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山”引發森林火災,賓陽法院宣判一起失火罪案【總第901期】

編輯:鄧冬玲 圖片:陳冬玲

“煉山”引發森林火災,賓陽法院宣判一起失火罪案【總第901期】

4月17日,賓陽縣法院依法對一起失火罪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李某祥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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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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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日,賓陽縣思隴鎮平安村委村民李某祥準備種植速生桉樹,就去到自家位於“何如山”的山場“煉山”。在割草做好防火帶後,使用自己帶的火柴點燃雜草,並在旁邊觀察火勢。

但是由於當天有風,天氣又幹燥,火勢很快就燒過防火帶燒到了旁邊的山場。李某祥使用折斷的樹枝撲火,但火勢太大已不受控制,他立即打電話報警求助了。隨著火勢越來越大,李某祥感到很害怕,第二天就跑到廣東躲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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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李某祥偷偷返回家中。

2019年10月29日,他在送孫子、孫女上學時被公安機關口頭傳喚至森林公安局接受調查,並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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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公訴機關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李某祥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祥在廣西賓陽縣思隴鎮平安村委“何如山”做好防火帶後,使用自己隨身攜帶的火柴點燃雜草“煉山”。後因火勢不受控制蔓延至周邊造成火災。

經現場鑑定,過火總面積958畝,過火有林地面積642畝(約42.8公頃),其中桉樹621畝、杉樹15畝、林竹6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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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祥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達42.8公頃,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構成失火罪。根據被告人李某祥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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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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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應加強防火意識,如確實需要野外用火,應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到森林防火部門備案登記,配合相關部門準備防火人員和防火措施,並實時瞭解天氣和風向情況,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防森林火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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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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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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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網絡詐騙舉報方式

電話:賓陽縣公安局0771-110

謝警官 17777115695

南寧市公安局 鍾警官 17777111380

郵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投寄地址:廣西賓陽縣賓州鎮農行路3號

賓陽縣打擊整治網絡違法犯罪工作聯席辦公室(收)

郵編:530400

掃黑除惡線索舉報

賓陽縣人民法院“掃黑辦”

舉報電話:0771-8241130

舉報信箱:

1. 郵寄至南寧市賓陽縣賓州鎮清風路1號,賓陽縣人民法院掃黑辦(刑庭613辦公室);

2. 現場遞送至南寧市賓陽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大廳涉黑涉惡線索舉報專窗。

舉報郵箱:[email protected]

賓陽縣“掃黑辦”

舉報電話:110 0771-8234237

舉報信件地址:賓陽縣賓州鎮永武街235號 賓陽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賓陽縣委政法委辦公室)(收) 郵編:5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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