較高的特點,規定了通過步行街到達室外安全區域的步行距離。同時,設計時要儘可能將兩側建築中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靠外牆部位,使人員不必經過步行街而直接疏散至室外。

5.4 平面佈置

5.4.1 民用建築的功能多樣,往往有多種用途或功能的空間佈置在同一座建築內。不同使用功能空間的火災危險性及人員疏散要求也各不相同,通常要按照本規範第1.0.4條的原則進行分隔;當相互間的火災危險性差別較大時,各自的疏散設施也需儘量分開設置,如商業經營與居住部分。即使一座單一功能的建築內也可能存在多種用途的場所,這些用途間的火災危險性也可能各不一樣。通過合理組合佈置建築內不同用途的房間以及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等,可以將火災危險性大的空間相對集中並方便劃分為不同的防火分區,或將這樣的空間佈置在對建築結構、人員疏散影響較小的部位等,以儘量降低火災的危害。設計需結合本規範的防火要求、建築的功能需要等因素,科學佈置不同功能或用途的空間。

5.4.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民用建築功能複雜,人員密集,如果內部佈置生產車間及庫房,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本條規定不應在民用建築內佈置生產車間、庫房。

民用建築由於使用功能要求,可以佈置部分附屬庫房。此類附屬庫房是指直接為民用建築使用功能服務,在整座建築中所佔面積比例較小,且內部採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庫房,如建築中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室等。

如在民用建築中存放或銷售易燃、易爆物品,發生火災或爆炸時,後果較嚴重。因此,對存放或銷售這些物品的建築的設置位置要嚴格控制,一般要採用獨立的單層建築。本條主要規定這些用途的場所不應與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築合建,如設置在商業服務網點內、辦公樓的下部等,不包括獨立設置並經營、存放或使用此類物品的建築。

5.4.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為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和便於火災撲救。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極易燃燒、難以撲救,故嚴格規定營業廳、展覽廳不得經營、展示,倉庫不得儲存此類物品。

5.4.4 本條第1~4款為強制性條款。

兒童的行為能力均較弱,需要其他人協助進行疏散,故將本條規定作為強制性條文。本條中有關佈置樓層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的設置要求,均為便於火災時快速疏散人員。

有關兒童活動場所的防火設計要求在我國現行行業標準《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 39中也有部分規定。

本條規定中的“兒童活動場所”主要指設置在建築內的兒童遊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類似用途的場所。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的場所混合建造時,不利於火災時兒童疏散和滅火救援,應嚴格控制。託兒所、幼兒園或老年人活動場所等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一旦發生火災,疏散更加困難,要進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與其他樓層和場所的疏散人員混合,故規範要求這些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要完全獨立於其他場所,不與其他場所內的疏散人員共用,而僅供託兒所、幼兒園等的人員疏散用。

5.4.4A 新增條文。為有利於火災時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種不同功能的場所混合設置所增加的火災危險,老年人照料設施要儘量獨立建造。

與其他建築組合建造時,不僅要求符合本規範第1.0.4條、第5.4.2條的規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佈置。對於與其他建築貼鄰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因按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考慮,因此要採用防火牆相互分隔,並要滿足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相關設置要求。對於與其他建築上、下組合的老年人照料設施,除要按規定進行分隔外,對於新建和擴建建築,應該有條件將安全出口全部獨立設置;對於部分改建建築,受建築內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佈置等條件的限制時,要儘量將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獨立設置。

5.4.4B 新增條文。本條為強制性文。本條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指用於老年人集中休閒、娛樂、健身等用途的房間,如公共休息室、閱覽或網絡室、棋牌室、書畫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廳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於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間,康復與醫療用房指用於老年人診療與護理、康復治療等用途的房間或場所。

要求建築面積大於200m2或使用人數大於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設置在建築的一、二、三層,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員在火災時快速疏散,且不影響其他樓層的人員向地面進行疏散。

5.4.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病房樓內的大多數人員行為能力受限,比辦公樓等公共建築的火災危險性高。根據近些年的醫院火災情況,在按照規範要求劃分防火分區後,病房樓的每個防火分區還需結合護理單元根據面積大小和疏散路線做進一步的防火分隔,以便將火災控制在更小的區域內,並有效地減小煙氣的危害,為人員疏散與滅火救援提供更好的條件。病房樓內每個護理單元的建築面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醫院差別較大,一般每個護理單元的護理床位數為40床~60床,建築面積約1200m2~1500m2,個別達2000m2,包括護士站、重症監護室和活動間等。因此,本條要求按護理單元再做防火分隔,沒有按建築面積進行規定。

5.4.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學校、食堂、菜市場等建築,均系人員密集場所、人員組成複雜,故建築耐火等級較低時,其層數不宜過多,以利人員安全疏散。這些建築原則上不應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但我國地域廣大,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以及建築面積小的此類建築,允許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築。

5.4.7 劇院、電影院和禮堂均為人員密集的場所,人群組成複雜,安全疏散需要重點考慮。當設置在其他建築內時,考慮到這些場所在使用時,人員通常集中精力於觀演等某件事情中,對周圍火災可能難以及時知情,在疏散時與其他場所的人員也可能混合。因此,要採用防火隔牆將這些場所與其他場所分隔,疏散樓梯儘量獨立設置,不能完全獨立設置時,也至少要保證一部疏散樓梯,僅供該場所使用,不與其他用途的場所或樓層共用。

5.4.8 在民用建築內設置的會議廳(包括宴會廳)等人員密集的廳、室,有的設在接近建築的首層或較低的樓層,有的設在建築的上部或頂層。設置在上部或頂層的,會給滅火救援和人員安全疏散帶來很大困難。因此,本條規定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廳、室儘可能佈置在建築的首層、二層或三層,使人員能在短時間內安全疏散完畢,儘量不與其他疏散人群交叉。

5.4.9 本條第1、4、5、6款為強制性條文。本規範所指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為歌廳、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廳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或包房、各類遊藝廳、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網吧等場所,不包括電影院和劇場的觀眾廳。

本條中的“廳、室”,是指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中相互分隔的獨立房間,如卡拉OK的每間包房、桑拿浴的每間按摩房或休息室,這些房間是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即需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牆體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單元或場所分隔,疏散門為耐火極限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單元之間或與其他場所之間的分隔構件上無任何門窗洞口,每個廳室的最大建築面積限定在200m2,即使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面積也不能增加,以便將火災限制在該房間內。

當前,有些採用上述分隔方式將多個小面積房間組合在一起且建築面積小於200m2,並看作一個廳室的做法,不符合本條規定的要求。

5.4.10 本條第1、2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防止其他部分的火災和煙氣蔓延至住宅部分。

住宅建築的火災危險性與其他功能的建築有較大差別,一般需獨立建造。當將住宅與其他功能場所空間組合在同一座建築內時,需在水平與豎向採取防火分隔措施與住宅部分分隔,並使各自的疏散設施相互獨立,互不連通。在水平方向,一般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在豎向,一般採用樓板分隔並在建築立面開口位置的上下樓層分隔處採用防火挑簷、窗間牆等防止火災蔓延。

防火挑簷是防止火災通過建築外部在建築的上、下層間蔓延的構造,需要滿足一定的耐火性能要求。有關建築的防火挑簷和上下層窗間牆的要求,見本規範第6.2.5條。

本條中的“建築的總高度”,為建築中住宅部分與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組合後的最大高度。“各自的建築高度”,對於建築中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其高度為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最上一層頂板或屋面面層的高度;住宅部分的高度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員疏散和滿足消防車停靠與滅火救援的室外設計地面(包括屋面、平臺)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層的高度。有關建築高度的具體計算方法見本規範的附錄A。

本條第3款確定的設計原則為: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佈置與設置要求,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的設置,可以根據住宅部分的建築高度,按照本規範有關住宅建築的要求確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樓梯間內防煙與排煙系統的設置應根據該建築的總高度確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佈置與設置要求,防火分區劃分,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防排煙系統等的設置,可以根據非住宅部分的建築高度,按照本規範有關公共建築的要求確定。該建築與鄰近建築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佈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設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計算、消防電源的負荷等級確定等,需要根據該建築的總高度和本規範第5.1.1條有關建築的分類要求,按照公共建築的要求確定。

5.4.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結合商業服務網點的火災危險性,確定了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有關防火分隔的做法參見第5.4.10條的說明。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仍可按照住宅建築定性來進行防火設計,住宅部分的設計要求要根據該建築的總高度來確定。

對於單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當建築面積大於200m2時,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對於2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當首層的建築面積大於200m2時,首層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二層可通過1部樓梯到達首層。當二層的建築面積大於200m2時,二層需設置2部樓梯,首層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當二層設置1部樓梯時,二層需增設1個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門且疏散走道可通過公共樓梯到達室外,首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商業服務網點每個分隔單元的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為避免進深過大,不利於人員安全疏散,本條規定了單元內的疏散距離,如對於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情況,單元內的疏散距離不大於22m。當商業服務網點為2層時,該疏散距離為二層任一點到達室內樓梯,經樓梯到達首層,然後到室外的距離之和,其中室內樓梯的距離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4.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民用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的平面佈置要求。

(1)我國目前生產的鍋爐,其工作壓力較高(一般為1kg/cm2~13kg/cm2),蒸發量較大(1t/h~30t/h),如安全保護設備失靈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都有導致發生爆炸的可能,特別是燃油、燃氣的鍋爐,容易發生燃燒爆炸,設計要儘量單獨設置。

由於建築所需鍋爐的蒸發量越來越大,而鍋爐在運行過程中又存在較大火災危險、發生火災後的危害也較大,因而應嚴格控制。對此,原國家勞動部制定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對鍋爐的蒸發量和蒸汽壓力規定: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築的半地下室或首層的鍋爐房,每臺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必須小於10t/h,額定蒸汽壓力必須小於1.6MPa;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築的地下室、中間樓層或頂層的鍋爐房,每臺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不應大於4t/h,額定蒸汽壓力不應大於1.6MPa,必須採用油或氣體做燃料或電加熱的鍋爐;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層或頂層的鍋爐房,熱水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不應大於95℃並有超溫報警裝置,用時必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在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範》GB 50041中也有較詳細的規定。

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但乾式或其他無可燃液體的變壓器火災危險性小,不易發生爆炸,故本條文未作限制。但乾式變壓器工作時易升溫,溫度升高易著火,故應在專用房間內做好室內通風排煙,並應有可靠的降溫散熱措施。

(2)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受條件限制不得不佈置在其他建築內時,需採取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鍋爐具有爆炸危險,不允許設置在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中人員密集場所的上面、下面或相鄰。

目前,多數手燒鍋爐已被快裝鍋爐代替,並且逐步被燃氣鍋爐替代。在實際中,快裝鍋爐的火災後果更嚴重,不應佈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對建築危害嚴重且不易撲救的部位。對於燃氣鍋爐,由於燃氣的火災危險性大,為防止燃氣積聚在室內而產生火災或爆炸隱患,故規定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大於或等於0.75的燃氣不得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建築(室)內。

油浸變壓器由於存有大量可燃油品,發生故障產生電弧時,將使變壓器內的絕緣油迅速發生熱分解,析出氫氣、甲烷、乙烯等可燃氣體,壓力驟增,造成外殼爆裂而大量噴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電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極易引起燃燒爆炸。變壓器爆裂後,火勢將隨高溫變壓器油的流淌而蔓延,容易形成大範圍的火災。

(3)本條第8款規定了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房間設置滅火設施的要求,對於容量大、規模大的多層建築以及高層建築,需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對於按照規範要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建築內設置的燃油、燃氣鍋爐房等房間也要相應地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於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可以設置推車式ABC乾粉滅火器或氣體滅火器,如規模較大,則可設置水噴霧、細水霧或氣體滅火系統等。

本條中的“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門不經過其他用途的房間或空間直接開向室外或疏散門靠近室外出口,只經過一條距離較短的疏散走道直接到達室外。

(4)本條中的“人員密集場所”,既包括我國《消防法》定義的人員密集場所,也包括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5.4.13 本條第2、3、4、5、6款為強制性條文。柴油發電機是建築內的備用電源,柴油發電機房需要具有較高的防火性能,使之能在應急情況下保證發電。同時,柴油發電機本身及其儲油設施也具有一定的火災危險性。因此,應將柴油發電機房與其他部位進行良好的防火分隔,還要設置必要的滅火和報警設施。對於柴油發電機房內的滅火設施,應根據發電機組的大小、數量、用途等實際情況確定,有關滅火設施選型參見第5.4.12條的說明。

柴油儲油間和室外儲油罐的進出油路管道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規範第5.4.14條、第5.4.15條的規定。由於部分柴油的閃點可能低於60°,因此,需要設置在建築內的柴油設備或柴油儲罐,柴油的閃點不應低於60°。

5.4.14 目前,民用建築中使用柴油等可燃液體的用量越來越大,且設置此類燃料的鍋爐、直燃機、發電機的建築也越來越多。因此,有必要在規範中予以明確。為滿足使用需要,規定允許儲存量小於或等於15m3的儲罐靠建築外牆就近佈置。否則,應按照本規範第4.2節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

5.4.15 本條第1、2款為強制性條文。建築內的可燃液體、可燃氣體發生火災時應首先切斷其燃料供給,才能有效防止火勢擴大,控制油品流散和可燃氣體擴散。

5.4.16 鑑於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大和高層建築運輸不便,運輸中也會導致危險因素增加,如用電梯運輸氣瓶,一旦可燃氣體漏入電梯井,容易發生爆炸等事故,故要求高層民用建築內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部位,應採用管道集中供氣。

燃氣灶、開水器等燃氣設備或其他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當設備管道損壞或操作有誤時,往往漏出大量可燃氣體,達到爆炸濃度時,遇到明火就會引起燃燒爆炸,為了便於洩壓和降低爆炸對建築其他部位的影響,這些房間宜靠外牆設置。

燃氣供給管道的敷設及應急切斷閥的設置,在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中已有規定,設計應執行該規範的要求。

5.4.17 本條第1、2、3、4、5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針對建築或單位自用,如賓館、飯店等建築設置的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儲瓶間,其容量一般在10瓶以上,有的達30瓶~40瓶(50kg/瓶)。本條是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和參考國外資料、規定的基礎上,與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協商後確定的。對於本條未作規定的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的規定。

在總出氣管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有利於防止發生更大的事故。在液化石油氣儲瓶間內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採用防爆型電器,可有效預防因接頭或閥門密封不嚴漏氣而發生爆炸。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

Ⅰ 一般要求

5.5.1 建築的安全疏散和避難設施主要包括疏散門、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包括室外樓梯)、避難走道、避難間或避難層、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有時還要考慮疏散誘導廣播等。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寬度,疏散樓梯的形式和疏散距離,避難區域的防火保護措施,對於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至關重要。而這些與建築的高度、樓層或一個防火分區、房間的大小及內部佈置、室內空間高度和可燃物的數量、類型等關係密切。設計時應區別對待,充分考慮區域內使用人員的特性,結合上述因素合理確定相應的疏散和避難設施,為人員疏散和避難提供安全的條件。

5.5.2 對於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佈置,一般要使人員在建築著火後能有多個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線可供選擇和疏散,要儘量將疏散出口均勻分散佈置在平面上的不同方位。如果兩個疏散出口之間距離太近,在火災中實際上只能起到1個出口的作用,因此,國外有關標準還規定同一房間最近2個疏散出口與室內最遠點的夾角不應小於45°。這在工程設計時要注意把握。對於面積較小的房間或防火分區,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設置1個出口,有關要求見本規範第5.5.8條和5.5.15條等條文的規定。

相鄰出口的間距是根據我國實際情況並參考國外有關標準確定的。目前,在一些建築設計中存在安全出口不合理的現象,降低了火災時出口的有效疏散能力。英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家的建築規範對相鄰出口的間距均有較嚴格的規定。

如法國《公共建築物安全防火規範》規定:2個疏散門之間相距不應小於5m;澳大利亞《澳大利亞建築規範》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內2個疏散門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9m。

5.5.3 將建築的疏散樓梯通至屋頂,可使人員多一條疏散路徑,有利於人員及時避難和逃生。因此,有條件時,如屋面為平屋面或具有連通相鄰兩樓梯間的屋面通道,均要儘量將樓梯間通至屋面。樓梯間通屋面的門要易於開啟,同時門也要向外開啟,以利於人員的安全疏散。特別是住宅建築,當只有1部疏散樓梯時,如樓梯間未通至屋面,人員在火災時一般就只有豎向一個方向的疏散路徑,這會對人員的疏散安全造成較大危害。

5.5.4 本條規定要求在計算民用建築的安全出口數量和疏散寬度時,不能將建築中設置的自動扶梯和電梯的數量和寬度計算在內。

建築內的自動扶梯處於敞開空間,火災時容易受到煙氣的侵襲,且梯段坡度和踏步高度與疏散樓梯的要求有較大差異,難以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故設計不能考慮其疏散能力。對此,美國《生命安全規範》NFPA 101也規定: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不應視作規範中規定的安全疏散通道。

對於普通電梯,火災時動力將被切斷,且普通電梯不防煙、不防火、不防水,若火災時作為人員的安全疏散設施是不安全的。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電梯的警示牌中幾乎都規定電梯在火災情況下不能使用,火災時人員疏散只能使用樓梯,電梯不能用作疏散設施。另外,從國內外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利用電梯進行應急疏散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不僅涉及建築和設備本身的設計問題,而且涉及火災時的應急管理和電梯的安全使用問題,不同應用場所之間有很大差異,必須分別進行專門考慮和處理。

消防電梯在火災時如供人員疏散使用,需要配套多種管理措施,目前只能由專業消防救援人員控制使用,且一旦進入應急控制程序,電梯的樓層呼喚按鈕將不起作用,因此消防電梯也不能計入建築的安全出口。

5.5.5 本條是對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建築內的地下、半地下室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通用條文。除本條規定外的其他情況,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地下、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其中一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以及一個房間的疏散門,均不應少於2個。

考慮到設置在地下、半地下的設備間使用人員較少,平常只有檢修、巡查人員,因此本條規定,當其建築面積不大於2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

5.5.6 受用地限制,在建築內佈置汽車庫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但設置在汽車庫內與建築其他部分相連通的電梯、樓梯間等豎井也為火災和煙氣的豎向蔓延提供了條件。因此,需採取設置帶防火門的電梯候梯廳、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等措施將汽車庫與樓梯間和電梯豎井進行分隔,以阻止火災和煙氣蔓延。對於地下部分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本規範第6.4.4條已有規定,但設置在建築的地上或地下汽車庫內、與其他部分相通且不用作疏散用的樓梯間,也要按照防止火災上下蔓延的要求,採用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

5.5.7 本條規定的防護挑簷,主要為防止建築上部墜落物對人體產生傷害,保護從首層出口疏散出來的人員安全。防護挑簷可利用防火挑簷,與防火挑簷不同的是,防護挑簷只需滿足人員在疏散和滅火救援過程中的人身防護要求,一般設置在建築首層出入口門的上方,不需具備與防火挑簷一樣的耐火性能。

Ⅱ 公共建築

5.5.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公共建築設置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包括地下建築和半地下建築或建築的地下室。

由於在實際執行規範時,普遍認為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不易分清楚。為此,本規範在不同條文作了區分。疏散門是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門、直接開向疏散樓梯間的門(如住宅的戶門)或室外的門,不包括套間內的隔間門或住宅套內的房間門;安全出口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門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樓梯、室內的疏散樓梯間及其他安全區的出口,是疏散門的一個特例。

本條中的醫療建築不包括無治療功能的休養性質的療養院,這類療養院要按照旅館建築的要求確定。

根據本規範在執行過程中的反饋意見,此次修訂將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築的每層最大建築面積和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比照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單層建築和可設置一個疏散門的房間的條件進行了調整。

5.5.9 本條規定了建築內的防火分區利用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時的基本要求。

(1)建築內劃分防火分區後,提高了建築的防火性能。當其中一個防火分區發生火災時,不致快速蔓延至更大的區域,使得非著火的防火分區在某種程度上能起到臨時安全區的作用。因此,當人員需要通過相鄰防火分區疏散時,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要嚴格採用防火牆分隔,不能採用防火捲簾、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2)本條要求是針對某一樓層內中少數防火分區內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佈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某一樓層內個別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寬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區域的安全疏散距離過長時,可將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不能大於該防火分區所需總疏散淨寬度的30%。顯然,當人員從著火區進入非著火的防火分區後,將會增加該區域的人員疏散時間,因此,設計除需保證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符合規範要求外,還需要增加該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以滿足增加人員的安全疏散需要,使整個樓層的總疏散寬度不減少。

此外,為保證安全出口的佈置和疏散寬度的分佈更加合理,規定了一定面積的防火分區最少應具備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數量。計算時,不能將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寬度計算在樓層的總疏散寬度內。

(3)考慮到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不僅建築規模小、建築耐火性能低,而且火災蔓延更快,故本規範不允許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借用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

5.5.10 本條規定是對於樓層面積比較小的高層公共建築,在難以按本規範要求間隔5m設置2個安全出口時的變通措施。本條規定房間疏散門到安全出口的距離小於10m,主要為限制樓層的面積。

由於剪刀樓梯是垂直方向的兩個疏散通道,兩梯段之間如沒有隔牆,則兩條通道處在同一空間內。如果其中一個樓梯間進煙,會使這兩個樓梯間的安全都受到影響。為此,不同樓梯之間應設置分隔牆,且分別設置前室,使之成為各自獨立的空間。

5.5.11 本條規定是參照公共建築設置一個疏散樓梯的條件確定的。據調查,有些辦公、教學或科研等公共建築,往往要在屋頂部分局部高出1層~2層,用作會議室、報告廳等。

5.5.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規定是要保障人員疏散的安全,使疏散樓梯能在火災時防火,不積聚煙氣。高層建築中的疏散樓梯如果不能可靠封閉,火災時存在煙囪效應,使煙氣在短時間裡就能經過樓梯向上部擴散,並蔓延至整幢建築物,威脅疏散人員的安全。隨著煙氣的流動也大大地加快了火勢的蔓延。因此,高層建築內疏散樓梯間的安全性要求較多層建築高。

5.5.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於多層建築,在我國華東、華南和西南部分地區,採用敞開式外廊的集體宿舍、教學、辦公等建築,當其中與敞開式外廊相連通的樓梯間,由於具有較好的防止煙氣進入的條件,可以不設置封閉樓梯間。

本條規定需要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建築,無論其樓層面積多大均要考慮採用封閉樓梯間,而與該建築通過樓梯間連通的樓層的總建築面積是否大於一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無關。

對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建築,其底層樓梯間可以適當擴大封閉範圍。所謂擴大封閉樓梯間,就是將樓梯間的封閉範圍擴大,如圖5所示。因為一般公共建築首層入口處的樓梯往往比較寬大開敞,而且和門廳的空間合為一體,使得樓梯間的封閉範圍變大。對於不需採用封閉樓梯間的公共建築,其首層門廳內的主樓梯如不計入疏散設計需要總寬度之內,可不設置樓梯間。

條文說明【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 2018年版)】中篇

由於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屬於人員密集場所,樓梯間的人流量較大,使用者大都不熟悉內部環境,且這類建築多為單層,因此規定中未規定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的室內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但當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空間組合在同一座建築內時,則其疏散樓梯的設置形式應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確定,或按該建築的主要功能確定。如電影院設置在多層商店建築內,則需要按多層商店建築的要求設置封閉樓梯間。

本條第1、3款中的“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築”是指設置有本款前述用途場所的建築或建築的使用功能與前述建築或場所類似。

5.5.13A 新增條文。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與敞開式外廊相連通,具有較好的防止煙氣進入的條件,有利於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可為人員疏散提供較安全的疏散環境,有更長的時間可供老年人安全疏散。老年人照料設施要儘量設置與疏散或避難場所直接連通的室外走廊,為老年人在火災時提供更多的安全疏散路徑。對於需要封閉的外走廊,則要具備在火災時可以與火災報警系統或其他方式聯動自動開啟外窗的功能。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在其他建築內或與其他建築組合建造時,本條中“建築高度大於24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樓層的樓地面距離該建築室外設計地面大於24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建築高度的增加會顯著影響老年人照料設施內人員的疏散和外部消防救援,對於建築高度大於32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要求在室內疏散走道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要求的情況下,在外牆部位再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救援條件。

5.5.14 建築內的客貨電梯一般不具備防煙、防火、防水性能,電梯井在火災時可能會成為加速火勢蔓延擴大的通道,而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是人員密集、可燃物質較多的空間,火勢蔓延、煙氣填充速度較快。因此,應儘量避免將電梯井直接設置在這些空間內,要儘量設置電梯間或設置在公共走道內,並設置候梯廳,以減小火災和煙氣的影響。

5.5.1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疏散門的設置原則與安全出口的設置原則基本一致,但由於房間大小與防火分區的大小差別較大,因而具體的設置要求有所區別。

本條第1款規定可設置1個疏散門的房間的建築面積,是根據託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中小學校的教室的面積要求確定的。袋形走道,是隻有一個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於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不利於人員的安全疏散,但與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仍有所區別。

對於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無論位於袋形走道或兩個安全出口之間還是位於走道盡端,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房間均需設置2個及以上的疏散門。對於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醫療建築、教學建築內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需要設置2個及以上疏散門;當不能滿足此要求時,不能將此類用途的房間佈置在走道的盡端。

5.5.16 本條第1款為強制性條文。

本條有關疏散門數量的規定,是以人員從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觀眾廳疏散出去的時間不大於2min,從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的觀眾廳疏散出去的時間不大於1.5min為原則確定的。根據這一原則,規範規定了每個疏散門的疏散人數。據調查,劇場、電影院等觀眾廳的疏散門寬度多在1.65m以上,即可通過3股疏散人流。這樣,一座容納人數不大於2000人的劇場或電影院,如果池座和樓座的每股人流通過能力按40人/min計算(池座平坡地面按43人/min,樓座階梯地面按37人/min),則250人需要的疏散時間為250/(3×40)=2.08(min),與規定的控制疏散時間基本吻合。同理,如果劇場或電影院的容納人數大於2000人,則大於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人數按不大於400人考慮。這樣,對於整個觀眾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就會大於250人,此時如果按照疏散門的通行能力,計算出的疏散時間超過2min,則要增加每個疏散門的寬度。在這裡,設計仍要注意掌握和合理確定每個疏散門的人流通行股數和控制疏散時間的協調關係。如一座容納人數為2400人的劇場,按規定需要的疏散門數量為:2000/250+400/400=9(個),則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為:2400/9≈267(人),按2min控制疏散時間計算出每個疏散門所需通過的人流股數為:267/(2×40)≈3.3(股)。此時,一般宜按4股通行能力來考慮設計疏散門的寬度,即採用4×0.55=2.2(m)較為合適。

實際工程設計可根據每個疏散門平均負擔的疏散人數,按上述辦法對每個疏散門的寬度進行必要的校核和調整。

體育館建築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觀眾廳內人員的疏散時間依據不同容量按3min~4min控制,觀眾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要求一般不能大於400人~700人。如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容量為8600人的體育館,如果觀眾廳設計14個疏散門,則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為8600/14≈614(人)。假設每個疏散門的寬度為2.2m(即4股人流所需寬度),則通過每個疏散門需要的疏散時間為614/(4×37)≈4.15(min),大於3.5min,不符合規範要求。因此,應考慮增加疏散門的數量或加大疏散門的寬度。如果採取增加出口的數量的辦法,將疏散門增加到18個,則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為8600/18≈478(人)。通過每個疏散門需要的疏散時間則縮短為478/(4×37)≈3.23(min),不大於3.5min,符合要求。

體育館的疏散設計,要注意將觀眾廳疏散門的數量與觀眾席位的連續排數和每排的連續座位數聯繫起來綜合考慮。如圖6所示,一個觀眾席位區,觀眾通過兩側的2個出口進行疏散,其中共有可供4股人流通行的疏散走道。若規定出觀眾廳的疏散時間為3.5min,則該席位區最多容納的觀眾席位數為4×37×3.5=518(人)。在這種情況下,疏散門的寬度就不應小於2.2m;而觀眾席位區的連續排數如定為20排,則每一排的連續座位就不宜大於518/20≈26(個)。如果一定要增加連續座位數,就必須相應加大疏散走道和疏散門的寬度。否則,就會違反“來去相等”的設計原則。

條文說明【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 2018年版)】中篇

體育館的室內空間體積比較大,火災時的火場溫度上升速度和煙霧濃度增加速度,要比在劇場、電影院、禮堂等的觀眾廳內的發展速度慢。因此,可供人員安全疏散的時間也較長。此外,體育館觀眾廳內部裝修用的可燃材料較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少,其火災危險性也較這些場所小。但體育館觀眾廳內的容納人數較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要多很多,往往是後者的幾倍,甚至十幾倍。在疏散設計上,由於受座位排列和走道佈置等技術和經濟因素的制約,使得體育館觀眾廳每個疏散門平均負擔的疏散人數要比劇場和電影院的多。此外,體育館觀眾廳的面積比較大,觀眾廳內最遠處的座位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一般也都比劇場、電影院的要大。體育館觀眾廳的地面形式多為階梯地面,導致人員行走速度也較慢,這些必然會增加人員所需的安全疏散時間。因此,體育館如果按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規定進行設計,困難會比較大,並且容納人數越多、規模越大越困難,這在本規範確定相應的疏散設計要求時,作了區別。其他防火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現行行業標準《體育建築設計規範》JGJ 31的規定。

5.5.1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公共建築內安全疏散距離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距離是控制安全疏散設計的基本要素,疏散距離越短,人員的疏散過程越安全。該距離的確定既要考慮人員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顧建築功能和平面佈置的要求,對不同火災危險性場所和不同耐火等級建築有所區別。

(1)建築的外廊敞開時,其通風排煙、採光、降溫等方面的情況較好,對安全疏散有利。本條表5.5.17注1對設有敞開式外廊的建築的有關疏散距離要求作了調整。

注3考慮到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對這些建築或場所內的疏散距離作了調整,可按規定增加25%。

本表的注是針對各種情況對錶中規定值的調整,對於一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且符合注1或注2的要求時,其疏散距離是按照注3的規定增加後,再進行增減。如一設有敞開式外廊的多層辦公樓,當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為40+5=45(m);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該疏散距離可為40×(1+25%)+5=55(m)。

(2)對於建築首層為火災危險性小的大廳,該大廳與周圍辦公、輔助商業等其他區域進行了防火分隔時,可以在首層將該大廳擴大為樓梯間的一部分。考慮到建築層數不大於4層的建築內部垂直疏散距離相對較短,當樓層數不大於4層時,樓梯間到達首層後可通過15m的疏散走道到達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有關建築內觀眾廳、營業廳、展覽廳等的內部最大疏散距離要求,參照了國外有關標準規定,並考慮了我國的實際情況。如美國相關建築規範規定,在集會場所的大空間中從房間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離為61m,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後可增加25%。英國建築規範規定,在開敞辦公室、商店和商業用房中,如有多個疏散方向時,從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0m,直線行走距離不應大於45m。我國臺灣地區的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集會堂、觀覽場以及其他類似用途的建築物,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不應大於30m。

本條中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場所,包括開敞式辦公區、會議報告廳、宴會廳、觀演建築的序廳、體育建築的入場等候與休息廳等,不包括用作舞廳和娛樂場所的多功能廳。

本條第4款中有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的疏散距離,當需採用疏散走道連接營業廳等場所的安全出口時,可以按室內最遠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該疏散走道的長度分別增加25%。條文中的“該場所”包括連接的疏散走道。如:當某營業廳需採用疏散走道連接至安全出口,且該疏散走道的長度為10m時,該場所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可為30×(1+25%)+10×(1+25%)=50(m),即營業廳內任一點至其最近出口的距離可為37.5m,連接走道的長度可以為12.5m,但不可以將連接走道上增加的長度用到營業廳內。

5.5.1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根據人員疏散的基本需要,確定了民用建築中疏散門、安全出口與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按本規範其他條文規定計算出的總疏散寬度,在確定不同位置的門洞寬度或梯段寬度時,需要仔細分配其寬度並根據通過的人流股數進行校核和調整,儘量均勻設置並滿足本條的要求。

設計應注意門寬與走道、樓梯寬度的匹配。一般,走道的寬度均較寬,因此,當以門寬為計算寬度時,樓梯的寬度不應小於門的寬度;當以樓梯的寬度為計算寬度時,門的寬度不應小於樓梯的寬度。此外,下層的樓梯或門的寬度不應小於上層的寬度;對於地下、半地下,則上層的樓梯或門的寬度不應小於下層的寬度。

5.5.19 觀眾廳等人員比較集中且數量多的場所,疏散時在門口附近往往會發生擁堵現象,如果設計採用帶門檻的疏散門等,緊急情況下人流往外擁擠時很容易被絆倒,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甚至造成傷亡。本條中“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主要指營業廳、觀眾廳,禮堂、電影院、劇院和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公共娛樂場所中出入大廳、舞廳,候機(車、船)廳及醫院的門診大廳等面積較大、同一時間聚集人數較多的場所。本條規定的疏散門為進出上述這些場所的門,包括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或通向樓梯間的門。

本條規定的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範圍內不應設置踏步,主要指正對門的內外1.40m範圍,門兩側1.40m範圍內儘量不要設置臺階,對於劇場、電影院等的觀眾廳,儘量採用坡道。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小巷,主要針對禮堂、體育館、電影院、劇場、學校教學樓、大中型商場等同一時間有大量人員需要疏散的建築或場所。一旦大量人員離開建築物後,如沒有一個較開闊的地帶,人員還是不能儘快疏散,可能會導致後續人流更加集中和恐慌而發生意外。因此,規定該小巷的寬度不應小於3.00m,但這是規定的最小寬度,設計要因地制宜地,儘量加大。為保證人流快速疏散、不發生阻滯現象,該疏散小巷應直接通向更寬闊的地帶。對於那些主要出入口臨街的劇場、電影院和體育館等公共建築,其主體建築應後退紅線一定的距離,以保證有較大的疏散緩衝及消防救援場地。

5.5.20 為便於人員快速疏散,不會在走道上發生擁擠,本條規定了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觀眾廳內座位的佈置和疏散通道、疏散門的佈置基本要求。

(1)關於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觀眾廳內疏散走道及座位的佈置。

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寬度按疏散1股人流需要0.55m考慮,同時並排行走2股人流需要1.1m的寬度,但觀眾廳內座椅的高度均在行人的身體下部,座椅不妨礙人體最寬處的通過,故1.00m寬度基本能保證2股人流通行需要。觀眾廳內設置邊走道不但對疏散有利,並且還能起到協調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和疏散走道通行能力的作用,從而充分發揮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作用

。 對於劇場、電影院、禮堂等觀眾廳中兩條縱走道之間的最大連續排數和連續座位數,在工程設計中應與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寬度聯繫起來考慮,合理確定。

對於體育館觀眾廳中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可增加到26個,主要是因為體育館觀眾廳內的總容納人數和每個席位分區內所包容的座位數都比劇場、電影院的多,發生火災後的危險性也較影劇院的觀眾廳要小些,採用與劇場等相同的規定數據既不現實也不客觀,但也不能因此而任意加大每個席位分區中的連續排數、連續座位數,而要與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相呼應、相協調。

本條規定的連續20排和每排連續26個座位,是基於人員出觀眾廳的控制疏散時間按不大於3.5min和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寬度按2.2m考慮的。疏散走道之間佈置座位連續20排、每排連續26個作為一個席位分區的包容座位數為20×26=520(人),通過能容4股人流寬度的走道和2.20m寬的安全(疏散)出口出去所需要的時間為520/(4×37)≈3.51(min),基本符合規範的要求。對於體育館觀眾廳平面中呈梯形或扇形佈置的席位區,其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按最多一排和最少一排的平均座位數計箅。

另外,在本條中“前後排座椅的排距不小於0.9m時,可增加1.0倍,但不得大於50個”的規定,設計也應按上述原理妥善處理。本條限制觀眾席位僅一側佈置有縱走道時的座位數,是為防止延誤疏散時間。

(2)關於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公共建築的安全疏散寬度。

本條第2款規定的疏散寬度指標是根據人員疏散出觀眾廳的疏散時間,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控制為2min、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控制為1.5min這一原則確定的。

條文說明【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 2018年版)】中篇

據此,按照疏散淨寬度指標公式計算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觀眾廳中每100人所需疏散寬度為:

門和平坡地面:B=100×0.55/(2×43)≈0.64(m)取0.65m;

階梯地面和樓梯:B=100×0.55/(2×37)≈0.74(m)取0.75m。

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的觀眾廳中每100人所需要的疏散寬度為:

門和平坡地面:B=100×0.55/(1.5×43)≈0.85(m)取0.85m;

階梯地面和樓梯:B=100×0.55/(1.5×37)≈0.99(m)取1.00m。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的疏散寬度指標計算所得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總寬度,為實際需要設計的最小寬度。在確定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寬度時,還應按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疏散時間進行校核和調整,其理由參見第5.5.16條的條文說明。本款的適用規模為:對於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容納人數不大於2500人;對於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容納人數不大於1200人。

此外,對於容量較大的會堂等,其觀眾廳內部會設置多層樓座,且樓座部分的觀眾人數往往佔整個觀眾廳容納總人數的一半多,這和一般劇場、電影院、禮堂的池座人數比例相反,而樓座部分又都以階梯式地面為主,其疏散情況與體育館的情況有些類似。儘管本條對此沒有明確規定,設計也可以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按照體育館的相應規定確定。

(3)關於體育館的安全疏散寬度。

國內各大、中城市已建成的體育館,其容量多在3000人以上。考慮到劇場、電影院的觀眾廳與體育館的觀眾廳之間在容量和室內空間方面的差異,在規範中分別規定了其疏散寬度指標,並在規定容量的適用範圍時拉開檔次,防止出現交叉或不一致現象,故將體育館觀眾廳的最小人數容量定為3000人。

對於體育館觀眾廳的人數容量,表5.5.20-2中規定的疏散寬度指標,按照觀眾廳容量的大小分為三檔:(3000~5000)人、(5001~10000)人和(10001~20000)人。每個檔次中所規定的百人疏散寬度指標(m),是根據人員出觀眾廳的疏散時間分別控制在3min、3.5min、4min來確定的。根據計算公式:

計算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觀眾廳中每100人所需要的疏散寬度分別為:

平坡地面:B1=0.55×100/(3×43)≈0.426(m)取0.43m;

B2=0.55×100/(3.5×43)≈0.365(m)取0.37m;

B3=0.55×100/(4×43)≈0.320(m)取0.32m。

階梯地面:B1=0.55×100/(3×37)≈0.495(m)取0.50m;

B2=0.55×100/(3.5×37)≈0.425(m)取0.43m:

B3=0.55×100/(4×37)≈0.372(m)取0.37m。

本款將觀眾廳的最高容納人數規定為20000人,當實際工程大於該規模時,需要按照疏散時間確定其座位數、疏散門和走道寬度的佈置,但每個座位區的座位數仍應符合本規範要求。根據規定的疏散寬度指標計算得到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總寬度,為實際需要設計的概算寬度,確定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寬度時,還需對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寬度進行核算和調整。如,一座二級耐火等級、容量為10000人的體育館,按上述規定疏散寬度指標計算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總寬度為10000×0.43/100=43(m)。如果設計16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則每個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為625人,每個出口的平均寬度為43/16≈2.68(m)。如果每個出口的寬度採用2.68m,則能通過4股人流,核算其疏散時間為625/(4×37)≈4.22(min)>3.5min,不符合規範要求。如果將每個出口的設計寬度調整為2.75m,則能夠通過5股人流,疏散時間為:625/(5×37)≈3.38(min)<3.5min,符合規範要求。但推算出的每百人寬度指標為16×2.75×100/10000=0.44(m),比原百人疏散寬度指標高2%。

本條表5.5.20-2的“注”,明確了採用指標進行計算和選定疏散寬度時的原則:即容量大的觀眾廳,計算出的需要寬度不應小於根據容量小的觀眾廳計算出的需要寬度。否則,應採用較大寬度。如:一座容量為5400人的體育館,按規定指標計算出來的疏散寬度為54×0.43=23.22(m),而一座容量為5000人的體育館,按規定指標計算出來的疏散寬度則為50×0.50=25(m),在這種情況下就應採用25m作為疏散寬度。另外,考慮到容量小於3000人的體育館,其疏散寬度計算方法原規範未在條文中明確,此次修訂時在表5.5.20-2中作了補充。

(4)體育館觀眾廳內縱橫走道的佈置是疏散設計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在工程設計中應注意:

1)觀眾席位中的縱走道擔負著把全部觀眾疏散到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重要功能。在觀眾席位中不設置橫走道時,觀眾廳內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縱走道的設計總寬度應與觀眾廳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總寬度相等。觀眾席位中的橫走道可以起到調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人流密度和加大出口疏散流通能力的作用。一般容量大於6000人或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設計的通過人流股數大於4股時,在觀眾席位中要儘量設置橫走道。

2)經過觀眾席中的縱、橫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人流股數與安全出口或疏散門設計的通行股數,應符合“來去相等”的原則。如安全出口或疏散門設計的寬度為2.2m,則經過縱、橫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人流股數不能大於4股;否則,就會造成出口處堵塞,延誤疏散時間。反之,如果經縱、橫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人流股數少於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通行人流股數,則不能充分發揮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浪費。

(5)設計還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數量應密切聯繫控制疏散時間。疏散設計確定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總寬度,要大於根據控制疏散時間而規定出的寬度指標,即計算得到的所需疏散總寬度。同時,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數量,要滿足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平均疏散人數的規定要求,並且根據此疏散人數計算得到的疏散時間要小於控制疏散時間(建築中可用的疏散時間)的規定要求。

2)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數量應與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寬度協調。

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數量與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寬度之間有著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的密切關係,並且也是嚴格控制疏散時間,合理執行疏散寬度指標需充分注意和精心設計的一個重要環節。在確定觀眾廳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寬度時,要認真考慮通過人流股數的多少,如單股人流的寬度為0.55m,2股人流的寬度為1.1m,3股人流的寬度為1.65m,以更好地發揮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疏散功能。

5.5.21 本條第1、2、3、4款為強制性條文。疏散人數的確定是建築疏散設計的基礎參數之一,不能準確計算建築內的疏散人數,就無法合理確定建築中各區域疏散門或安全出口和建築內疏散樓梯所需要的有效寬度,更不能確定設計的疏散設施是否滿足建築內的人員安全疏散需要。

1 在實際中,建築各層的用途可能各不相同,即使相同用途在每層上的使用人數也可能有所差異。如果整棟建築物的樓梯按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除非人數最多的一層是在頂層,否則不盡合理,也不經濟。對此,各層樓梯的總寬度可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分段計算確定,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按該層以上各層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如:一座二級耐火等級的6層民用建築,第四層的使用人數最多為400人,第五層、第六層每層的人數均為200人。計算該建築的疏散樓梯總寬度時,根據樓梯寬度指標1.00m/百人的規定,第四層和第四層以下每層樓梯的總寬度為4.0m;第五層和第六層每層樓梯的總寬度可為2.0m。

2 本款中的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由於設置在地下、半地下,考慮到其疏散條件較差,火災煙氣發展較快的特點,提高了百人疏散寬度指標要求。本款中“人員密集的廳、室”,包括商店營業廳、證券營業廳等。

4 對於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在計算疏散人數時,可以不計算該場所內疏散走道、衛生間等輔助用房的建築面積,而可以只根據該場所內具有娛樂功能的各廳、室的建築面積確定,內部服務和管理人員的數量可根據核定人數確定。

6 對於展覽廳內的疏散人數,本規定為最小人員密度設計值,設計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採用更大的密度。

7 對於商店建築的疏散人數,國家行業標準《商店建築設計規範》JGJ 48中有關條文的規定還不甚明確,導致出現多種計算方法,有的甚至是錯誤的。本規範在研究國內外有關資料和規範,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明確了確定商店營業廳疏散人數時的計算面積與其建築面積的定量關係為(0.5~0.7):1,據此確定了商店營業廳的人員密度設計值。從國內大量建築工程實例的計算統計看,均在該比例範圍內。但商店建築內經營的商品類別差異較大,且不同地區或同一地區的不同地段,地上與地下商店等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的人流和人員密度相差較大,因此執行過程中應對工程所處位置的情況作充分分析,再依據本條規定選取合理的數值進行設計。

本條所指“營業廳的建築面積”,既包括營業廳內展示貨架、櫃檯、走道等顧客參與購物的場所,也包括營業廳內的衛生間、樓梯間、自動扶梯等的建築面積。對於進行了嚴格的防火分隔,並且疏散時無需進入營業廳內的倉儲、設備房、工具間、辦公室等,可不計入營業廳的建築面積。

有關傢俱、建材商店和燈飾展示建築的人員密度調查表明,該類建築與百貨商店、超市等相比,人員密度較小,高峰時刻的人員密度在0.01人/m2~0.034人/m2之間。考慮到地區差異及開業慶典和節假日等因素,確定傢俱、建材商店和燈飾展示建築的人員密度為表5.5.21-2規定值的30%。

據表5.5.21-2確定人員密度值時,應考慮商店的建築規模,當建築規模較小(比如營業廳的建築面積小於3000m2)時宜取上限值,當建築規模較大時,可取下限值。當一座商店建築內設置有多種商業用途時,考慮到不同用途區域可能會隨經營狀況或經營者的變化而變化,儘管部分區域可能用於傢俱、建材經銷等類似用途,但人員密度仍需要按照該建築的主要商業用途來確定,不能再按照上述方法折減。

5.5.22 本條規定是在吸取有關火災教訓的基礎上,為方便滅火救援和人員逃生的要求確定的,主要針對多層建築或高層建築的下部樓層。

本條要求設置的輔助疏散設施包括逃生袋、救生繩、緩降繩、摺疊式人孔梯、滑梯等,設置位置要便於人員使用且安全可靠,但並不一定要在每一個窗口或陽臺設置。

5.5.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使用人員多、豎向疏散距離長,因而人員的疏散時間長。

根據目前國內主戰舉高消防車——50m高雲梯車的操作要求,規定從首層到第一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不應大於50m,以便火災時不能經樓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難層的人員可採用雲梯車救援下來。根據普通人爬樓梯的體力消耗情況,結合各種機電設備及管道等的佈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將兩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確定為不大於50m較為適宜。

火災時需要集聚在避難層的人員密度較大,為不至於過分擁擠,結合我國的人體特徵,規定避難層的使用面積按平均每平方米容納不大於5人確定。

第2款對通向避難層樓梯間的設置方式作出了規定,“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的做法,是為了使需要避難的人員不錯過避難層(間)。其中,“同層錯位和上下層斷開”的方式是強制避難的做法,此時人員均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疏散樓梯在避難層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員選擇繼續通過疏散樓梯疏散還是前往避難區域避難。當建築內的避難人數較少而不需將整個樓層用作避難層時,除火災危險性小的設備用房外,不能用於其他使用功能,並應採用防火牆將該樓層分隔成不同的區域。從非避難區進入避難區的部位,要採取措施防止非避難區的火災和煙氣進入避難區,如設置防煙前室。

一座建築是設置避難層還是避難間,主要根據該建築的不同高度段內需要避難的人數及其所需避難面積確定,避難間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難層。

5.5.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是為了滿足高層病房樓和手術室中難以在火災時及時疏散的人員的避難需要和保證其避難安全。本條是參考美國、英國等國對醫療建築避難區域或使用輪椅等行動不便人員避難的規定,結合我國相關實際情況確定的。

每個護理單元的床位數一般是40床~60床,建築面積為1200m2~1500m2,按3人間病房、疏散著火房間和相鄰房間的患者共9人,每個床位按2m2計算,共需要18m2,加上消防員和醫護人員、家屬所佔用面積,規定避難間面積不小於25m2。

避難間可以利用平時使用的房間,如每層的監護室,也可以利用電梯前室。病房樓按最少3部病床梯對面佈置,其電梯前室面積一般為24m2~30m2。但合用前室不適合用作避難間,以防止病床影響人員通過樓梯疏散。

5.5.24A 新增條文。為滿足老年人照料設施中難以在火災時及時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難需要,根據我國老年人照料設施中人員及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照醫療建築避難間設置的要求,做了本條規定。

對於老年人照料設施只設置在其他建築內三層及以上樓層,而一、二層沒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情況,避難間可以只設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樓層上相應疏散梯間附近。

避難間可以利用平時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間,一般從該房間要能避免再經過走道等火災時的非安全區進入疏散樓梯間或樓梯間的前室;避難間的門可直接開向前室或疏散樓梯間。當避難間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時,該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2m2,不需另外增加12m2避難面積。但考慮到救援與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織情況,疏散樓梯間與消防電梯的合用前室不適合兼作避難間。避難間的淨寬度要能滿足方便救援中移動擔架(床)等的要求,淨面積大小還要根據該房間所服務區域的老年人實際身體狀況等確定。美國相關標準對避難面積的要求為:一般健康人員,0.28m2/人;一般病人或體弱者,0.6m2/人;帶輪椅的人員的避難面積為1.4m2/人;利用活動床轉送的人員的避難面積為2.8m2/人。考慮到火災的隨機性,要求每座樓梯間附近均應設置避難間。建築的首層人員由於能方便地直接到達室外地面,故可以不要求設置避難間。

本條中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總建築面積,當老年人照料設施獨立建造時,為該老年人照料設施單體的總建築面積;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在其他建築或與其他建築組合建造時,為其中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築面積。

考慮到失能老年人的自身條件,供該類人員使用超過2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要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降低火災產生的煙氣對失能老年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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