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減免一定租金可申請減免房產稅等

4月21日,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獲悉,對疫情期間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和產業園區等出租方,當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

根據《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8部門關於應對疫情影響支持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晉市監發〔2020〕86號),疫情期間(暫按2020年2月1日至5月31日)為個體工商戶減免1個月以上(含)租金,通過定額或比例等方式減免租金的出租方,可以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減免3個月應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減免稅額合計不超過出租方減免個體工商戶租金的總額。

3個月應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以2020年1月按出租方所有房產及土地減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況計算的應納稅額為基數,乘以3個月計算。

這些納稅人可於2020年5月31日前,登錄山西省電子稅務局提交減免申請,逾期不再受理。提交申請並錄入相關信息後,稅務機關採取“網上核准、容缺辦理、先行享受、事後核查”方式辦理。納稅人根據核准結果,在申報2020年上半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時,當期享受相應困難減免。

納稅人在政策出臺前已申報繳納了稅款的,可以選擇結抵其他期間稅款或申請退稅。未按規定補充提交相關材料或者以虛假材料騙取減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納稅人應於2020年8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提交如下材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准表;

(二)減免稅申請報告;

(三)證明減免個體工商戶租金的相關資料(包括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基礎信息採集表、不動產租賃合同、減租補充合同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證明減免個體工商戶租金的其他材料);

(四)不動產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房產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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